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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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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你区经营边贸的企业总数控制在500家之内,由外经贸部按规
二、对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同意你区南疆地区五地(州)、北疆地区有
三、对你区边贸出口自产的粮食、食糖;边贸进口钢材、棉花、羊毛等商
四、同意对你区自产食糖,在国家下达给你区的出口计划数量内,通过你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你区企业进口哈
六、同意你区独山子炼油总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利用其富余生产能力,
七、你区口岸建设补助资金,由国家计委按照国发〔1993〕44号、
八、原则同意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进口口岸,可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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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18号
发布日期:
1997.03.09
实施日期:
1997.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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