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壮龙
2023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1.3 无线电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1.5 操作术语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7 频率共用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3 一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附录
  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附件2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件3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 一般术语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 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 无线电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 无线电测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 无线电导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 无线电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1.1.11 无线电测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1.1.13 协调世界时(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如第655号决议(WRC-15)所述,以国际单位制(SI)秒为单位的时间尺度。(WRC-15)
  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ISM) applications (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1.1.15 无线电力传输(WPT) wireless power transmission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是指利用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近场的电力传输技术。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频段的)划分: allocation (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段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段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 (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assignment (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
  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1.3.2 固定业务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 卫星固定业务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1.3.4 航空固定业务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5 卫星间业务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6 空间操作业务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1.3.7 移动业务 mobile service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8 卫星移动业务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9 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3.1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3.11 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2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3 港口操作业务 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4 船舶移动业务 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5 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6 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 (R) 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在此,R为route的缩写。
  1.3.17 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 (OR) 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在此,OR为航路外off-route的缩写。
  1.3.18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9 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R) 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1.3.20 卫星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OR) 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1.3.21 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 service
  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信号的发射、电视信号的发射或其他方式的发射。
  1.3.22 卫星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
  利用空间电台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3 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4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25 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26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27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8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0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1 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32 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33 气象辅助业务 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
  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4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在这种业务中: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的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包括有关环境状态的数据;
  --从航空器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
  --此种信息可分发给有关系统的地球站;
  --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开展业务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5 卫星气象业务 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1.3.36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
  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7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8 空间研究业务 space research service
  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他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9 业余业务 amateur service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1.3.40 卫星业余业务 amateur-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1 射电天文业务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涉及射电天文使用的一种业务。
  1.3.42 安全业务 safety service
  为保障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常设或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3 特别业务 special service
  在本节内未另作规定、专门为一般公益事业的特定需要而设立,且不对公众通信开放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Radio stations and systems
  1.4.1 电台(站) station
  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每个电台应按其业务分类,在该业务中可以是常设或临时地操作。
  1.4.2 地面电台 terrestrial station
  实现地面无线电通信的电台。
  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电台均指地面电台。
  1.4.3 地球站 earth station
  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电台,并拟与:
  --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通信;
  --通过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空间其他物体与一个或多个同类地球站进行通信。
  1.4.4 空间电台 space station
  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或者位于准备超越或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的物体上的电台。
  1.4.5 营救器电台 survival craf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或航空移动业务,专为救生目的而设置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营救器上的移动电台。
  1.4.6 固定电台 fixed station
  用于固定业务的电台。
  1.4.7 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 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
  位于20至50km高度处,并且相对于地球在一个特定的标称固定点的某个物体上的电台。
  1.4.8 航空固定电台 aeronautical fixed station
  用于航空固定业务的电台。
  1.4.9 移动电台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10 移动地球站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地球站。
  1.4.11 陆地电台 land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12 陆地地球站 land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3 基地电台或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4 基地地球站 bas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陆地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5 陆地移动电台 land mobil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电台。
  1.4.16 陆地移动地球站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地球站。
  1.4.17 海(江)岸电台 coas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8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9 船舶电台 ship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设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含海上平台、海上风电场等海上设施)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0 船舶地球站 ship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设在船舶(含海上平台、海上风电场等海上设施)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1 船载通信电台 on-board communication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一种低功率移动电台,用于船舶内部通信,或在救生艇演习或工作时用于船舶及其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间的通信,或用于一组顶推、拖带船舶之间的通信,亦可用于列队和停泊的指挥。
  1.4.22 港口电台 port station
  用于港口操作业务的海(江)岸电台。
  1.4.23 航空电台 aeronautical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在某些情况下,航空电台也可设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台上。
  1.4.24 航空地球站 aeronautical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25 航空器电台 aircraft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6 航空器地球站 aircraf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7 广播电台 broadcasting station
  用于广播业务的电台。
  1.4.28 无线电测定电台 radiodeterminati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测定业务的电台。
  1.4.29 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radionavig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0 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radionavig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1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radioloc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2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radioloc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3 无线电测向电台 radio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利用无线电测向技术的无线电测定电台。
  1.4.34 无线电信标电台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使某个移动电台能测定自己与信标电台的相对方位或方向。
  1.4.35 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6 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一种地球站,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7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tation
  用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电台。
  1.4.38 业余电台 amateur station
  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
  1.4.39 射电天文电台 radio astronomy station
  用于射电天文业务的电台。
  1.4.40 实验电台 experimental station
  以发展科学或技术为目的而利用无线电波进行实验的电台。
  本定义不包含各种业余电台。
  1.4.41 船舶应急发信机 ship's emergency transmitter
  为遇险、紧急或安全目的而在一个专用遇险频率上使用的船舶发信机。
  1.4.42 雷达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或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3 一次雷达 prim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4 二次雷达 second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5 雷达信标(racon) radar beacon (racon)
  同固定导航标志设在一起的收发信机,当其被某个雷达触发时,会自动送回一个鉴别信号,该信号能在触发雷达的显示器上提供距离、方位和识别等信息。
  1.4.46 三坐标雷达 three coordinate radar
  能同时测定多个空间目标的三个坐标(距离、方位角和仰角或由此推导出的高度)的雷达(又称空间雷达)。
  1.4.47 脉冲雷达 pulse radar
  发信机不连续工作,而是每经过一定时间间隔产生一个短促的高频脉冲的雷达。
  1.4.48 脉冲压缩雷达 pulse compress radar
  发射时采用一个宽脉冲,接收时将这个宽脉冲压缩成窄脉冲的雷达。
  1.4.49 频率分集雷达 frequency discerption-concentrate radar
  采用几个频率不同而频率偏移又不大的发射信号送往同一天线的雷达。
  1.4.50 仪表着陆系统(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对即将着陆及着陆过程中的航空器提供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引导,并在某些固定点上,指示出距着陆参考点距离的无线电导航系统。
  1.4.51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localizer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水平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沿跑道轴线的最佳下降路线的水平偏差。
  1.4.52 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glide path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垂直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最佳下降路线的垂直偏差。
  1.4.53 指点信标 marker beacon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信机,它垂直发射一个鉴别图形,以此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54 无线电高度表 radio altimeter
  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上的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以测定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离地球表面或其他物体表面的高度。
  1.4.54A 气象辅助陆地电台 meteorological aids land station
  不是供移动中使用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电台。(WRC-15)
  1.4.54B 气象辅助移动电台 meteorological aids mobile station
  在移动中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用于气象辅助业务的电台。(WRC-15)
  1.4.55 无线电高空测候器radiosonde
  用于气象辅助业务,通常装在航空器、自由气球、风筝或降落伞上的一种用以发送气象数据的自动无线电发信机。
  1.4.56 自适应系统 adaptive system
  可根据信道质量而改变其无线电特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
  1.4.57 空间系统 space system
  一组为特定目的而相互配合进行空间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和/或空间电台。
  1.4.58 卫星系统 satellite system
  使用一个或多个人造地球卫星的空间系统。
  1.4.59 卫星网络 satellite network
  仅由一个卫星及其相配合的多个地球站组成的卫星系统或卫星系统的一部分。
  1.4.60 卫星链路 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与一个接收地球站通过一个卫星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一条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上行线)和一条下行链路(下行线)组成。
  1.4.61 多卫星链路 multi-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和一个接收地球站间通过两个或多个卫星,不经过任何其他中间地球站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多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一条和多条卫星至卫星间链路及一条下行链路组成。
  1.4.62 馈线链路 feeder link
  从一个设在给定位置上的地球站到一个空间电台,或从一个空间电台到一个设在某固定点的地球站的无线电链路,用于除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信息传递。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
  1.4.63 标志信标 sign beaconing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发信机,它以垂直辐射的特殊方向图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64 特种电台 special radio station
  用于无线电特别业务的电台。
  1.4.65 制式无线电台 compulsory fitted radio station
  指为确保船舶、航空器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也指按照统一规格装配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4.66 空间监视雷达 space surveillance radar
  对地球外层空间的航天器、碎片、宇宙飞行物等空间目标进行探测、跟踪、识别的雷达。
  1.4.67 汽车雷达 automotive radar
  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环境感知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
  1.4.68 动中通地球站 earth station in motion
  安装在移动平台上,在移动中使用卫星固定业务频率与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
  1.4.69 高密度卫星固定业务(HDFSS)系统 high-density applications in the fixed satelliteservice system
  由大量低成本、小口径天线、技术特性相同的地球站构成的可接入固定宽带电信应用(包括互联网)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可实现灵活、快速和随处部署。
  1.5 操作术语 Operational terms
  1.5.1 公众通信 public correspondence
  向公众开放,且各电信局及电台所必须受理并予传输的任何电信。
  1.5.2 电报技术 telegraphy
  一种目的在于将所发送的信息在到达时作为图形文件而予以记录的电信方式,所发送的信息有时可以以其他形式表示,也可以被存储起来供以后使用。
  1.5.3 电报 telegram
  利用电报技术传送投递给收报人的书面材料。除另有规定外,该术语亦包括无线电报。
  本定义中电报技术一词的一般含义与组织法中规定的相同。
  1.5.4 无线电报 radiotelegram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报,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5 无线电用户电报呼叫radiotelex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用户电报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6 频移电报技术 frequency-shift telegraphy
  电报信号控制载波频率在预定的范围之内变化的调频电报技术。
  1.5.7 传真 facsimile
  一种用于传输带有或不带有中间色调的固定图像的电报技术方式,其目的是使其以一种可长久保存的方式重现图像。
  1.5.8 电话技术 telephony
  为传输和交换语音或其他声音信息而建立的一种电信方式。
  1.5.9 无线电话呼叫 radiotelephone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话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中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10 单工操作 simplex operation
  在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上交替进行传输的一种工作方式,例如人工控制。
  1.5.11 双工操作 duplex operation
  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能同时进行传输的工作方式。
  1.5.12 半双工操作 semi-duplex operation
  电路的一端用单工操作,另一端用双工操作的一种工作方式。
  1.5.13 电视 television
  传输静止或活动景物的瞬间图像的一种电信方式。
  1.5.14 个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individual reception
  利用简单家庭用设备,特别是配有小型天线的家庭用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的空间电台的发射。
  1.5.15 集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community reception
  利用有时可能是复杂的且其天线大于个体接收天线的接收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中的空间电台的发射,用于:
  --同一地点内的一般公众群体利用;
  --通过分配系统覆盖一个有限区域。
  1.5.16 遥测技术 telemetry
  利用电信在离测量仪器有一定距离的地方,自动地显示或记录测量结果的技术。
  1.5.17 无线电遥测技术radiotelemetry
  使用无线电波的遥测技术。
  1.5.18 空间遥测技术 space telemetry
  空间电台利用遥测技术传送由空间飞行器上所测得的结果,包括空间飞行器本身的功能等情况。
  1.5.19 遥令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远距离设备的运行而利用电信传送的控制信号。
  1.5.20 空间遥令 space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在相关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电台)上设备的运行而利用无线电通信传送到空间电台的控制信号。
  1.5.21 空间跟踪 space tracking
  利用除一次雷达外的无线电测定方法,测定空间物体的轨道、速度或瞬间位置以跟踪该物体的运动。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s andradio equipment
  1.6.1 辐射 radiation
  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1.6.2 发射 emission
  由无线电发信电台产生的辐射或辐射产物。
  注:一个无线电接收机本地振荡器辐射的能量就不是发射而是辐射。
  1.6.3 发射类别 class of emission
  用标准符号标示的某发射的一组特性,例如主载波调制方式,调制信号,被发送信息的类型以及其他适用的信号特性。
  1.6.4 单边带发射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只传送一个边带的调幅发射。
  1.6.5 全载波单边带发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不受到抑制的单边带发射。
  1.6.6 减载波单边带发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仍可得到恢复并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7 抑制载波单边带发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全部被抑制,且不拟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8 带外发射 out-of-band emission
  由于调制过程而产生的、刚超出必要带宽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但杂散发射除外。
  1.6.9 杂散发射 spurious emission
  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杂散发射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但带外发射除外。
  1.6.10 无用发射 unwanted emissions
  包括杂散发射和带外发射。
  1.6.11 (发射的)带外域 out-of-band domain (of an emission)
  是指刚超出必要带宽而未进入杂散域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带外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基于产生的源而定义的带外发射,主要产生在此带外域中,也会在杂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同样地,主要产生在杂散域中的杂散发射也可能在带外域中产生。
  1.6.12 (发射的)杂散域 spurious domain (of an emission)
  带外域以外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杂散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
  1.6.13 指配频段 assigned frequency band
  批准给某个电台进行发射的频段;其带宽等于必要带宽加上频率容限绝对值的两倍。如果涉及空间电台,则指配频段包括对于地球表面任何一点上可能发生的最大多普勒频移的两倍。
  1.6.14 指配频率 assigned frequency
  指配给一个电台的频段的中心频率。
  1.6.15 特征频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y
  在给定的发射中易于识别和测量的频率。
  例如,载波频率可被指定为特征频率。
  1.6.16 参考频率 reference frequency
  相对于指配频率,具有固定和特定位置的频率。此频率对指配频率的偏移与特征频率对发射所占频段中心频率的偏移具有相同的绝对值和符号。
  1.6.17 频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
  发射所占频段的中心频率偏离指配频率,或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容许偏差。
  频率容限以百万分之几或以若干赫兹表示。
  1.6.18 必要带宽 necessary bandwidth
  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其恰好足以保证在相应速率及在指定条件下具有所要求质量的信息传输的所需带宽。
  1.6.19 占用带宽 occupied bandwidth
  指这样一种带宽,在此频段的频率下限之下和频率上限之上所发射的平均功率分别等于某一给定发射的总平均功率的规定百分数β/2。
  除非ITU-R建议书对某些适当的发射类别另有规定,β/2值应取0.5%。
  1.6.20 右旋(或顺时针)极化波 right-hand (clockwise) 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右(顺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1 左旋(或逆时针)极化波 left-hand (anticlockwise) 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左(逆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2 功率 power
  凡提到无线电发信机等的功率时,根据发射类别,应采用以下的三种形式之一,并以设定的两种符号之一表示:
  --峰包功率(PX或pX);
  --平均功率(PY或pY);
  --载波功率(PZ或pZ);
  对于不同发射类别,在正常工作和没有调制的情况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与载波功率之间的关系载明在可用作指导的ITU-R建议书中。
  应用于公式中时,符号p表示以瓦计的功率,而符号P表示相对于一基准电平以分贝计的功率。
  1.6.23 (无线电发信机)峰包功率 peak envelope power (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包络最高峰的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4 (无线电发信机)平均功率 mean power (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中以与所遇到的最低频率周期相比的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5 (无线电发信机)载波功率 carrier power (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无调制的情况下,发信机在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6 天线增益 gain of antenna
  在指定的方向上并在相同距离上产生相同场强或相同功率通量密度的条件下,无损耗基准天线输入端所需功率与供给某给定天线输入端功率的比值。通常用分贝表示。如无其他说明,则指最大辐射方向的增益。增益也可按规定的极化来考虑。
  根据对基准天线的选择,增益分为:
  a)绝对或全向增益(Gi),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中处于隔离状态的全向天线。
  b)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Gd),这里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处于隔离状态的半波振子,且其大圆面包含指定的方向。
  c)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Gv),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比四分之一波长短得多的、垂直于包含指定方向并完全导电的平面的线性导体。
  1.6.27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全向天线的增益(绝对或全向增益)的乘积。
  1.6.28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辐射功率(e.r.p.)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积。
  1.6.29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单极辐射功率(e.m.r.p.) effective monopol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在指定方向上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的乘积。
  1.6.30 对流层散射 tropospheric scatter
  由于对流层物理特性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6.31 电离层散射 ionospheric scatter
  由于电离层电离度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6.32 参考带宽 reference bandwidth
  用于测量或规范发射功率的一种分辨率固定带宽。
  1.6.33 总辐射功率(TRP)total radiated power
  在整个辐射球体上所有天线振子沿不同方向传输的功率的积分。
  1.6.34 功率通量密度(pfd)power flux-density
  参考带宽内单位面积的功率。
  1.6.35 等效功率通量密度(epfd)equivalent power flux-density
  一个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所有发射电台在地球表面或在对地静止轨道中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接收电台处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总和,同时考虑假定指向标称方向的参考接收天线的离轴鉴别度。
  1.6.36 地球站水平仰角 earth station horizon elevation angle
  地球站主波束方向在其垂直平面内与当地水平面的夹角(度)。
  1.7 频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1.7.1 干扰 interference
  由于一种或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1.7.2 允许干扰 permissible interference
  观测到的或预测的干扰,该干扰符合国家或国际上规定的干扰允许值和共用标准。
  1.7.3 可接受干扰 accepted interference
  干扰电平虽高于规定的允许干扰标准,但经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其他主管部门利益的干扰。
  1.7.4 有害干扰 harmful interference
  危害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
  1.7.5 射频保护比(R.F.) protection ratio (R.F.)
  为使接收机输出端的有用信号达到规定的接收质量,在规定的条件下所确定的接收机输入端的有用信号与无用信号的最小比值。
  1.7.6 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段的发射地球站周围的一个区域,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在此区域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的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7 协调等值线 coordination contour
  环绕协调区的线。
  1.7.8 协调距离 coordination distance
  从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段的发射地球站的给定方位起算的一段距离,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在此距离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9 等效卫星链路噪声温度 equivalent satellite link noise temperature
  折算到地球站接收天线输出端的噪声温度,它对应于在卫星链路输出端产生全部所测噪声的无线电频率噪声功率,但来自使用其他卫星的卫星链路的干扰和来自地面系统的干扰所造成的噪声除外。
  1.7.10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瞄准区 effective boresight area (of a steerable satellitebeam)
  用一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所瞄准到的地球表面的一个区域范围。
  单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到的可能有一个以上的互不相连的有效瞄准区。
  1.7.11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天线增益等值线effective antenna gain contour (of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沿着有效瞄准区边缘移动所产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的包络线。
  1.8 空间技术术语 Technical terms relating to space
  1.8.1 深空 deep space
  离地球的距离约等于或大于2×106km的空间。
  1.8.2 空间飞行器spacecraft
  拟飞往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飞行器。
  1.8.3 卫星 satellite
  围绕着另一个质量远大于其本身的物体旋转的物体,其运行主要并长久地由前者的引力决定。
  1.8.4 有源卫星 active satellite
  载有用于发射或转发无线电通信信号的电台的卫星。
  1.8.5 反射卫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于反射无线电通信信号的卫星。
  1.8.6 有源传感器 act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7 无源传感器 pass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接收自然界发出的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8 轨道 orbit
  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相对于某参照系的轨迹。
  1.8.9 (地球卫星的)轨道的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 (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轨道的平面与地球赤道平面的夹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轨道升交点按逆时针方向计决定,范围在0至180度之间。
  1.8.10 (卫星的)周期 period (of a satellite)
  一个卫星连续两次经过其轨道上的某特定点的间隔时间。
  1.8.11 远地点或近地点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远地点或近地点相对于一个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规定参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卫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运行周期等于地球自转周期的地球卫星。
  1.8.13 对地静止卫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卫星的圆形及顺行轨道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并对地球保持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广义地说,这是一种对地球保持大致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
  1.8.14 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对地静止卫星正常运行所处的轨道。
  1.8.15 可调卫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进行再瞄准的卫星天线波束。
  1.9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中的14个频段,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兹)表示。

带号

频带名称

频率范围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1

至低频(TLF)

0.03-0.3Hz

至长波或千兆米波

10000-1000 兆米(Mm)

0

至低频(TLF)

0.3-3Hz

至长波或百兆米波

1000-100 兆米(Mm)

1

极低频(ELF)

3-30Hz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2

超低频(SLF)

30-300Hz

超长波

10-1 兆米(Mm)

3

特低频(ULF)

300 - 3000Hz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4

甚低频(VLF)

3-30kHz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5

低频(LF)

30-300kHz

长波

10-1 千米(km)

6

中频(MF)

300-3000kHz

中波

1000-100 米(m)

7

高频(HF)

3-30MHz

短波

100-10 米(m)

8

甚高频(VHF)

30-300MHz

米波

10-1 米(m)

9

特高频(UHF)

300-3000MHz

分米波

10-1 分米(dm)

10

超高频(SHF)

3-30GHz

厘米波

10-1 厘米(cm)

11

极高频(EHF)

30-300GHz

毫米波

10-1 毫米(mm)

12

至高频(THF)

300-3000GHz

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10-1 丝米(dmm)


  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应名词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注 1: “频段 N”(N =带号)从 0.3×10N Hz 至 3×10N Hz。
  注 2:词头:k =千(103), M =兆(106), G =吉(109)。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字母代码

雷 达

空间无线电通信

频率范围(GHz)

举例(GHz)

标称频段

举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频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频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频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 频段

12/14GHz 频段

10.7-13.25

14.0-14.5

K (注)

18-27

24.05-24.25

20GHz频段

17.7-20.2

Ka (注)

27-40

33.4-36.0

30GHz频段

27.5-30.0

Q/V

-/40-75

-/59.3-64

40/50GHz 频段

37.5-43.5

43.5-47

47.2-50.2

50.4-52.4

E

-

-

60-90GHz 频段

-

W

75-110

76-77

-

-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 )区域划分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3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1区
  1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 2区
  2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 3区
  3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 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 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 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线而至南极。
  
  国际电联(1TU)区域划分图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到第2.6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 (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 (to assign)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段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段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段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3.2.2 附加划分
  (1)某一频段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其他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对附加划分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
  3.2.3 替代划分
  (1)某一频段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无其他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给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段的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对作了替代划分业务的电台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
  3.3 一般规定
  3.3.1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须按本规定划分的业务频段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除非另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3.3.2 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段,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3.3.3 当涉及有关国际间频率问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按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文件上签署的意见处理。
  3.3.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某种业务指配使用的频率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表不符,当遇有国际干扰时,应按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或相关协议处理。
  3.3.5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段,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3.3.6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段,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3.7 除非在脚注内另有规定,术语“固定业务”不包括利用电离层散射传播的系统。
  3.3.8 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指国际电联2020年版的《无线电规则》。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至3000 GHz。
  3.4.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栏目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共分两栏,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又分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三栏。“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国际电联3区的频率划分。
  3.4.3 “主管部门”的定义
  涉及国际频率划分或中国频率划分中的国际脚注中的“主管部门”的定义沿用第1章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1.1款“主管部门”的定义;对内地而言,“主管部门” 一般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3.4.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段
  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段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段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3.4.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的业务类型
  每项划分所列的业务类型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
  3.4.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后面的括号内容
  频率划分表中一项划分后面如有一圆括弧的附加说明,则表示该项业务划分仅限于所标明的运用类型。如航空移动(R),只适用于R类航空移动业务的操作。
  3.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的脚注以CHN开头编码,“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的脚注沿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为方便对比参考,所有国际电联的脚注(含原脚注编号和名称)均予以保留,并在第3章第3.5节中列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 一致的国际电联脚注,列入相应“中国内地”栏中,不再另行编号。
  3.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所划分的业务下面的脚注
  在一种或几种业务下面所列的脚注应适用于该栏内的有关划分的所有业务。
  3.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某一业务右边的脚注
  每一业务右侧所列的脚注仅适用于该业务本身。
  3.4.1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中所引用的“本规则”、“**条”、“*.***款”、“表** - *”、“附录**”、“决议 XXX”、“建议 XXX”、“决议 XXX(WRC-2000)”、“决议 XXX(WRC-03 )”、“决议 XXX (WRC-07)”、“决议 XXX (WRC-12)”、“决议 XXX (WRC-15)”、“5.*** (脚注编号首位字符)”、WARC-92、WRC-95、WRC-97、WRC-2000、WRC-03、WRC-07、WRC-12、WRC-15、WRC-19、Rev.WRC-XXXX 等解释如下:
  “本规则”指国际电信联盟所通过的《无线电规则》;
  “**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XXX”均指此《无线电规则》中的内容。
  “决议 XXX (WRC-2000)”、“决议 XXX (WRC-03)”、“决议 XXX (WRC-07)”、“决议 XXX (WRC-12)”、“决议 XXX (WRC-15)”、“决议 XXX (WRC-19)”、“5.*** (脚注编号首位字符)”指国际电信联盟2000、2003、2007、2012、2015、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所通过的最后文件中有关修改《无线电规则》的决议和脚注。
  WARC-92指1992年在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召开的涉及部分频谱频率划分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RC-95指1995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97指1997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2000指2000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3指2003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7指2007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2指2012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5指2015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9指2019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Rev.WRC-XXXX指XXXX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0-8.3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5.53 5.54

3-9

将予规划

0-8.3

(待规划)

0-8.3

(未划分)

5.53 5.54

8.3-9

气象辅助5.54A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8.3-9

气象辅助

8.3-9

气象辅助 5.54A 5.54B 5.54C

9-11.3

水上移动

气象辅助5.54A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9-11.3

气象辅助

无线电导航

9-11.3

气象辅助5.54A

无线电导航

11.3-14

水上移动无线电导航

11.3-14

无线电导航

11.3-14

无线电导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5 5.56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6 5.58

70-72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70-90

无线电导航

70-72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70-72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4-8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84-8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84-8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5.57

无线电导航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动CHN1

无线电导航5.62

5.64 CHN2

90-130

无线电导航

90-110

无线电导航

[固定]

90-110

无线电导航5.62

[固定]

5.64

95-110

无线电导航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12-117.6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26-129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26-129

无线电导航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29-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5.60

5.64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0-190

将予规划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业余]5.67A

5.64 5.67B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业余]5.67A

5.64 5.67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4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19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5.73

285-325

水上无线电导航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285-3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5.73

31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5.73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5.76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5.76

[航空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15-472

水上移动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2

415-526.5

水上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415-472

水上移动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0

5.78 5.82

472-479

水上移动5.79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0B 5.82

472-479

水上移动5.79

[业余]5.80A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0

5.80B 5.82

479-495

水上移动 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2

479-495

水上移动5.79 5.79A

[航空无线电导航]5.77 5.80

5.82

495-505

水上移动5.82C

495-505

水上移动

495-505

水上移动5.82C

505-526.5

水上移动 5.79 5.79A 5.84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05-526.5

水上移动 5.79 5.79A 5.84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

5.88

526.5-1606.5

广播

526.5-535广播[移动]

526.5-535广播[移动]

5.88

535-1606.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535-1606.5

广播

535-1606.5

广播

1606.5-1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CHN3

1606.5-1800

陆地移动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1606.5-1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1606.5-18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无线电导航

5.9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800-2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97

1800-2000

业余

无线电导航

 

 

 

 

1800-2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1800-2000

业余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97

2000-206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000-2495

水上移动

 

 

 

 

 

 

 

 

 

 

 

 

 

 

 

 

 

 

2000-2065

固定

移动

 

 

2000-2065

固定

移动

 

 

2065-2107

水上移动

[固定]

[陆地移动]

5.106 CHN4

2065-2107

水上移动

 

 

 

2065-2107

水上移动5.105

5.106

2107-217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107-2170

固定

移动

 

 

2107-2170

固定

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0-2173.5

水上移动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2173.5-2190.5

移动(遇险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90.5-2194

水上移动

 

 

 

 

 

 

 

 

 

 

 

2190.5-2194

水上移动

2190.5-2194

水上移动

2194-2300

固定

无线电定位

移动

2194-2300

固定

移动

 

2194-2300

固定

移动

5.112

2300-2495

固定

移动

广播5.113

CHN4

2300-2495

固定

移动

广播

 

2300-2495

固定

移动

广播5.113

 

2495-2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kHz)

2495-2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2495-2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kHz)

2495-2501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kHz)

2501-2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1-2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1-2502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2-2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502-2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502-25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2505-2850

固定

移动

CHN4

2505-2850

水上移动

 

 

 

2505-2850

固定

移动

 

2505-2850

固定

移动

 

2850-3025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2850-3200

航空移动

2850-3025

航空移动(R)

 

2850-3025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025-3155

航空移动(OR)

 

 

 

 

 

 

3025-3155

航空移动(OR)

3025-3155

航空移动(OR)

3155-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16 CHN4

3155-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3155-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16 5.117

3200-3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5.113

5.116 CHN4

3200-3400

固定

 

 

 

 

 

 

 

 

3200-3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3200-32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5.113

5.116

3230-3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5.113

5.116 CHN4

3230-3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3230-34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5.113

5.116 5.118

3400-3500

航空移动

3400-3500

航空移动

3400-3500

航空移动(R)

3400-3500

航空移动(R)

3500-3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CHN4

3500-3900

业余

水上移动

 

 

3500-3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3500-3900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900-3950

航空移动广播

CHN4

3900-3950

航空移动

3900-3950

航空移动广播

3900-3950

航空移动广播

3950-4000

固定

广播

5.126 CHN4

3950-4000

将予规划

3950-4000

固定

广播

3950-4000

固定广播

5.126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动5.127

5.126

4000-4063

固定水上移动

4000-4063

固定水上移动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动5.127

5.126

4063-4438

水上移动 5.79A 5.109 5.110

5.130 5.132

[固定]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

5.128 CHN5

4063-4438

水上移动

4063-4438

水上移动

4063-4438

水上移动

5.79A 5.109 5.110 5.130 5.131 5.132

5.128

4438-4 488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CHN30

4438-4650

固定

4438-4 488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4438-4 488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5.132A

448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448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488-4 6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650-4700

航空移动(R)

4650-4750

航空移动

4650-4700

航空移动(R)

4650-4700

航空移动(R)

4700-4750

航空移动(OR)

4700-4750

航空移动(OR)

4700-4750

航空移动(OR)

4750-4850

固定

广播5.113

[陆地移动]

CHN4

4750-4995

固定

4750-4850

固定

广播

[陆地移动]

4750-4850

固定移动

广播

5.162A

4850-4995

固定

陆地移动

广播5.113

CHN4

4850-4995

固定

陆地移动广播

4850-4995

固定

陆地移动

广播5.113

4995-5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000kHz)

4995-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4995-5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000kHz)

4995-5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5000kHz)

5003-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003-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003-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005-5060

固定

广播5.113

CHN4

5005-5250

固定

5005-5060

固定

广播

5005-5060

固定

广播5.113

5060-52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5060-52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060-52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3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250-52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CHN30

5250-5 275

固定

[无线电定位]

5250-5 2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50-52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5.132A

5275-5351.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5275-5351.5

固定

5275-5351.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75-5351.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51.5-5366.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业余]5.133B

CHN4

5351.5-5366.5

固定

[业余]

5351.5-5366.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业余]

5351.5-5366.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业余]5.133B

5366.5-5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5366.5-5480

固定

5366.5-5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66.5-5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480-5680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5480-5730

航空移动

5480-5680

航空移动(R)

5480-5680

航空移动(R)

5.111 5.115

5680-5730

航空移动(OR)

5.111 5.115

5680-5730

航空移动(OR)

5680-5730

航空移动(OR)

5.111 5.115

5730-5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5730-5950

固定

5730-5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730-59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900-595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5900-6200

广播

5900-5950

广播5.134

5.13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950-6200

广播

CHN4

5950-6200

广播

 

 

 

 

5950-6200

广播

 

6200-652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CHN5

6200-6525

水上移动

 

 

6200-6525

水上移动

 

 

6200-652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6525-6685

航空移动(R)

 

6525-6765

航空移动

 

 

6525-6685

航空移动(R)

6525-6685

航空移动(R)

6685-6765

航空移动(OR)

6685-6765

航空移动(OR)

6685-6765

航空移动(OR)

6765-7000

固定

[陆地移动]

5.138 CHN4

6765-679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765-679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765-7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38

6795-7000

固定

 

 

6795-7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7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7000-7100

业余

卫星业余

5.140 5.141 5.141A

7100-7200

业余

5.141B

7100-7200

业余

 

7100-7200

业余

 

7100-7200

业余

5.141A 5.141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200-7300

广播

7200-7300

广播

7200-7450

广播

 

 

 

 

 

 

 

 

 

 

7200-7300

广播

7300-735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7300-8195

固定

 

 

 

 

 

 

 

 

 

 

 

 

 

 

 

7300-7400

广播5.134

 

 

 

5.143 5.143A 5.143B

5.143C 5.143D

7350-7450

固定

[陆地移动]

 

5.143A CHN4

7400-7450

广播

5.143A 5.143C

7450-8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44 CHN4

7450-8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7450-81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44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动

8195-881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CHN5

8195-8815

水上移动

 

 

8195-8815

水上移动

 

 

8195-8815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8815-8965

航空移动(R)

8815-9040

航空移动

 

 

8815-8965

航空移动(R)

8815-8965

航空移动(R)

8965-9040

航空移动(OR)

8965-9040

航空移动(OR)

8965-9040

航空移动(OR)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9040-9 305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9040-9500

固定

9040-9 305

固定

9040-9 305

固定

9305-9355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CHN30

9305-9355

固定

[无线电定位]

9305-9355

固定

[无线电定位]5.145A

9355-94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9355-9400

固定

9355-9400

固定

9400-950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9400-9900

广播

9400-9500

广播5.134

5.146

9500-9900

广播

[固定]5.147

9500-9900

广播

9500-9900

广播

5.147

9900-9995

固定

[陆地移动]

9900-9995

固定

9900-9995

固定

9900-9995

固定

9995-10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000kHz)

5.111

9995-10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9995-10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000kHz)

9995-10003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0000kHz)

5.111

10003-10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间研究]

5.111

10003-10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0003-10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间研究]

5.111

10005-10100

航空移动(R)

5.111

10005-10100航空移动

10005-10100

航空移动(R)

10005-10100

航空移动(R)

5.111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CHN4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10100-10150

固定

[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150-11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CHN5

10150-11175

固定

 

 

10150-11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0150-111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1175-11275

航空移动(OR)

11175-11400

航空移动

 

 

11175-11275

航空移动(OR)

11175-11275

航空移动(OR)

11275-11400

航空移动(R)

11275-11400

航空移动(R)

11275-11400

航空移动(R)

11400-116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11400-11650

固定

 

 

 

 

 

 

11400-11600

固定

 

 

11400-11600

固定

 

 

11600-1165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11600-12100

广播

 

 

 

 

 

 

 

 

 

 

11600-11650

广播5.134

5.146

11650-12050

广播

[固定]

5.147

11650-12050

广播

 

 

11650-12050

广播

5.147

12050-1210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2050-12230

固定

 

 

 

 

 

 

12050-12100

广播5.134

5.146

12100-1223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12100-12230

固定

 

 

12100-12230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230-1320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2230-13200水上移动

12230-13200水上移动

12230-1320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13200-13260

航空移动(OR)

13200-13360航空移动

13200-13260

航空移动(OR)

13200-13260

航空移动(OR)

13260-13360

航空移动(R)

13260-13360

航空移动(R)

13260-13360

航空移动(R)

13360-13410

固定

射电天文

5.149

13360-13553

固定

13360-13410

固定

射电天文

13360-13410

固定

射电天文

5.149

13410-13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13410-13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410-13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450-13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CHN30

13450-13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无线电定位]

13450-13550

固定

[无线电定位]5.132A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550-13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0 CHN4

13550-1355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550-13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0

13553-13567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3553-13567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3567-13600

固定

13567-135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570-1360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13570-13870

广播

13570-13600广播5.134

5.15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600-13800

广播

[固定]

13600-13800

广播

 

13600-13800

广播

13800-1387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3800-14000

固定

13800-13870

广播5.134

5.151

13870-1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13870-1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3870-1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000-14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000-14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000-14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000-14250

业余

卫星业余

14250-14350

业余

固定

5.152 CHN4

14250-14350

业余

14250-14350

业余

14250-14350

业余

5.152

14350-14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CHN5

14350-14990

固定

14350-14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350-1499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14990-1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000kHz)

5.111

14990-1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4990-1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000kHz)

14990-1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15000kHz)

5.111

15005-1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5005-1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5005-1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010-15100

航空移动(OR)

15010-15100航空移动

15010-15100

航空移动(OR)

15010-15100

航空移动(OR)

15100-15600

广播

[固定]

15100-15600

广播

15100-15800

广播

 

 

15100-15600

广播

15600-1580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5600-16360

固定

 

 

 

 

15600-15800

广播5.134

5.146

15800-16100

固定

5.153 CHN4

15800-16100

固定

15800-16100

固定

5.153

16100-16200

固定

CHN4 CHN30

16100-16200

固定

[无线电定位]

16100-16200

固定

[无线电定位]5.145A

16200-16360

固定

CHN4

16200-16360

固定

16200-16360

固定

16360-1741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6360-17410水上移动

16360-17410水上移动

16360-17410

水上移动

5.109 5.110 5.132 5.145

17410-17480

固定

CHN4

17410-17550

固定

 

 

17410-17480

固定

17410-17480

固定

17480-1755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7480-17900

广播

 

 

17480-17550广播5.134

5.146

17550-17900

广播

17550-17900

广播

17550-17900

广播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7900-17970

航空移动(R)

17900-18030

航空移动

17900-17970

航空移动(R)

17900-17970

航空移动(R)

17970-18030

航空移动(OR)

17970-18030

航空移动(OR)

17970-18030

航空移动(OR)

18030-18052

固定

CHN4

18030-18068

固定

18030-18052

固定

18030-18052

固定

18052-18068

固定

[空间研究]

CHN4

18052-18068

固定

[空间研究]

18052-18068

固定

[空间研究]

18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固定

CHN4

18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

18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

18068-18168

业余

卫星业余

5.154

18168-18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18168-18780

固定

18168-18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8168-1878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8780-18900

水上移动

18780-18900

水上移动

18780-18900

水上移动

18780-18900

水上移动

18900-19020

广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8900-19680

固定

18900-19020

广播

18900-19020

广播5.134

5.146

19020-19680

固定

CHN4

19020-19680

固定

19020-19680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680-19800

水上移动

5.132 CHN5

19680-19800

水上移动

19680-19800

水上移动

19680-19800

水上移动

5.132

19800-19990

固定

CHN4

19800-19990

固定

19800-19990

固定

19800-19990

固定

19990-19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9990-20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990-19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19990-1999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5.111

19995-20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000kHz)

5.111

19995-20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000kHz)

19995-20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000kHz)

5.111

20010-21000

固定

[移动]

CHN4 CHN5

20010-21000

固定

20010-21000

固定

[移动]

20010-21000

固定

[移动]

21000-21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000-21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000-21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000-21450

业余

卫星业余

21450-21850

广播

[固定]

CHN4

21450-21850

广播

21450-21850

广播

21450-21850

广播

21850-21870

固定

CHN4

21850-21924

固定

21850-21924

固定

21850-21870

固定

5.155 5.155A

21870-21924

固定

5.155B CHN4

21870-21924

固定

5.155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924-22000航空移动

21924-22000航空移动

21924-22000

航空移动(R)

21924-22000

航空移动(R)

22000-22855

水上移动

5.132 CHN5

22000-22855水上移动

22000-22855水上移动

22000-22855水上移动5.1325.156

22855-230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22855-23200

固定

22855-23000

固定

22855-23000

固定

5.156

23000-2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CHN4

23000-2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23000-23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156

23200-23350固定 5.156A航空移动(OR)

23200-23350将予规划

23200-23350

固定

航空移动(OR)

23200-23350固定 5.156A航空移动(OR)

23350-2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157

CHN4

23350-24890

固定

23350-2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3350-24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157

24000-2445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24000-24450

固定陆地移动

24000-24450

固定陆地移动

24450-2460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CHN30

24450-24600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450-24600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定位]5.132A

24600-24890

固定

陆地移动

CHN4

24600-24890

固定陆地移动

24600-24890

固定陆地移动

24890-24990

业余

卫星业余固定

CHN4

24890-24990

业余卫星业余

24890-24990

业余卫星业余

24890-24990

业余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990-2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0kHz)

24990-2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24990-2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0kHz)

24990-25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5000kHz)

25005-2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05-2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05-25010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空间研究]

25010-25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25010-25070

固定

25010-25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010-2507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070-25210

水上移动

CHN5

25070-25210

水上移动

25070-25210

水上移动

25070-25210

水上移动

25210-25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25210-25550

固定

25210-25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210-255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5550-25600

射电天文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25550-25670

射电天文

25550-25670

射电天文

25550-25670

射电天文

5.149

25600-25670射电天文[陆地移动][水上移动]

5.149

25670-26100

广播

25670-26100

广播

25670-26100

广播

25670-26100

广播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6100-26175

水上移动

5.132

26100-26175

水上移动

26100-26175

水上移动

26100-26175

水上移动

5.132

26175-26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26175-26957

固定

26175-26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6175-262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6200-263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4 CHN30

26200-263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26200-263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5.132A

26 350-27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 CHN4

26 350-26 957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6 350-27 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

26957-2728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6957-2728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7283-27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27283-27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27.5-28

将予规划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27.5-28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CHN7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8-29.7

业余

卫星业余

29.7-30.005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29.7-31.7

固定

移动

29.7-30.005

固定

移动

29.7-30.005

固定

移动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7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30.005-30.01

空间操作(卫星识别)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30.01-37.5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30.01-37.5

陆地移动

30.01-37.5

固定

移动

31.7-33

陆地移动

33-36.5固定陆地移动

36.5-37

陆地移动

37-37.5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7.5-38.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CHN4 CHN7

37.5-40.66

固定

陆地移动

37.5-38.25

固定

陆地移动

[射电天文]

37.5-38.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38.25-39.5

固定

移动

CHN4 CHN7

38.25-39.5固定陆地移动

38.25-39.5

固定

移动

39.5-39.986

固定

移动

CHN4 CHN30

39.5-40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定位

39.5-39.98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5.132A

39.986-40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4 CHN30

39.986-4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5.132A

[空间研究]

40-40.02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4

40-40.66

固定

陆地移动

40-40.02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40.02-40.98

固定

移动

5.150 CHN4

40.02-40.98

固定

移动

5.150

40.66-40.7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40.66-40.7

固定

移动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40.7-45.5

固定

陆地移动

40.7-50

固定

陆地移动

40.98-41.01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CHN4

40.98-41.01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160 5.16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1.015-44

固定

移动

CHN4

 

 

41.015-42

固定移动

5.160 5.161 5.161A

42-42.5

固定

移动

5.161

42.5-44

固定移动

5.160 5.161 5.161A

44-48.5

固定

移动

5.162A CHN4

 

44-47

固定

移动

5.162 5.162A

45.5-47

陆地移动

47-48

固定

陆地移动

 

47-50

固定移动广播

5.162A

48-50

陆地移动

 

48.5-50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CHN4 CHN8

50-54

业余

广播

固定

移动

5.162A CHN4 CHN8

50-51.5

业余

 

50-54

业余

50-54

业余

5.162A 5.167 5.167A 5.168

5.170

51.5-52.85

业余固定

陆地移动

 

52.85-54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4-64.5

固定

移动

广播

5.162A CHN4 CHN8

54-70

陆地移动

 

 

54-74.8

固定

陆地移动

54-68

固定移动广播

5.162A

64.5-68

固定

移动

广播

无线电定位

5.162A CHN8

68-72.5

固定

移动

广播

无线电定位

CHN8

68-74.8

固定

移动

5.149 5.176 5.179

70-71.5

固定

陆地移动

71.5-74.8

陆地移动

72.5-74.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49

74.6-74.8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79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80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80 5.18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5.2-7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79

75.2-76.7

固定

陆地移动

 

75.2-87

固定

陆地移动

75.2-75.4

固定移动

5.179

75.4-7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75.4-87

固定

移动

5.182 5.183 5.188

76-84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8 CHN10

76.7-84

陆地移动

84-87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0

84-87

固定陆地移动

87-108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0

87-108广播

87-108

广播

87-100

固定

移动

广播

100-108

广播

5.192 5.19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97A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5.197 5.197A

117.975-137

航空移动

5.111 5.200

117.975-137

航空移动

117.975-137

航空移动(R)

117.975-137

航空移动(R)

5.111 5.200 5.201 5.202

137-137.02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8 CHN42

137-137.025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37-138

卫星气象(空对地)

137-137.02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025-137.17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5.208 CHN42

137.025-137.175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37.025-137.17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7.175-137.82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5.209A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8 CHN42

137.175-137.825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37.175-137.825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5.209A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825-138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5.208 CHN42

137.825-138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37.825-138

空间操作(空对地)5.203C

卫星气象(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8-143.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空对地)]

CHN42

138-143.6

陆地移动

138-144

陆地移动

 

138-143.6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143.6-143.6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CHN42

143.6-144

陆地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3.6-143.6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3.65-14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空对地)]

CHN42

 

 

 

 

 

 

 

 

 

 

 

 

143.65-144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5.207 5.213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航空移动(OR)]

CHN42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144-146

业余

卫星业余

 

5.216

 

146-148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42

146-148

陆地移动

 

 

 

 

146-149.9

陆地移动

 

 

 

 

 

 

 

 

 

146-148

业余

固定

移动

 

5.217

148-14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18 5.219 5.221 5.218A

148-149.9

陆地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8-14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18 5.219 5.221 5.218A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20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9.9-15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2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0.05-156.487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26

150.05-156

陆地移动

150.05-156.025

陆地移动

150.05-154

固定

移动

5.225

154-156.4875

固定

移动

5.225A 5.226

156-158

水上移动

156.025-156.7625

水上移动

156.4875-156.5625

水上移动(使用DSC的遇险和安全呼叫)

5.111 5.226 5.227

156.4875-156.5625

水上移动(使用DSC的遇险和安全呼叫)

5.111 5.226 5.227

156.5625-156.7625

固定

移动

5.226

156.5625-156.7625

固定

移动

5.226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动CHN29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1 5.226 5.228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1 5.226 5.228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动(遇险和呼叫) CHN29

5.111 5.226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动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动(遇险和呼叫)

5.111 5.226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动CHN29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1 5.226 5.228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1 5.226 5.228

156.8375-157.1875

水上移动 CHN29 5.226

156.8375-157.1875

水上移动

156.8375-157.1875

固定

移动

5.22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7.1875-157.3375

水上移动CHN29 5.226

[卫星水上移动]5.228AB 5.228AC CHN43

 

157.1875-157.337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

157.1875-157.3375

固定

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

5.228AB 5.208A 5.208B 5.228AC

5.226

157.3375-157.45

水上移动 CHN29 5.226

157.3375-157.45

水上移动

157.3375-161.7875

固定

移动

5.226

157.45-160.6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157.45-160.625

水上移动

陆地移动

 

158-160.6

陆地移动

水上移动

160.6-160.975

水上移动CHN29[陆地移动]

5.226

160.6-161.9375

水上移动

160.625-160.9

水上移动

 

160.9-161.5

陆地移动

160.975-161.475

固定

移动

161.475-161.7875

水上移动CHN29[陆地移动]

5.226

161.5-161.7875

水上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1.7875-161.937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5.228AB 5.228AC CHN43

5.226

 

161.7875-161.937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

161.7875-161.9375

固定

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

5.228AB 5.208A 5.208B 5.228AC

5.226

161.9375-161.962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5.228AA

5.226

161.9375-161.962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

161.9375-161.962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

161.9375-161.9625

固定

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5.228AA

5.226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OR)] 5.228E

[卫星移动(地对空)]5.228F

5.226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动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动

[航空移动(OR)]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动

[航空移动(OR)] 5.228E

[卫星移动(地对空)]5.228F

5.226

161.9875-162.012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5.228AA 5.226

161.9875-162.012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

161.9875-162.0125

水上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

161.9875-162.0125

固定

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5.228AA 5.22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OR)] 5.228E

[卫星移动(地对空)]5.228F

5.226

162.0125-163

水上移动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动

[航空移动(OR)]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动

[航空移动(OR)] 5.228E

[卫星移动(地对空)]5.228F

5.226

162.0375-162.05

水上移动CHN29

[陆地移动]

5.226

162.0375-162.05

水上移动

162.0375-174

固定

移动

5.226 5.230 5.231

162.05-167

固定

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5.230

无线电定位

162.05-216

陆地移动

163-174

陆地移动

167-174

广播5.23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74-184

广播

空间操作(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33

174-184

固定

陆地移动

 

174-223

固定

移动

广播

5.233 5.238 5.240 5.245

184-216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84-197.5

固定

陆地移动

 

197.5-215

将予规划

 

215-216

固定移动

 

216-223广播[固定][移动]5.240

216-223

广播固定移动

216-223

固定

陆地移动

223-22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3-235固定移动

223-233固定移动

223-230

固定

移动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25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25-23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250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0

233-235

航空无线电导航

235-267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11 5.254 5.256 5.256A

235-322固定

移动

235-237固定

235-267

固定

移动

5.111 5.252 5.254

5.256 5.256A

237-278

固定移动

267-272

航空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254 5.257

267-272

固定

移动

[空间操作(空对地)]

5.254 5.257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移动

5.2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73-279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73-312固定移动

5.254

278-282

陆地移动

279-281

固定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CHN26

281-31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282-328.6固定移动

312-315

航空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254 5.255

[无线电定位]

312-31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254 5.255

315-32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254

315-322固定移动

5.254

322-328.6

射电天文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49

322-328.6

将予规划

322-328.6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5.1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8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58 5.259

335.4-387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5.254 CHN13

[无线电定位]

335.4-399.9

固定

移动

335.4-399.9

固定

陆地移动

335.4-387

固定

移动

5.254

387-39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 5.208A 5.208B 5.254 5.255

[无线电定位]

CHN13

387-39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54

5.255

390-399.9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5.254 CHN13

[无线电定位]

390-399.9

固定

移动

5.254

399.9-40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20 5.260A

5.260B

399.9-400.05

将予规划

399.9-40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399.9-400.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209 5.220 5.260A

5.260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5.261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400.05-400.15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400.1MHz)

5.261 5.262

400.15-401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5.263

[空间操作(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264

400.15-401

气象辅助

400.15-404

气象辅助

400.15-401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A 5.208B 5.209

空间研究(空对地)5.263

[空间操作(空对地)]

5.262 5.264

401-402

气象辅助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4A 5.264B

401-402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1-402

气象辅助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64A 5.264B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4A 5.264B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2-403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64A 5.264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3-406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5

403-405

气象辅助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4-405

气象辅助

陆地移动

403-406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65

405-406

气象辅助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05-406

气象辅助

406-406.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65 5.266 5.267

406-406.1

卫星移动(地对空)

406-406.1

卫星移动

406-406.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265 5.266 5.267

406.1-41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5.265

406.1-430

固定

陆地移动

406.1-430

固定

陆地移动

406.1-41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5.149 5.265

410-42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5.268

无线电定位

410-42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空)5.26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20-4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20-43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9 5.270 5.271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业余]

5.282

430-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0-432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0-432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432-438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432-438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279A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5.281 5.282

438-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438-44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40-4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5.286

440-458.85

陆地移动

 

440-441

固定

440-45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269 5.270 5.271 5.284 5.285 5.286

441-449

陆地移动

449-451

固定

 

 

450-455

固定

移动 5.286AA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5.286 CHN28

450-455

固定

移动 5.286AA

 

5.209 5.271 5.286 5.286A

5.286B 5.286C 5.286D 5.286E

 

451-458

陆地移动

 

 

 

 

 

 

 

 

 

 

455-456

固定

移动 5.286AA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CHN28

455-456

固定

移动 5.286AA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456-459

固定

移动 5.286AA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5.287 CHN28

456-459

固定

移动 5.286AA

 

 

5.271 5.287 5.288

458-459

固定

 

 

 

458.85-460

陆地移动

 

 

 

 

 

 

 

 

459-460

固定

移动 5.286AA

[航空无线电导航]5.271

[无线电定位]

CHN28

459-470

固定

陆地移动

 

 

 

459-460

固定

移动 5.286AA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60-470

固定

移动 5.286AA

卫星气象(空对地)5.290

[无线电定位]

5.287 5.289 CHN28

460-465

陆地移动

 

460-470

固定

移动 5.286AA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7 5.288 5.289 5.290

465-470

陆地移动

470-485

广播

空间操作(空对地)

空间研究(空对地)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CHN17-1

5.291

470-678

广播

470-798

广播

陆地移动

470-585

固定

移动5.296A

广播

5.291 5.298

485-566

广播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CHN17-1

566-60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4

585-610

固定

移动5.296A

广播

无线电导航

5.149 5.305 5.306 5.30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06-610

广播

无线电导航CHN15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149 CHN12

 

 

 

610-614

广播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149 CHN12

610-890

固定

移动 5.296A 5.313A 5.317A

广播

5.149 5.305 5.306 5.307 5.320

614-702

广播

[固定]

[移动]5.313A 5.317A

CHN28

678-686广播移动

686-798广播

702-798

广播

移动 5.313A 5.317A

[固定]

CHN28

798-806

固定

移动5.317A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31

798-806广播移动

798-890

固定

陆地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06-960

固定

移动5.317A

[无线电定位]

CHN16

806-837.5

陆地移动

 

 

837.5-870

陆地移动

870-925

陆地移动

890-960

陆地移动

890-942

固定

移动5.317A

广播

[无线电定位]

5.327

925-960

陆地移动

942-960

固定

移动5.317A

广播

5.320

960-1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航空移动(R) ] 5.327A

960-1087.7

航空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960-1087.7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R)

960-1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航空移动(R) 5.327A

5.328AA

1087.7-1092.3

航空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航空移动(R)(地对空)

1087.7-1092.3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R)

卫星航空移动(R)(地对空)

1092.3-1164

航空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1092.3-1164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R)

1164-1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5.328B

5.328A

1164-1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地对)(空对空)

1164-1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1164-1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5.328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5.328B

5.328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15-124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5.332

1215-126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215-124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1215-124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空间研究(有源)

5.330 5.331 5.332

1240-1260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业余]

5.332

1240-126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1240-13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5.282 5.330 5.331 5.332 5.335 5.335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60-1300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329 5.32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CHN17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业余]

5.282 5.335A

1260-1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260-1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业余]

 

 

 

 

 

 

 

 

 

 

 

 

 

 

 

 

 

1300-1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CHN17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149 5.337A CHN12

1300-1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1300-1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300-1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149 5.337A

1350-1400

无线电定位

5.149 5.339 CHN12 CHN17

1350-1400

无线电定位

 

1350-1400

无线电定位

 

1350-1400

无线电定位5.338A

5.149 5.334 5.339

1400-1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400-142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400-1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400-142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27-1429

空间操作(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338A 5.341

1427-1429

将予规划

 

 

 

 

1427-145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427-1429

空间操作(地对空)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41A 5.341B 5.341C

 

5.338A 5.341

1429-145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38A 5.341

1429-1466

固定

 

 

 

 

1429-1452

固定

移动 5.341B 5.341C 5.343

 

5.338A 5.341

1452-1467

固定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5.208B

[无线电定位]

5.341 5.345

1452-1492

固定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1452-1492

固定

移动 5.341B 5.343 5.346A

广播

卫星广播5.208B

 

 

 

 

 

 

 

 

 

5.341 5.344 5.345

1 466-1 480

广播

移动

 

 

 

 

1467-1492

固定

移动

卫星广播5.208B

[广播]

[无线电定位]

5.341 5.345

 

1 480-1518

固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92-1518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1492-1518

固定

移动

 

 

1492-1518

固定

移动5.341C

 

5.341

1518-152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48 5.351A

[无线电定位]

 

5.341

1518-1525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18-152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18-152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48 5.348A

5.348B 5.351A

5.341

 

1525-1530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51A

[卫星地球探测]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5.351 5.354

1525-1530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25-1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25-1530

空间操作(空对地)

固定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51A

[卫星地球探测]

[移动]5.349

 

5.341 5.351 5.352A 5.354

1530-1533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51A 5.353A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341 5.351 5.354

1530-1535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30-153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51A 5.353A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移动]5.343

 

5.341 5.351 5.3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33-1535

空间操作(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51A 5.353A

固定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

5.341 5.351 5.354

 

 

 

 

 

 

 

 

 

 

 

 

 

 

 

 

 

 

 

 

 

 

 

 

 

 

 

 

 

 

 

1535-1544

卫星移动(空对地) 5.341 5.208B 5.351

5.351A 5.353A 5.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CHN18

1535-1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35-1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B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6 5.357 5.357A 5.359 5.362A

 

1544-1559

卫星移动(空对地)

5.208B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6 5.357 5.357A CHN18

CHN19 CHN25

1559-1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208B 5.328B 5.329A

5.341 CHN18

1559-1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1559-1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1559-1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208B 5.328B 5.329A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10-1610.6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10-1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10-1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10-1610.6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10.6-1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149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10.6-1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149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13.8-1621.35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

5.341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13.8-1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地)]

1613.8-1621.35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地)]

1613.8-1621.35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5.208B[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21.35-1626.5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373 5.373A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空对地)除外]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208B 5.341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21.35-1626.5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地)(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除外]

1621.35-1626.5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373 5.373A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空对地)除外]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5.208B 5.341 5.355 5.359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26.5-1660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7A

5.374 5.375 5.376 CHN18

1626.5-1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26.5-1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26.5-1660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7A 5.359 5.362A 5.374 5.375 5.37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60-1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射电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76A

 

 

1660-1660.5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射电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62A 5.376A

1660.5-1668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A

1 660.5-1668

射电天文

1660.5-1668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660.5-1668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1 668-1 668.4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5.379C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A

1 668-1 668.4

射电天文

卫星移动(地对空)

1 668-1 668.4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 668-1 668.4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5.379C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1668.4-1670

固定

射电天文

气象辅助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5.379C

CHN32

5.149 5.341 5.379D 5.379E

1668.4-1670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68.4-1670

气象辅助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1668.4-1670

气象辅助

固定

射电天文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5.379C

5.149 5.341 5.379D 5.379E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670-1675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气象辅助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CHN32

 

5.341 5.379D 5.379E

1670-1675

卫星移动(地对空)

 

 

 

 

 

 

1670-1675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对地空)

 

 

1 670-1 675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79B

移动

5.341 5.379D 5.379E 5.380A

 

1675-1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41

1675-1700

卫星气象(空对地)

 

 

 

 

 

 

 

 

1675-1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675-1690

气象辅助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341

1690-1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9 5.341

1690-1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1690-1700

气象辅助

卫星气象(空对地)

5.289 5.341 5.381

1700-1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89 5.341

1700-1710

卫星气象(空对地)

 

 

 

1700-1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700-171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89 5.341 5.384

1710-1930

移动 5.384A 5.388A 5.388B

[固定]

5.149 5.341 5.385 5.388

CHN12 CHN18

1710-1980

固定

移动

 

 

1710-1980

固定

移动

 

 

1710-1930

固定

移动 5.384A 5.388A 5.388B

5.149 5.341 5.385 5.386

5.387 5.38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30-1980

移动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1930-1970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5.388

1970-1980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5.388

1980-2010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351A

[固定]

5.388 5.389A 5.389B

1980-2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980-2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980-201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388 5.389A 5.389B 5.389F

2010-2025

移动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2010-2110

固定

移动

 

 

 

2010-2025

固定

移动

 

2010-2025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5.388

2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5.392 CHN18

2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2025-2110

空间操作(地对空)(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空间研究(地对空)(空对空)

5.39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10-2120

移动 5.388A 5.388B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固定]

5.388 CHN18

2110-2170

固定

移动

2110-2170

固定

移动

2110-2120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388

2120-2170

移动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2120-2160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5.388

2160-2170

固定

移动 5.388A 5.388B

5.388

2170-2200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固定]

5.388 5.389A

2170-2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2170-2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2170-22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5.388 5.389A 5.389F

2200-2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5.392 CHN33

2200-2290

固定

移动

2200-2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2200-2290

空间操作(空对地)(空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对空)

固定

移动5.391

空间研究(空对地)(空对空)

5.392

2 290-2 300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33

2 290-2300

固定

2 290-2 3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2 290-2 3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300-2450

固定

移动5.384A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282 CHN28

2300-2400

固定

移动

2300-2308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2300-2450

固定

移动5.384A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282 5.393 5.394 5.396

2308-2387

固定

移动

[业余]

2387-24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2400-2483.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00-245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450-2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2450-2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50-2483.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83.5-2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5.398

5.150 5.401 5.402

2483.5-2500

卫星移动(空对地)

2483.5-2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

2483.5-250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5.398

5.150 5.401 5.402

2500-252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5.414

[固定]

CHN20

2500-2655

固定

移动

2500-252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移动(空对地)

2500-2520

固定5.41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移动(空对地)5.351A 5.407

5.414 5.414A

5.404 5.415A

2520-2535

卫星固定(空对地)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413 5.416

[固定]

5.403 CHN20

2520-25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2520-2535

固定5.41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413 5.416

5.403 5.414A 5.415A

2 535-2 63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固定]

5.339 CHN20

2 535-2 65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2 535-2 655

固定5.410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413 5.416

5.339 5.418 5.418A 5.418B 5.418C

2 635-2 65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413 5.416

[固定]

CHN2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655-267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208B 5.413 5.416

[固定]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20 CHN12 CHN20

2655-2690

固定

移动

2655-2670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655-2670

固定5.41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广播 5.208B 5.413 5.4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420

2 670-2 69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419

[固定]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CHN12 CHN20

2 670-2 690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 670-2 690

固定5.41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1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384A

卫星移动(地对空)5.351A 5.41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 690-2 700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 690-2 700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22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23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气象辅助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23 5.4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900-3 100

无线电导航5.426

无线电定位

5.425 5.427

2900-3300

无线电定位

2900-3 100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900-3 100

无线电导航5.426

无线电定位5.424A

5.425 5.427

3100-3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5.149 CHN12

3100-3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3100-33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5.149 5.428

3300-340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CHN34

[业余]

5.149 CHN12

3300-3400

无线电定位

移动

3300-34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3300-340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49 5.429 5.429E 5.429F

3400-35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移动5.432B

5.282 CHN18

3400-3700

移动

3400-3500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3400-35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业余]

[移动]5.432 5.432B

[无线电定位]5.433

5.282 5.432A

3500-3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33A

5.433 CHN18

3500-3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移动(航空移动除外)[无线电定位]

3500-36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33A

[无线电定位]5.43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600-37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435

3700-4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3700-4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3700-4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3700-42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200-4400

航空移动(R) 5.436

航空无线电导航5.438

5.437 5.440

4200-4400

航空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4200-4400

航空移动(R)

航空无线电导航

4200-4400

航空移动(R) 5.436

航空无线电导航5.438

5.437 5.439 5.440

4400-4500

固定

移动 CHN35 CHN36

4400-4500

固定

4400-4500

固定

移动

4400-4500

固定

移动5.440A

4500-4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

移动

CHN21

4500-4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4500-4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4500-48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

移动5.440A

4800-4990

固定

移动 5.442 CHN37 5.441B

[射电天文]

5.149 5.339 CHN12

4800-4830

固定

4800-4990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4800-4990

固定

移动 5.440A 5.441A 5.441B 5.442

[射电天文]

5.149 5.339 5.443

4830-499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990-5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CHN37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CHN12

4990-5000

射电天文

4990-5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4990-50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000-5010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000-50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000-5010

卫星航空移动(R)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000-5010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5010-5030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443B

5 010-5 0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

5 010-5 030

卫星航空移动(R)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 010-5 030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

5.328B 5.443B

5030-5091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D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44

5030-5091

航空无线电导航

5030-5091

航空移动(R)卫星航空移动(R)

航空无线电导航

5030-5091

航空移动(R) 5.443C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D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44

5 091-5 150

航空移动(R) 5.444B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4A

5.444 CHN27

5 091-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 091-5 150

卫星固定(地对空)

航空移动

卫星航空移动(R)航空无线电导航

5091-515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4A

航空移动5.444B

卫星航空移动(R) 5.443AA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4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150-5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7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6B

5.446 5.447B 5.447C CHN44

5150-5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5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50-525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7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6B

航空无线电导航

5.446 5.446C 5.446D 5.447 5.447B 5.447C

5250-5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47D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7F

5.448A CHN44

5250-5350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50-5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250-525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47D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7F

5.448A CHN44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 255-5 3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48B

空间研究(有源)5.448C

航空无线电导航5.449

无线电定位

5 350-5 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 350-5 46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48B

空间研究(有源)5.448C

航空无线电导航5.449

无线电定位 5.448D

5 460-5 470

无线电导航5.449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48B

5 460-5 470

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 460-5 470

无线电导航5.449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48D

5.448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470-5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 CHN22

5.448B

5470-5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70-5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70-5570

水上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5.450B

5.448B 5.450 5.451

5570-5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 CHN22

5.452

5570-5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5570-5650

水上无线电导航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无线电定位5.450B

5.450 5.451 5.452

5650-5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固定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282

5650-5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650-5725

无线电定位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446A 5.450A

[业余]

[空间研究(深空)]

5.282 5.451 5.453 5.454 5.455

5725-5830

无线电定位固定

移动

[业余]

5.150

5725-5850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移动

[业余]

5725-583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5725-583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150 5.453 5.45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830-58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5.150

 

5830-585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5830-5850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空对地)]

5.150 5.453 5.455

5850-5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5850-58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工业、科学及医疗(ISM)

5850-58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5850-5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150

5875-7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5875-5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925-6700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移动 CHN38 CHN45

5.149 5.440 5.458 CHN12

CHN18 CHN23

5925-6700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5925-6700

固定5.457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移动5.457C

5.149 5.440 5.458

6700-7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5.441

移动CHN45

5.458 5.458A 5.458B

CHN23

6700-7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

移动

6700-70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空对地)5.441

移动

5.458 5.458A 5.458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075-7145

固定

移动CHN45

5.458 CHN23

7075-7250

固定

移动

 

 

 

7075-7145

固定

移动

7075-7145

固定

移动

5.458 5.459

7145-7190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5.460

5.458 CHN23

7145-7190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7145-7190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458 5.459

7190-723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460A 5.460B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5.460

5.458 CHN23

7190-723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

7190-723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460A 5.460B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5.460

5.458 5.459

7235-7250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460A

固定

移动

5.458 CHN23

7235-7250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7235-7250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460A

固定

移动

5.458

7250-7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5.461

7250-7375

固定移动

 

 

7250-7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7250-730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5.461

7300-73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

7300-73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300-73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46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375-7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7375-7750

固定

移动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

7375-7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

7375-74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7450-7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5.461A CHN18

7450-7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

7450-75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5.461A

7550-7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CHN18

7550-7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

7550-775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水上移动(空对地)5.461AA 5.461AB

7750-7 90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5.461B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CHN18

7750-7900

固定

7750-7 90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750-7 900

固定

卫星气象(空对地)5.461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7900-8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5.461 CHN18

7900-8025

固定

7900-8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7900-80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5.46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CHN18

8025-8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8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8025-817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175-8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175-8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

8175-8215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卫星气象(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215-8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215-8286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8215-8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5.463

5.462A

8286-8363

固定

8363-8400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400-8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5.465

CHN33

8400-8500

固定

8400-841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空间研究(空对地)

8400-8500

固定 5.48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5.465 5.466

8412-8489

固定

8489-8500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空间研究(空对地)

8500-85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8500-8750

无线电定位

8500-8550

无线电定位

8500-8550

无线电定位

5.468 5.469

8550-86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移动

5.469A

8550-8650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8550-865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空间研究(有源)

5.468 5.469 5.469A

8650-8750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8650-8750

无线电定位

8650-8750

无线电定位

5.468 5.46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8750-8825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8750-88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8750-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8750-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5.471

8825-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5.470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1

8850-9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8850-9000

水上无线电导航

8850-9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

8850-90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3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 5.471 5.473A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5.337

无线电定位

5.471 5.473A

9200-93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4 5.474D

9200-9300

水上无线电导航

9200-9300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9200-93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无线电定位

水上无线电导航5.472

5.473 5.474 5.474D

9300-9500

无线电导航 5.475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5.427 5.474 5.475A 5.475B 5.476A

9300-9800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9300-9500

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9300-95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5.475

空间研究(有源)

5.427 5.474 5.475A 5.475B 5.476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9500-98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5.476A

 

9500-9800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9500-98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空间研究(有源)

5.476A

9800-99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5.477 5.478 5.478A 5.478B 5.479

9800-10150

将予规划

9800-99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9800-9900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5.477 5.478 5.478A 5.478B

9900-100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固定]

5.474D 5.477 5.478 5.479

9900-100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固定]

9900-10000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无线电定位

[固定]

5.474D 5.477 5.478 5.47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10.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479 5.474D

10-10.4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10-10.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474A 5.474B 5.474C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479 5.474D

10.15-10.3固定

10.3-10.45将予规划

10.4-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10.4-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10.4-10.4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固定

移动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481

10.5-10.5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0.5-10.68

固定

无线电定位

10.5-10.68

固定

10.5-10.5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6-10.6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无线电定位]

5.149 5.482 5.482A

10.6-10.6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无线电定位]

5.149 5.482 5.482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83

10.68-10.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68-10.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483

10.7-10.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10.7-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0.7-10.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0.95-11.2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0.95-11.2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1.2-11.4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移动(航空移动除外)[无线电定位]

11.2-11.4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41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11.45-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定位]

11.45-11.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5.492

5.487 5.487A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

11.7-12.2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广播5.492

5.487 5.487A

12.2-1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484A 5.487

12.2-12.5

卫星固定(空对地)

12.2-1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卫星固定(空对地)

12.2-1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484A 5.487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5.493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

12.5-12.7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广播5.493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1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2.75-13.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41

移动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航空无线电导航5.497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

5.498A

13.25-13.4

航空无线电导航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航空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航空无线电导航5.497

空间研究(有源)

5.498A 5.49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4-13.6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99C 5.499D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501B

13.4-13.75

无线电定位

13.4-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13.4-13.6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499C 5.499D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499 5.500 5.501 5.501B

13.65-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01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501B

13.65-13.75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01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499 5.500 5.501 5.501B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5.502 5.503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无线电定位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13.75-14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无线电定位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空间研究]

[卫星地球探测]

5.499 5.500 5.501 5.502 5.503

14-14.25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5.484B

无线电导航5.504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空间研究]

5.504A CHN18

14-14.4

卫星固定(地对空)[卫星移动(地对空)]

14-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地对空)]

[空间研究]

14-14.25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5.484B

无线电导航5.504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4C 5.506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14.25-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 5.457A 5.484A 5.506

5.484B

无线电导航5.504

固定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4B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CHN18

14.25-14.3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5.484B

无线电导航5.504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5.50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4B 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CHN18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无线电导航]

14.3-14.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5.506B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5.509A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04A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5.504B 5.506A 5.509A

[空间研究(空对地)]

CHN18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移动(地对空)][空间研究(空对地)]

14.4-14.4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5.484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5.509A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04A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84A

5.506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 外)]5.504B

5.506A 5.509A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CHN18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移动(地对空)][射电天文]

14.47-14.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卫星移动(地对空)]5.504B 5.506A

5.509A

[射电天文]

5.149 5.504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4.5-14.8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0 5.509B 5.509C

5.509D 5.509E 5.509F CHN39

移动

[空间研究]5.509G CHN18

14.5-14.8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14.5-15.35

固定

 

 

 

 

 

 

 

 

 

14.5-14.8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0 5.509B 5.509C

5.509D 5.509E 5.509F

移动

[空间研究]5.509G

14.8-15.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339 CHN18

14.8-15.35

固定

移动

 

 

14.8-15.35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

5.339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5.35-15.4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5.35-15.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511

15.4-15.43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15.43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15.43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1A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C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1A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5.511C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63-15.7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63-15.7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63-15.7

无线电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无线电导航

15.7-16.6

无线电定位

15.7-17.3

无线电定位

15.7-16.6

无线电定位

15.7-16.6

无线电定位

5.512 5.513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16.6-17.1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512 5.513

17.1-17.2

无线电定位

17.1-17.2

无线电定位

17.1-17.2

无线电定位

5.512 5.513

17.2-17.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13A

17.2-17.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17.2-17.3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12 5.513 5.513A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无线电定位]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17.3-17.7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无线电定位]

5.51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7.7-18.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7A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

移动

17.7-18.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7.7-18.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移动

17.7-18.1

固定

卫星固定

(空对地)5.484A 5.517A

(地对空)5.516

移动

18.1-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20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7A

卫星气象(空对地)

移动

5.519

18.1-18.4

固定

卫星固定

(空对地)5.484A 5.516B 5.517A

(地对空)5.520

移动

5.519 5.521

18.4-1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7A

18.4-18.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4-1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4-18.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5.517A

移动

18.6-18.8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2B 5.517A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522A

18.6-18.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18.6-18.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2B 5.517A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无源)]

5.522A

18.8-19.3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5.523A 5.517A

18.8-19.3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8-19.3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

18.8-19.3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23A 5.517A

移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5.523B 5.517A

5.523C 5.523D 5.523E

移动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9.3-19.7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

19.3-19.7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地对空)5.523B

5.523C 5.523D 5.523E 5.517A

移动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 5.484A 5.516B 5.527A

5.484B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5.524

19.7-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19.7-20.1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5.527A

5.484B

[卫星移动(空对地)]

5.524

20.1-20.2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5.527A

5.484B

卫星移动(空对地)

固定

移动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1-20.2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

20.1-20.2

卫星固定(空对地)5.484A 5.516B 5.527A

5.484B

卫星移动(空对地)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固定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24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20.2-21.2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2-21.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21.2-21.4

固定

21.2-21.4

固定

21.2-21.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21.4-22

固定

移动

卫星广播 5.208B

5.530A 5.530B

21.4-22

卫星广播

21.4-22

固定

卫星广播

21.4-22

固定

移动

卫星广播5.208B

5.530A 5.530B 5.531

22-22.21

固定

移动CHN40

5.149 CHN12

22-23.55固定

22-23.6固定

22-22.21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22.21-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32

22.21-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3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2.5-22.55

固定

移动

 

 

22.5-22.55

固定

移动

22.55-23

固定

卫星间5.338A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5.532A

5.149 CHN12

22.55-23.15

固定

卫星间5.338A

移动

空间研究(地对空)5.532A

5.149

23-23.15

固定

卫星间5.338A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地对空)5.532A

5.149 CHN12

23.15-23.55

固定

卫星间5.338A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55

固定

卫星间5.338A

移动

23.55-23.6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55-23.6

固定

23.55-23.6

固定

移动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3.6-24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3.6-2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5.150

24-24.05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24.05

业余

卫星业余

5.150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150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5.150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5.532AB 5.338A

无线电定位

24.25-24.6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24.25-24.45

无线电导航

固定

移动

24.25-24.45

固定

移动 5.532AB 5.338A

无线电导航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32AB 5.338A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24

5.533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导航

24.45-2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5.532AB 5.338A

无线电导航

5.533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65-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2B

卫星间

移动 5.532AB 5.338A

5.533

24.65-24.75

固定

移动

24.65-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

移动

24.65-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2B

卫星间

移动 5.532AB 5.338A

5.533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5

移动 5.532AB 5.338A CHN46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24.75-25.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35

移动 5.532AB 5.338A

25.25-25.5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5.532AB 5.338A CHN46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25-27固定移动

25.25-25.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25-25.5

固定 5.534A

卫星间5.536

移动 5.532AB 5.338A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间5.536

移动 5.532AB 5.338A CHN46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536A CHN33 CHN41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25.5-27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5.536B

固定 5.534A

卫星间5.536

移动 5.532AB 5.338A

空间研究(空对地)5.536C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

5.536A

27-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 5.536 5.537

移动 5.532AB 5.338A CHN46

27-28.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27-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

移动

27-27.5

固定 5.534A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间 5.536 5.537

移动 5.532AB 5.338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7.5-28.5

固定 5.537A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17A

5.538 5.540

 

27.5-28.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27.5-28.5

固定 5.537A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17A

移动

5.538 5.540

28.35-28.5

卫星固定(地对空)

 

 

 

28.5-29.1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23A 5.539 5.517A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8.5-29.1

卫星固定(地对空)

 

 

 

 

 

28.5-29.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28.5-29.1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23A 5.539 5.517A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1-29.5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5.517A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1-29.2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29.1-29.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5.517A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0

29.25-30

卫星固定(地对空)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27A 5.484B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卫星移动(地对空)]

[固定]

[移动]

5.540 5.542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29.5-29.9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27A 5.484B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卫星移动(地对空)]

5.540 5.542

29.9-3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27A 5.484B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3

[固定]

[移动]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29.9-30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29.9-30

卫星固定(地对空)5.484A 5.516B

5.539 5.527A 5.484B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5.541 5.543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5.338A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固定]

[移动]

5.542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30-31

卫星固定(地对空)5.338A

卫星移动(地对空)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5.542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1-31.3

固定 5.338A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5.544

5.149

31-31.3固定

31-31.3

固定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

31-31.3

固定 5.338A 5.543B

移动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空对地)]

[空间研究]5.544 5.545

5.149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31.3-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31.3-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31.5-33

将予规划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31.5-3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149

31.8-32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CHN33

31.8-32

固定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31.8-32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5.547 5.547B 5.5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2-32.3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CHN33

 

 

 

 

 

 

 

 

 

 

 

 

32-32.3

固定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32-32.3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

 

5.547 5.547C 5.548

32.3-33

固定 5.547A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5.548

32.3-33

固定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32.3-33

固定 5.547A

卫星间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D 5.548

33-33.4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33-33.4

无线电导航

 

 

 

33-33.4

固定

无线电导航

 

 

33-33.4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E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33.4-34.2

无线电定位

5.549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34.2-35.2

无线电定位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34.2-34.7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深空)(地对空)

5.5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

 

34.7-35.2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5.550

5.549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35.2-37

将予规划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35.2-35.5

气象辅助

无线电定位

5.549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49A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35.5-36

气象辅助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5.549 5.549A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50A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36-3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149 5.550A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7-3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47 CHN33 CHN47

37-38固定

37-3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

37-37.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47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CHN33 CHN47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7.5-38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空间研究(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8-3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移动 5.550B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CHN47

38-39.5固定

38-39.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8-39.5

固定 5.550D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移动5.550B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39.5-40

固定

移动 5.550B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50C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5.550E CHN47

39.5-42.5

将予规划

39.5-40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39.5-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50C

移动5.550B

卫星移动(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47 5.550E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5.550B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50C

无线电定位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50E CHN47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40-40.5

卫星地球探测(地对空)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50C

移动 5.550B

卫星移动(空对地)

空间研究(地对空)

[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

 

5.550E

40.5-4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广播

卫星广播

陆地移动5.550B

[航空移动]

[水上移动]

5.547 CHN47

40.5-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陆地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航空移动]

[水上移动]

 

 

 

 

 

 

 

 

 

 

40.5-41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陆地移动5.550B

广播

卫星广播

[航空移动]

[水上移动]

5.547

41-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50C

广播

卫星广播

陆地移动5.550B

[航空移动]

[水上移动]

5.547 5.551H 5.551I CHN47

41-42.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5.516B 5.550C

陆地移动5.550B

广播

卫星广播

[航空移动]

[水上移动]

5.547 5.551F 5.551H 5.551I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射电天文

5.149 5.547 CHN47

42.5-47

将予规划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射电天文

42.5-43.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5.550B

射电天文

5.149 5.547

43.5-47

移动5.553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43.5-47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43.5-47

移动 5.553 5.553A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47.2

业余

卫星业余

47.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

5.552A

47.2-50.2

将予规划

47.2-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47.2-4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5.553B

5.552A

47.5-47.9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

47.5-47.9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5.553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47.9-48.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

5.552A

 

 

47.9-48.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2 5.550C

移动5.553B

5.552A

48.2-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338A 5.552 5.550C

移动

5.149 5.340 5.555

48.2-50.2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16B 5.338A 5.552 5.550C

移动

5.149 5.340 5.555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0.2-50.4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0.2-50.4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338A 5.550C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0.4-51.15固定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0.4-51.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338A 5.550C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51.15-52.6将予规划

51.4-52.4

固定5.338A

移动

射电天文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5C

5.547 5.556

51.4-52.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51.4-52.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5.555C

移动

5.547 5.556 5.338A

52.4-52.6

固定5.338A

移动射电天文

5.547 5.556

52.4-52.6固定移动

52.4-52.6

固定 5.338A

移动

5.547 5.55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56

52.6-54.2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2.6-54.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556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54.25-57

将予规划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54.25-55.7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5.556B

55.78-56.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5.557A

[移动]5.558

5.547

55.78-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5.78-56.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5.557A

卫星间 5.556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56.9-5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8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547

56.9-5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5.558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7-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547

57-59

固定

移动

 

 

 

 

 

 

 

 

 

 

 

 

 

 

 

 

 

 

57-5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5.556A

移动5.558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7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固定]

[移动]

5.547 5.556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8.2-5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移动

空间研究(无源)

 

5.547 5.556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56A

空间研究(无源)

[固定]

[移动]5.558

 

59-61

固定

移动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无源)

59-59.3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固定

卫星间 5.556A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空间研究(无源)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59.3-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5.138

 

59.3-61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59.3-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无线电定位5.559

5.138

61-61.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1-61.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61.5-64

固定移动

61.5-64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无线电定位

64-65

固定

卫星间

射电天文

5.547 5.556

64-66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6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64-6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5.547 5.556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47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65-66

卫星地球探测

固定

卫星间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66-71

卫星间

移动 5.553 5.558 5.559AA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54

66-71

将予规划

66-71

卫星间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66-71

卫星间

移动 5.553 5.558 5.559AA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554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1-76

将予规划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1-7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74-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61

74-75.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74-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5.561

75.5-76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广播

卫星广播

[空间研究(空对地)]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6-77.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76-77.5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5.559B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77.5-78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5.559B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5.149 5.560

78-81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务]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78-79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射电天文]

5.149 5.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79-81

无线电定位CHN48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79-81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79-81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81-84

固定 5.338A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5.561A

81-86

将予规划

81-84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81-84

固定 5.338A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空对地)]

5.149 5.561A

84-86

固定 5.338A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射电天文

5.149

84-86

固定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

射电天文

84-86

固定 5.338A

移动

卫星固定(地对空)5.561B

射电天文

5.149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86-9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86-9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92-94

固定 5.338A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2-100

将予规划

 

 

 

 

 

 

 

 

 

 

 

 

 

 

 

 

 

 

 

 

 

 

 

 

92-94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92-94

固定 5.338A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5.562 5.562A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94-94.1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

空间研究(有源)

[射电天文]

5.562 5.562A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94.1-95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5.149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95-10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100-10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100-1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102-10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5.149 5.341

102-109.5

将予规划

102-10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102-10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5.149 5.341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5-109.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09.5-111.8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09.5-11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111.8-114.25

将予规划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11.8-114.25

固定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14.25-116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14.25-116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116-119.9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341

116-122

将予规划

116-12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116-119.9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341

119.98-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138 5.341

119.98-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C

空间研究(无源)

5.138 5.341

122-12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122.2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移动5.558

[业余]

5.138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业余]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122.25-123

固定

卫星间移动5.558

[业余]

5.13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23-126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5.554

123-126

将予规划

 

 

 

 

 

123-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123-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5.562D

 

 

 

 

 

 

 

5.149 5.554

126-130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移动(空对地)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射电天文]

5.149 5.554

126-148.5

将予规划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562E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射电天文

5.149 5.562A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射电天文

 

130-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5.562E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射电天文

5.149 5.562A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134-136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149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136-141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业余]

[卫星业余]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141-148.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48.5-15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148.5-151.5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51.5-155.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151.5-164

将予规划

151.5-155.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151.5-155.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5.1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55.5-158.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5.149

 

155.5-158.5

固定

射电天文

移动

155.5-158.5

固定

移动射电天文

5.149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58.5-164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卫星移动(空对地)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4-167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64-167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167-174.5

将予规划

167-174.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卫星间

移动

167-174.5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固定(空对地)

5.149 5.562D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174.5-182

将予规划

174.5-174.8

固定卫星间

移动

174.5-174.8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空间研究(无源)

174.8-18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卫星间 5.562H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82-18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182-18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85-190

卫星间 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将予规划

185-190

卫星间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85-190

卫星间 5.562H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190-191.8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190-191.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191.8-200

将予规划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191.8-200

固定

卫星间

移动5.558

卫星移动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341 5.554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0-209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00-209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00-20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2-209

射电天文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

5.340 5.341 5.563A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209-226

将予规划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09-217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17-226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5.562B

5.149 5.341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26-2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226-231.5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射电天文

空间研究(无源)

5.340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将予规划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1.5-232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41

将予规划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2-235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卫星固定(空对地)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卫星固定(空对地)空间研究(无源)

235-238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卫星固定(空对地)空间研究(无源)

5.563A 5.563B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38-240

固定

卫星固定(空对地)

移动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1-244

将予规划

241-244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241-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5.138 5.149

244-246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244-246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

[业余]

[卫星业余]

246-250

将予规划

246-248

无线电定位

射电天文

[业余]

[卫星业余]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CHN12

 

248-250

业余

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248-250

业余卫星业余

[射电天文]

5.149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波发射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

空间研究(无源)

射电天文

250-25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射电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252-3000

将予规划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252-265

固定

移动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

5.149 5.554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265-275

固定

卫星固定(地对空)

移动

射电天文

5.149 5.563A

275-3000

(未划分)

5.565 5.564A

275-3000

(待规划)

275-3000

(未划分)

5.565 5.564A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5.53 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8.3kHz以下频率时,须保证不对划分在8.3kHz以上各频段的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54 敦促为从事科学研究而使用8.3kHz以下频率的主管部门,应将其使用情况告知其他可能相关的主管部门,以便使这种研究工作获得所有实际可行的保护,免受有害干扰(WRC-12)
  5.54A 气象辅助业务对8.3-11.3k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无源用途。在9-11.3kHz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不得要求2013年1月1日前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提供保护。对于气象辅助业务电台与该日期之后提交以便通知的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之间的共用,应适用ITU-R RS.1881建议书的最新版本。(WRC-12)
  5.54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8.3-9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无线电导航、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5)
  5.54C 附加划分:在中国,8.3-9k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和水上移动业务。(WRC-12)
  5.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4-17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5)
  5.56 业务划分在14-19.95kHz和20.05-70kHz频段且在1区亦划分在72-84kHz和86-90kHz频段的电台,可以发射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此类电台须得到保护,免受有害干扰。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5kHz和50kHz频率将在同样条件下用于此用途。(WRC-12)
  5.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 14-19.95kHz、20.05-70kHz 和 70-90kHz( 1 区为 72-84kHz和86-90kHz)各频段,限于海岸无线电报电台(仅限于A1A和F1B)。如果必要带宽不超过有关频段内A1A或F1B类发射的正常使用带宽,例外地可准许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58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67-70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59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70-72kHz和84-86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WRC-2000)
  5.60 在 70-90kHz(1 区为 70-86kHz)和 110-130kHz(1 区为 12-130kHz)频段内,可以使用脉冲无线电导航系统,条件是不对这些频段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61 在2区,关于70-90kHz和110-130kHz频段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建立和使用,应按照9.21款所规定的程序与那些按频率划分表工作而其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但是,固定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能对按照此协议建立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62 促请在90-110kHz频段内运用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主管部门协调其技术和操作特性,以防止这些电台提供的业务遭受有害干扰。
  5.63 已废止。(SUP-WRC-97)
  5.64 固定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90kHz与160kHz (在1区为148.5kHz)之间频段内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110kHz与160kHz (在1区为148.5kHz)之间频段内,只准使用A1A或F1B、A2C、A3C、F1C或F3C类发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10kHz与160kHz(1区为148.5kHz)之间频段内,例外地也可准予使用J2B或J7B类发射。
  5.65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112-117.6kHz和126-129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WRC-2000)
  5.66 不同业务种类:在德国,115-117.6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款),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见5.32款)。
  5.67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30-148.5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在这些国家内和国家间,此项业务具有平等运行权。(WRC-19)
  5.67A 使用135.7-137.8kHz频段内频率的业余业务台站,其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瓦(e.i.r.p.),且不应对在第5.67款所列国家内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WRC-07)
  5.67B 在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拉克、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和突尼斯,135.7-137.8k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固定和水上移动业务。在上述国家,业余业务不得使用135.7-137.8kHz频段,授权此类使用的国家应将此考虑在内。(WRC-19)
  5.68 替代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南非,160-2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5)
  5.69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00-255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0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肯尼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阿曼、刚果民主共和国、南非、坦桑尼亚、乍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00-283.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71 已废止。(SUP-WRC-19)
  5.72 已废止。(SUP-WRC-12)
  5.73 在285-325kHz(1区为283.5-325kHz)频段,在不对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可以使用窄带技术发送补充导航信息。(WRC-97)
  5.74 附加划分:在1区,285.3-285.7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除外)。
  5.7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罗马尼亚的黑海地区,315-32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条件是在波罗的海地区,将该频段内的频率指配给水上或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新电台时,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事先达成协议。(WRC-07)
  5.76 410kHz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向。在405-415kHz频段内的其他无线电导航业务对406.5-413.5kHz频段内的无线电测向不应造成有害干扰。
  5.7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中国、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韩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415-495kHz频段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435-49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前述所有国家的主管部门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切实可行措施,以保证海岸电台对于在世界范围内指定给船舶电台的频率上工作的船舶电台发射的接收,不受435-495kHz频段内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的干扰。(WRC-19)
  5.78 不同种业务种类:在古巴、美国和墨西哥,415-435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9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在符合相关的主管部门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情况下,415-495kHz和505-526.5kHz频段限定用于无线电报,也可根据最新版ITU-RM.2010建议书用于NAVDAT系统。NAVDAT发射电台限定用于海岸电台。(WRC-19)
  5.79A 当建立使用490kHz、518kHz和4209.5kHz频率的NAVTEX (警告、气象信息和紧急信息系统)业务海岸电台时,强烈建议各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协调其操作特性(见第339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80 在2区,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35-495kHz频段,限于不是采用声音传输的全向信标。
  5.80A 使用472-479kHz频段内频率的业余业务电台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1 W。各主管部门可在其距离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苏丹、突尼斯、乌克兰和也门边境超过800公里的领土部分内将此限值提高至5 W。在此频段内,业余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寻求其保护。(WRC-12)
  5.80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伊拉克、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苏丹、突尼斯和也门,472-479kHz频段的使用限于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在上述国家内,业余业务不得使用此频段,并且授权这一使用的国家应对此予以考虑。(WRC-12)
  5.81 已废止。(SUP-WRC-2000)
  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490kHz频率专门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第31和52条对490kHz频率的使用条件做了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段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
  产生有害干扰。在业余业务使用472-479kHz频段时,各主管部门须保证不对490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WRC-12)
  5.82A 已废止。(SUP-WRC-12)
  5.82B 已废止。(SUP-WRC-12)
  5.82C 495-505kHz频段用于最新版ITU-R M.2010建议书所述的国际NAVDAT系统。NAVDAT发射电台限定用于海岸电台。(WRC-19)
  5.83 已废止。(SUP-WRC-07)
  5.84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518kHz频率的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85 没使用。
  5.86 在2区,525-535kHz频段内,广播电台的载波功率白天不得超过1kW,夜间不得超过250W。
  5.8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和尼日尔,526.5-535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WRC-19)
  5.87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526.5-1606.5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应按照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无线电信标,直至设备报废为止。(WRC-97)
  5.88 附加划分:在中国,526.5-535k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89 在2区,广播业务电台使用1605-1705kHz频段应遵守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
  审查1625-1705kHz频段内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应考虑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中的分配。
  5.90 在1605-1705kHz频段内,如涉及到2区的广播电台,1区内的水上移动电台的服务区应限于地面波传播提供的范围。
  5.91 附加划分:在菲律宾和斯里兰卡,1606.5-1705k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WRC-97)
  5.92 1 区的一些国家,在 1606.5-1625kHz、1635-1800kHz、1850-2160kHz、2194-2300kHz、2502-2850kHz和3500-3800kHz频段内使用无线电测定系统,应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电台的平均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W。
  5.9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蒙古、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625-1 635kHz、1 800-1 810kHz和2 160-2 17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5)
  5.94 没使用。
  5.95 没使用。
  5.96 在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挪威、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英国、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各主管部门可在1715-1800kHz和1850-2000kHz频段内划分最多200kHz给业余业务。但是,频段在该范围内给其业余业务划分频段时,各主管部门应在事前同邻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业余业务对其他国家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任何业余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10W。(WRC-15)
  5.97 在3区,罗兰系统工作在1850kHz或1950kHz上,其分别占用1825-1875kHz和1925-1975kHz频段。划分在1800-2000kHz频段内的其他业务,在不对工作在1850kHz和1950kHz的罗兰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该频段内的任一频率。
  5.98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喀麦隆、刚果共和国、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西班牙、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希腊、意大利、哈萨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1 810-1 83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5)
  5.9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奥地利、伊拉克、利比亚、乌兹别克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乍得和多哥,1 810-1 83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100 在1区,整个或部分位于北纬40°以北的国家的业余业务在批准使用1810-1830kHz频段前,应与5.98和5.99款所述国家商议确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业余电台与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业务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5.101 已废止。(SUP-WRC-12)
  5.10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巴拉圭和秘鲁,1850-2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5)
  5.103 在 1 区,对 1850-2045kHz、2194-2498kHz、2502-2625kHz 和 2650-2850kHz各频段内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关注水上移动业务的特殊需要。
  5.104 在1区,气象辅助业务使用2025-2045kHz频段,限于水上浮标电台。
  5.105 在2区,除格陵兰外,在2065-2107kHz频段内使用无线电话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应该限于J3E类发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最好选用下述载波频率:2065.0kHz、2079.0kHz、2082.5kHz、2086.0kHz、2093.0kHz、2096.5kHz、2100.0kHz 和 2103.5kHz。在阿根廷和乌拉圭,载波频率2068.5kHz和2075.5kHz也用于此目的,而在2072-2075.5kHz频段内的频率按52.165款的规定使用。
  5.106 在2区和3区,仅在本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使用2065kHz与2107kHz之间的频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在通知频率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这些规定。
  5.10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利比亚和索马里,2 160-2 17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这些业务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WRC-19)
  5.108 2182kHz载波频率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和呼叫频率。2173.5-2190.5kHz频段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 和 16804.5kHz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 和 16695kHz 频率是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156.52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亦可按照现行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用于与载人航天器相关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在每种情况中,发射必须限制在相关频率±3kHz频段内。(WRC-07)
  5.112 替代划分:在斯里兰卡,2 194-2 3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13 广播业务使用 2300-2495kHz(1 区为 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 5005-5060kHz 频段的条件见 5.16 至 5.20,5.21 和 23.3 至 23.10 款。
  5.114 替代划分:在伊拉克,2 502-2 62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15 根据第31条,参与协调进行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3kHz 和 5680kHz。(WRC-07)
  5.116 促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155-3195kHz频段,为小功率无线助听设备提供一个世界范围的共用频道。各主管部门可在3155和3400kHz之间为这些设备指配附加频道以适合当地的需要。
  应注意,3000-4000kHz范围内的频率适合于设计在感应场内短距离工作的助听设备。
  5.117 替代划分:在科特迪瓦、埃及、利比里亚、斯里兰卡和多哥,3 155-3 2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18 附加划分:在美国、墨西哥和秘鲁,3230-340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WRC-19)
  5.119 附加划分:在秘鲁,3500-375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5)
  5.120 已废止。(SUP-WRC-2000)
  5.121 没使用。
  5.12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和秘鲁,3750-4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5)
  5.123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900-395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并应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9)
  5.124 已废止。(SUP-WRC-2000)
  5.125 附加划分:在格陵兰,3950-4000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段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5 kW。
  5.126 在3区,3995-4005kHz频段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2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000-4063kHz频段,限于利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见52.220款和附录17)。
  5.128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4 063-4 123kHz和4 130-4 438kHz频段的频率亦可在例外情况下用于固定业务电台,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且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里、尼日尔、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平均功率不超过1 kW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在4 063-4 123kHz、4 130-4 133kHz和4 408-4 438kHz频段运行,前提条件是电台距离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对水上移动业务不得产生有害干扰。(WRC-19)
  5.129 已废止。(SUP-WRC-07)
  5.130 4125kHz和6215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31 4209.5kHz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技术向船舶发送气象和航行告警及紧急信息。(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频率是发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国际频率(见附录17)。
  5.132A 无线电定位业务中的电台不得对在固定或移动业务中操作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后者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32B 替代划分: 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4 438-4 488kHz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9)
  5.133 不同业务类别: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尼日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对5 130-5 250kHz频段所做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WRC-12)
  5.133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5250-5275kHz和26200-26350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业务除外。(WRC-19)
  5.133B 使用5351.5-5366.5kHz频段的业余业务电台的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5 W(e.i.r.p.)。但是,在2区的墨西哥,使用5351.5-5366.5kHz频段的业余业务电台的最大辐
  射功率不得超过20 W (e.i.r.p.)。在以下2区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萨尔瓦多、厄瓜多尔、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委内瑞拉以及荷兰王国在2区的海外特别行政区和海外属地,使用5351.5-5366.5kHz频段的业余业务电台的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 25 W(e.i.r.p.)。(WRC-19)
  5.134 广播业务对 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频段的使用应遵循第12条所规定的程序。鼓励各主管部门使用这些频段,以根据第517号决议(WRC-19, 修订版)的规定,推进数字调制发射的引入。(WRC-19)
  5.135 已废止。(SUP-WRC-97)
  5.13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5 900-5 950kHz频段的频率可由下列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固定业务(在所有三个区)、陆地移动业务(在1区)、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和3区)。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37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各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以作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频段。这些频率在通知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上述条件。
  5.138 下列频段:
  6765-6795kHz (中心频率为 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频率为 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国家以外的1区,
  61-61.5GHz (中心频率为 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频率为 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频率为 245GHz)。
  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援用本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ITU-R最新建议书。
  5.138A 已废止。(SUP-WRC-12)
  5.139 已废止。(SUP-WRC-12)
  5.14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伊拉克、索马里和多哥,7000-705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5)
  5.141 替代划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和尼日尔,7000-705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1A 附加划分: 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3)
  5.141B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科摩罗、韩国、迪戈加西亚岛、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国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苏丹、南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100-720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41C 已废止(SUP-WRC-12)
  5.142 2区的业余业务对7200-7300kHz频段的使用不得对1区和3区内拟用的广播业务带来任何约束。(WRC-12)
  5.143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00-7350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3A 在3区,7350-7450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段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3)
  5.143B 在1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5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仅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每个电台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12)
  5.143C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亚、约旦、科威特、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突尼斯和也门,7 350-7 400kHz和7 400-7 450k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143D 在2区,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350-7400kHz频段内的频率可用于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且只得在其所处国国境内进行通信。敦促各主管部门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使用所需的最小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公布的广播业务对这些频率的季节性使用。(WRC-12)
  5.143E 已废止。(SUP-WRC-12)
  5.144 在3区,7995-8005kHz频段内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45A 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须既不对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要求其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 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2)
  5.145B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9305-9355kHz和16100-16200k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14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 和 18900-19020kHz 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使用。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固定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7 在对广播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所在国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使用 9775-9900kHz、11650-11700kHz 和 11975-12050kHz 频段内的频率,每一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5.148 已废止。(SUP-WRC-97)
  5.149 在向已划分到下列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13360-13410kHz,      4950-4990MHz,        102-109.5GHz,
  25550-25670kHz,      4990-5000MHz,        111.8-114.25GHz,
  37.5-38.25MHz,       6650-6675.2MHz,       128.33-128.59GHz,
  1区和3区的73-74.6MHz,  10.6-10.68GHz,       129.23-129.49GHz,
  1区的150.05-153MHz,    14.47-14.5GHz,       130-134GHz,
  322-328.6MHz,       22.01-22.21GHz,       136-148.5GHz,
  406.1-410MHz,       22.21-22.5GHz,       151.5-158.5GHz,
  1区和3区的608-614MHz,  22.81-22.86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       23.07-23.12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31.2-31.3GHz,        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       1区和3区的31.5-31.8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     36.43-36.5GHz,       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       42.5-43.5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8.94-49.04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76-86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92-94GHz,
  4825-4835MHz,       94.1-100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4.5和4.6款以及第29 条)。(WRC-07)
  5.149A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13450-1355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航空移动(R)业务除外。(WRC-19)
  5.150 下列频段:
  13553-13567kHz  (中心频率为 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频率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频率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频率为915MHz)在2区,
  2400-2500MHz   (中心频率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频率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频率为24.125GHz),
  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些频段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在这些频段内操作的ISM设备应遵守15.13款的规定。
  5.151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13 570-13 600kHz和13800- 13 870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5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科特迪瓦、俄罗斯、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4250-14350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固定业务电台的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03)
  5.153 在3区,15995-16005kHz频段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均可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54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068-18168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供其在境内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WRC-03)
  5.1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21850-2187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WRC-07)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850-21870kHz频段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频段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6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2720-23200k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无线电高空测候仪)。
  5.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段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23350-24000kHz频段,限于船舶间无线电报。
  5.158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24450-246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9)
  5.159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和吉尔吉斯斯坦,39-39.5MHz频段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9)
  5.160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41-4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161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161A 附加划分:在韩国、美国和墨西哥,41.015-41.665MHz和43.35-44MHz频段亦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既不得对固定或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应用仅限于依据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操作的海洋雷达。(WRC-19)
  5.161B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塞浦路斯、梵蒂冈、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黑山、挪威、乌兹别克斯坦、荷兰、葡萄牙、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土耳其和乌克兰,42-42.5MHz被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9)
  5.162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44-47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12)
  5.162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梵蒂冈、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摩纳哥、黑山、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捷克共和国、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和瑞士,46-6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这项使用限定用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运行的风廓线雷达。(WRC-19)
  5.16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7-48.5MHz和56.5-5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9)
  5.164 附加划分:在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斯威士兰、芬兰、法国、加蓬、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纳哥、黑山、尼日利亚、挪威、荷兰、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68MHz频段;在南非,47-50MHz频段;以及在拉脱维亚,48.5-56.5MHz和58-6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但是,与本脚注所述每个频段一同列出的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未在所述频段提及的国家的现有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这类电台的保护。(WRC-19)
  5.165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埃及、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和乍得,47-6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66 已废止。(SUP-WRC-15)
  5.166A 不同类别业务:在奥地利、塞浦路斯、梵蒂冈、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芬兰、匈牙利、拉脱维亚、荷兰、捷克共和国、英国、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50.0-50.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这些国家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未列在本款国家中的、根据《无线电规则》在50.0-50.5MHz频段操作的广播、固定和移动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对于这些业务的台站,第5.169B款中的保护标准亦须适用。除第5.169款列出的国家外。在1区,50.0-50.5MHz频段内按照第5.162A款运行的无线电定位业务风廓线雷达得到授权,与该频段中的业余业务台站在同等地位上运行。(WRC-19)
  5.166B 在1区,作为次要业务工作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广播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对于50-52.0MHz频段1区的业余业务台站,在第5.167和第5.168款所列的位于1区且本国可操作模拟广播台站,和位于3区其邻国的广播台站,这样的国家的边境线上,所产生的信号场强在距离地面10米高度处且超过10%的时间内测量须不得超过计算限值+6dB (μV/m)。(WRC-19)
  5.166C 在1区,除第5.169款列出的国家外,50-52MHz频段内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按照第5.162A款运行的无线电定位业务风廓线雷达设备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向这些台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WRC-19)
  5.166D 不同类别业务: 在黎巴嫩,50-5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黎巴嫩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未列在本款中国家的、根据《无线电规则》在50-52MHz频段操作的广播、固定和移动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9)
  5.166E 在俄罗斯联邦,只有50.080-50.28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业余业务。第5.166B和5.169B款中规定了未列入此款的国家的其它业务的保护标准。(WRC-19)
  5.167 替代划分:在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和新加坡,50-54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15)
  5.167A 附加划分: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50-5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15)
  5.16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0-5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9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卢旺达、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0-54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在塞内加尔,50-51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WRC-19)
  5.169A 替代划分:在1区的以下国家: 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布基纳法索、布隆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冈比亚、约旦、肯尼亚、科威特、毛里求斯、莫桑比克、阿曼、乌干达、卡塔尔、南苏丹和坦桑尼亚,将50-54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在几内亚比绍,将50.0-50.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在吉布提,将50-5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在1区,除第5.169款列出的国家外,依据此脚注在50-54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内操作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巴勒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其他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沿着所列需要保护国家的边境,50-54MHz频段内的业余业务台站在离地面10米高度处产生的场强值超过+6dB(μV/m)限值的时间不得超过10%。(WRC-19)
  5.169B 除第5.169款所列的国家外,1区50-54MHz全部或部分频段中使用的业余业务台站不得对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埃及、俄罗斯联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利比亚、乌兹别克斯坦、巴勒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突尼斯和乌克兰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其他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对于50-54MHz频段的业余业务台站,沿着此款所列国家的边境线上,所产生的信号场强在距离地面10米高度处且超过10%的时间内测量须不得超过计算限值+6dB(μV/m)。(WRC-19)
  5.170 附加划分:在新西兰,51-5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5)。
  5.171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4-6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72 不同业务种类:在2区的法国海外省和圭亚那,54-6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见第5.33款)。(WRC-15)
  5.173 不同业务种类:在2区的法属海外省和圭亚那,68-7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见第5.33款)。(WRC-15)
  5.174 已废止。(SUP-WRC-07)
  5.175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8-73MHz和76-87.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在拉脱维亚和立陶宛,68-73MHz和76-87.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其他国家划分在这两个频段内的业务和上述国家的广播业务须与有关相邻国家达成协议。(WRC-07)
  5.176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68-7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07)
  5.177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3-7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178 附加划分:在哥伦比亚、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17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蒙古、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4.6-74.8MHz和75.2-75.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仅用于陆基发射机。(WRC-12)
  5.180 75MHz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不应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段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他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造成有害干扰或施加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5.181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叙利亚,74.8-75.2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段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5.182 附加划分:在西萨摩亚,75.4-87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3 附加划分:在中国、韩国、日本、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76-87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4 已废止。(SUP-WRC-07)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2区的法属海外省、圭亚那和巴拉圭,76-8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见第5.33款)。(WRC-15)
  5.186 已废止。(SUP-WRC-97)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08-111.97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时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使用移动业务电台。(WRC-12)
  5.197A 附加划分:108-117.97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此类使用须遵守第413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航空移动(R)业务对108-112MHz频段的使用须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为支持空中导航功能提供导航信息的由陆基发射机和相关接收机组成的系统。(WRC-07)
  5.198 已废止。(SUP-WRC-07)
  5.199 已废止。(SUP-WRC-07)
  5.200 在117.975-136MHz频段,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可按照第31条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用于遇险和安全。(WRC-07)
  5.201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日本、哈萨克斯坦、马里、蒙古、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OR)业务。在为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各主管部门须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19)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约旦、马里、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OR)业务。在为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各主管部门须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19)
  5.203 已废止。(SUP-WRC-07)
  5.203A 已废止。(SUP-WRC-07)
  5.203B 已废止。(SUP-WRC-07)
  5.203C 将137-138MHz频段用于承担短期任务的空间操作业务(空对地)非对地静止系统应遵守第660号决议(WRC-19)执行。第32号决议适用。这些系统不得对上述频段内划分的现有主要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9)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科威特、黑山、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WRC-19)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款)。(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频段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08A 在对 137-138MHz,387-390MHz 和 400.15-401MHz 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以及157.1875-157.3375MHz和161.7875-161.9375MHz频段内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空对地)的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各主管部门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150.05-153MHz,322-328.6MHz,406.1-410MHz和608-614MHz频段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见最新版ITU-R RA.769建议书。(WRC-19)
  5.208B* 在下述频段中:
  137-138MHz,
  157.1875-157.3375MHz,
  161.7875-161.9375MHz,
  387-390MHz,
  400.15-401MHz,
  1452-1492MHz,
  1525-1610MHz,
  1613.8-1626.5MHz,
  2655-2690MHz,
  21.4-22 GHz,
  第739号决议(WRC-19,修订版)适用。(WRC-19)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 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209A 根据附录4,由确定承担短期任务的空间操作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37.175-137.825MHz 频段,无需遵守第 9.11A 款。(WRC-19)
  5.210 附加划分:在意大利、捷克共和国和英国,138-143.6MHz和143.65-14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地)。(WRC-07)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几内亚、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北马其顿、马里、马耳他、黑山、挪威、荷兰、卡塔尔、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和土耳其,138-14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19)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斯威士兰、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阿曼、乌干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9)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北马其顿、黑山、塞尔维亚、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和坦桑尼亚,138-14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kHz。
  5.218A 空间操作业务(地对空)内的148-149.9MHz频段可供承担短期任务的non-GSO卫星系统使用。根据《无线电规则》第32号决议(WRC-19),空间操作业务中承担短期任务的卫星系统无需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规定亦适用。在148-149.9MHz频段内,承担短期任务的卫星系统不得对该频段内现有的主要业务造成不可接受的干扰,也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同时亦不得对空间操作和卫星移动业务施加额外限制。此外,在148-149.9MHz频段内,短期任务空间操作业务所用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中的地球站须确保,在以下国家领土边境上、在1%以上的时间内,功率通量密度不超过-149dB(W/(m2·4kHz)):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韩国、古巴、俄罗斯联邦、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泰国和越南。如果超过了该功率通量密度限值,则需要按照第9.21款获得本脚注中提及的国家的同意。(WRC-19)
  5.21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48-149.9MHz频段时需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8-149.9MHz频段内的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操作业务的发展和使用。确定承担短期任务的空间操作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48-149.9MHz频段,不适用第 9.11A 款。(WRC-19)
  5.22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段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15)
  5.221 148-149.9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运行的下列国家的固定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产生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塞浦路斯、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丹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西班牙、爱沙尼亚、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黑山、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挪威、新西兰、阿曼、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坦桑尼亚、乍得、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赞比亚以及津巴布韦。(WRC-19)
  5.222 已废止。(SUP-WRC-15)
  5.223 已废止。(SUP-WRC-15)
  5.224 已废止。(SUP-WRC-97)
  5.224A 已废止。(SUP-WRC-15)
  5.224B 已废止。(SUP-WRC-15)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5A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法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越南,154-156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使用154-156MHz频段须限于基于地面运行的空间目标探测系统。154-156MHz频段中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的运行,须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确定1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意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25kHz参考频段内,地面上方10米处10%的时间内产生的12dB(μV/m)的瞬时场强值。为确定3区潜在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须采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60米处1%的时间内产生的-6dB干扰噪声比(I/N)值(N=-161dBW/4kHz),或对于需要更高保护要求的应用(如公共保护和救灾(PPDR)(N = -161dBW/4kHz)),须采用-10dB。在 156.7625-156.8375MHz、156.5125-156.5375MHz、161.9625-161.9875MHz、162.0125-162.0375MHz 频段内,空间监视雷达的带外e.i.r.p.值不得超过-16dBW。乌克兰与本划分有关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的频率指配,在未经摩尔多瓦同意前,不得使用。(WRC-12)
  5.226 156.525MHz频率是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487 5-156.562 5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中。
  156.8MHz频率是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762 5-156.837 5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条和附录18内。
  在 156-156.487 5MHz、156.562 5-156.762 5MHz、156.837 5-157.45MHz、160.6-160.975MHz和161.475-162.05MHz各频段内,每个主管部门只应在该主管部门指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见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
  在可能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地区内,划分了这些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应避免使用这些频段内的任何频率。
  但是,156.8MHz和156.525MHz频率以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的各频段,可以用于内陆的水路无线电通信,但须经有意得到划分的和受影响的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并考虑到目前的频率使用和现有的协议。(WRC-07)
  5.227 附加划分:156.487 5-156.512 5MHz 和 156.537 5-156.562 5MHz 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使用这些频段时,不得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得到保护。(WRC-07)。
  5.227A 已废止。(SUP-WRC-12)
  5.228 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 156.7625-156.7875MHz 和 156.8125-156.837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接收远距离AIS广播电文(电文27,见最新版ITU-R M.1371建议书)的自动识别系统(AIS)发射。除AIS发射外,工作在水上移动业务中的系统在这些频段用于通信的发射不得超过1 W。( WRC-12)
  5.228AB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地对空)对157.1875-157.3375MHz频段和161.7875-161.937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按照附录18操作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19)
  5.228AC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空对地)对 157.1875-157.3375MHz 和 161.7875-161.937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按照附录18操作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应根据第9.21款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韩国、古巴、俄罗斯联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非和越南的地面业务达成协议。(WRC-19)
  5.228A 航空器电台可将 161.9625-161.9875MHz 和 162.0125-162.0375MHz 频段用于搜救作业和其它与安全相关的通信。(WRC-12)
  5.228AA 卫星水上移动(地对空)业务对161.9375-161.9625MHz和161.9875-162.012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按照附录18操作的系统。(WRC-15)
  5.228B 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使用的 161.9625-161.9875MHz 和 162.0125-162.0375
  MHz频段,既不得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要求该业务提供保护。(WRC-12)
  5.228C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161.9625-161.9875MHz和162.0125-162.037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自动识别系统(AIS)。航空移动(OR)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限于搜救飞行器的AIS发射。这些频段AIS的使用不得制约相邻频段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的开发和使用。(WRC-12)
  5.228D 固定和移动业务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可继续作为主要业务使用161.9625-161.9875MHz(AIS 1)和 162.0125-162.0375MHz(AIS 2)频段。此日期后,该划分不再有效。在此日期前,鼓励各主管部门尽一切实际可行的努力,停止固定和移动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在此过渡期,这些频段中的水上移动业务优先于固定、陆地移动和航空移动业务。(WRC-12)
  5.228E 航空移动(OR)业务在 161.9625-161.9875MHz 和 162.0125-162.0375MHz频段对自动识别系统的使用限于用于搜救作业和其它安全相关通信的航空器电台。(WRC-12)
  5.228F 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对 161.9625-161.9875MHz 和 162.0125-162.0375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接收来自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自动识别系统发射。(WRC-12)
  5.229 替代划分:在摩洛哥,162-17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使用这一频段应遵守与拥有按频率划分表工作或规划中的一些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1981年1月1日前现有的电台及其在该日期的技术特性不受该协议的影响。
  5.230 附加划分:在中国,163-167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3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和中国,167-17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广播业务使用此频段应遵守与3区中其业务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国家达成的协议。(WRC-12)
  5.232 已废止。(SUP-WRC-15)
  5.233 附加划分:在中国,174-18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业务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234 已废止。(SUP-WRC-15)
  5.235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挪威、荷兰、英国、瑞典和瑞士,174-223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36 没使用。
  5.237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里、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乍得,174-223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38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0-216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39 没使用。
  5.240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印度,216-223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1 在2区,216-225MHz频段不得再批准新设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电台可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进行工作。
  5.242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墨西哥,216-22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WRC-19)
  5.243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16-22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不得对其他国家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244 已废止。(SUP-WRC-97)
  5.245 附加划分:在日本,222-223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6 替代划分:在西班牙、法国、以色列和摩纳哥,223-23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但在编制频率规划时,广播业务可优先选择频率;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陆地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现有的或规划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4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阿曼、卡塔尔和叙利亚,223-23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MHz和246-25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但应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9)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段,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MHz (地对空)和387-390MHz (空对地)频段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段内的243MHz频率供救生艇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258-261MHz频段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和空间操作业务(地对空)。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和空间操作业务(地对空)电台不得对该频段内运行的移动业务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亦不得对其使用和发展施加限制。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和空间操作业务(地对空)电台不得限制其他国家固定业务系统未来的发展。(WRC-15)
  5.257 267-272MHz频段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段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328.6-335.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引入移动业务电台。(WRC-12)
  5.260 已废止。(SUP-WRC-15)
  5.260A 在399.9-400.05MHz频段中,卫星移动业务地球站任意发射在任意4kHz内的最大e.i.r.p.不得超过5dBW 且卫星移动业务每个地球站的最大e.i.r.p.在整个399.9-400.05MHz频段内不得超过5dBW。在2022年11月22日之前,此限值不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局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已收到完整通知资料,并已在该日期之前启用的卫星系统。2022年11月22日之后,这些限值须适用于在此频段内操作的所有卫星移动业务系统。
  在399.99-400.02MHz频段中,上述规定的e.i.r.p.限值须应用在2022年11月22日以后的卫星移动业务的所有系统。在2019年11月22日之后,要求各主管部门在399.99-400.02MHz频段的卫星移动业务的卫星链路需符合上述规定的e.i.r.p.限值。(WRC-19)
  5.260B 在400.02-400.05MHz频段,第5.260A款的条款不适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遥控上行链路。(WRC-19)
  5.261 标准频率400.1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263 400.15-401MHz频段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MHz频段。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4A 在401-403MHz频段,对于轨道远地点等于或大于35 786千米的对地静止轨道系统和非对地静止轨道系统,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内每个地球站的任何发射,最大e.i.r.p.在任何4kHz内不得超过22dBW。
  对于轨道远地点小于35 786千米的非对地静止轨道系统,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内每个地球站的任何发射,最大e.i.r.p.在任何4kHz内不得超过7dBW。
  在整个401-403MHz频段,对轨道远地点等于或大于35 786千米的对地静止轨道系统和非对地静止系统,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内每个地球站的最大e.i.r.p.不得超过22dBW。在整个401-403MHz频段,对轨道远地点小于35 786千米的非对地静止轨道系统,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内每个地球站的最大e.i.r.p.不得超过 7dBW。
  截至到2029年11月22日,这一限值不得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局2019年11月22日前已收到完整通知资料的并已于该日前启用的卫星系统。2029年11月22日以后,这些限值须适用于在此频段内运行的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所有系统。(WRC-19)
  5.264B 在2007年4月28日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通知资料的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非对地静止轨道系统,不适用于第5.264A款的条款,可继续在401.898-402.522MHz频段以主要业务运行,最大e.i.r.p.限值不超过12dBW。(WRC-19)
  5.265 在403-410MHz频段中,第205号决议(WRC-19,修订版)适用。(WRC-19)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MHz频段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也见31条)。(WRC-07)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MHz频段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对410-420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与在轨的、载人航天器进行空对空通信的链路。410-420MHz频段空间研究业务(空对空)发射电台发射产生的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于0°≤δ≤5°不得超过- 153dB (W/m2), 5°≤δ≤70°不得超过-153+0.077(δ-5)dB (W/m2), 70°≤δ≤90°时不得超过- 148dB (W/m2),其中δ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kHz。在此频段内,空间研究业务(空对空)电台不得对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亦不得限制其使用。第4.10款不适用。(WRC-15)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MHz和440-45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MHz和440-450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中国、印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WRC-07)
  5.272 已废止。(SUP-WRC-12)
  5.273 已废止。(SUP-WRC-12)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瑞典和乍得,430-432MHz和438-44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275 附加划分: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利比亚、北马其顿、黑山和塞尔维亚,430-432MHz和438-44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430-435MHz和438-44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厄瓜多尔除外。(WRC-15)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吉布提、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巴拉圭和委内瑞拉,430-44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见第 5.33 款)。(WRC-19)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MHz和438-44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航空移动除外)业务;并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但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9)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EESS)(有源)中的遥感器对432-438MHz频段的使用应遵守ITU-R RS.1260-2建议书。此外,432-438MHz频段内的EESS业务(有源)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本脚注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减轻根据第5.29款和5.30款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的义务。(WRC-19)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列支敦士登、北马其顿、黑山、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士,433.05-434.79MHz频段(中心频率433.92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使用。在这一频段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在此频段内的ISM设备须按照第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WRC-19)
  5.281 附加划分:在2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 435-438MHz,1 260-1 270MHz,2 400-2 450MHz,3 400-3 410MHz (仅限于2区和3区)和5 650-5 670MHz频段,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 260-1 270MHz和5 650-5 670MHz频段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MHz频段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86AA 450-470MHz频段被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经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9)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段,在2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段,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段,在2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段,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巴拿马,454-455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尼泊尔和尼日利亚,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对 457.5125-457.5875MHz 和 467.5125-467.5875MHz 频段的使用仅限于船载通信电台。设备的特性及信道安排须依据ITU-R M.1174-4建议书。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段应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内法规。(WRC-19)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用于船上通信电台的优先选用频率须为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 和 457.600MHz,并且分别与 467.750MHz、467.775MHz、467.800MHz和467.825MHz配对使用。所用设备的特性须符合ITU-R M.1174-4建议书中的规定。(WRC-19)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MHz和1 690-1 710MHz频段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类别: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对460-470MHz频段所做的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列支敦士登、捷克共和国、塞尔维亚和瑞士,470-494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该频段的使用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的风廓线雷达操作。(WRC-15)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乌拉圭和委内瑞拉,470-51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15)
  5.293 不同业务类别: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国、圭亚那、牙买加和巴拿马,对470-512MHz和614-806MHz频段所做的固定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巴哈马、巴巴多斯、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国、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拿马,对470-512MHz和614-698MHz频段所做的移动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对470-512MHz频段所做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划分是主要业务划分(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5)
  5.294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以色列利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乍得和也门,470-582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5)
  5.295 在巴哈马、巴巴多斯、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470-608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已被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该频段内的IMT系统移动业务台站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且不得对邻国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第5.43和5.43A款适用。(WRC-19)
  5.296 附加划分:在阿尔巴尼亚、德国、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梵蒂冈、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斯威士兰、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加纳、匈牙利、伊拉克、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摩纳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乌干达、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卢旺达、圣马力诺、塞尔维亚、苏丹、南非、瑞典、瑞士、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470- 694MHz频段亦划分给旨在用于辅助广播和节目制作应用的陆地移动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本脚注所列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根据《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WRC-19)
  5.296A 在密克罗尼西亚、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的470-698MHz全部或部分频段,以及在孟加拉、马尔代夫和新西兰的610-698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已被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该频段内的移动划分不得用于IMT系统,除非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且不得对邻国的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第5.43和5.43A款适用。(WRC-19)
  5.297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和牙买加,512-60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巴哈马、巴巴多斯和墨西哥,512-60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墨西哥,512-608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2款)。(WRC-19)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色列、约旦、利比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苏丹,582-79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5)
  5.301 没使用。
  5.302 已废止。(SUP-WRC-12)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至5.13款),606-61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1区(见5.10至5.13款)和3区,608-614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附加划分:在伯利兹、哥伦比亚和危地马拉,614-698MHz频段还按主要业务划分给了移动业务。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台站应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9)
  5.308A 在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伦比亚、美国、危地马拉和墨西哥,614-698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已被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该频段内的IMT系统移动业务台站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且不得对邻国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第5.43和 5.43A 款适用。(WRC-19)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萨尔瓦多,614-806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5)
  5.310 已废止。(SUP-WRC-97)
  5.311 已废止。(SUP-WRC-07)
  5.311A 已废止。(SUP-WRC-19)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MHz 频段;在保加利亚,646-686MHz、726-753MHz、778-811MHz 和 822-852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312A 在1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对694-790MHz频段的使用须遵守第760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规定。亦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WRC-19)
  5.313 已废止。(SUP-WRC-97)
  5.313A 在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韩国、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基里巴斯、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联邦)、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罗门群岛、萨摩亚、新加坡、泰国、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和越南,698-790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由上述主管部门用于其希望部署的国际移动通信(IMT)。对该频段做此安排不排除亦划分该频段的其他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权。(WRC-19)
  5.313B 已废止。(SUP-WRC-15)
  5.314 已废止。(SUP-WRC-15)
  5.315 已废止。(SUP-WRC-15)
  5.316 已废止。(SUP-WRC-15)
  5.316A 已废止。(SUP-WRC-15)
  5.316B 在1区,在790-862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的划分需须依据第9.21款与第5.312款所述国家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达成协议。对《GE06协议》的缔约国而言,移动业务台站的使用亦应取决于该协议中规定的程序是否成功实施。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19,修订版)须酌情适用。(WRC-19)
  5.317 附加划分:在2区(巴西、美国和墨西哥除外),806-89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WRC-15)
  5.317A 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2区698-960MHz频段的部分以及1区694-790MHz频段和3区790-960MHz频段已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视情见第224号决议(WRC-19,修订版)、第760号决议(WRC-19,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19,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9)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MHz和894-896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使用849-851MHz频段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MHz频段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MHz频段(地对空)和856-890MHz频段(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3区,806-890MHz和942-96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已废止。(SUP-WRC-07)
  5.322 在1区,对于862-960MHz频段,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埃及、西班牙、莱索托、利比亚、摩洛哥、马拉维、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第5.10至5.13款)内运行,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MHz;在保加利亚,862-880MHz 和 915-925MHz 频段;以及在罗马利亚,862-880MHz 和 915-92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需根据第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时已在运行的陆基无线电信标,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WRC-19)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厄瓜多尔、2区的法国海外省和社区、危地马拉、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902- 92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在墨西哥,902-92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航空移动除外)业务。在哥伦比亚,902-90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WRC-19)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327A 航空移动(R)业务对960-1 164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根据公认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这种使用须符合第417号决议(WRC-15,修订版)的规定。(WRC-15)
  5.328 960-1215MHz频段,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MHz频段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运行。并且不得寻求960-1 215MHz频段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的保护。第5.43A款不适用,第21.18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328AA 1087.7-1092.3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地对空),限于空间电台接收按照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航空器发射机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发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不得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提供保护。第425号决议(WRC-19,修订版)须适用。(WRC-19)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在使用1 164-1 300MHz、1 559-1 610MHz和5 010-5 030MHz频段时,应采用《无线电规则》第9.12、9.12A和9.13款的规定。第610号决议(WRC-03)也同样适用。然而,就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网络和系统而言,第610号决议(WRC-03)须仅适用于发射空间电台。根据《无线电规则》第5.329A款的规定,对于1 215-1300MHz和1 559-1 610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系统和网络,《无线电规则》第9.7、9.12、9.12A和9.13款须仅适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的其它系统和网络。(WRC-07)
  5.329 在1 215-1 300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须符合的条件是不对按照第5.331款核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而且,使用1 215-1 300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须符合的条件是不对无线电定位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第5.43款对无线电定位业务不适用。第608号决议(WRC-19,修订版)适用。(WRC-19)
  5.329A 使用在1 215-1 300MHz和1 559-1 610MHz频段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是为了提供安全业务应用,并不得对根据《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地)系统或其他业务强加任何附加限制。(WRC-07)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215-13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韩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黑山、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荷兰王国、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以及越南,1 215-13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段亦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且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须限定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332 在1 215-1 260MHz频段,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2000)
  5.333 已废止。(SUP-WRC-97)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 350-1 37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段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MHz频段,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WRC-2000)
  5.336 没使用。
  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 300-1 350MHz、2 700-2 900MHz以及9 000-9 200MHz频段,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段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段内的频率发射。
  5.337A 在1 300-1 350MHz频段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WRC-2000)
  5.338 在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和土库曼斯坦,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现有设施可以继续在1 350-1 400MHz频段内工作。(WRC-12)
  5.338A 在 1 350-1 400MHz、1 427-1 452MHz、22.55-23.55 GHz、24.25-27.5 GHz、30-31.3 GHz、49.7-50.2 GHz、50.4-50.9 GHz、51.4-52.6 GHz、81-86 GHz 和 92-94 GHz 频段,第750号决议(WRC-19,修订版)适用。(WRC-19)
  5.339 1370-1 400MHz、2 640-2 655MHz、4 950-4 990MHz 和 15.20-15.35 GHz 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
  5.339A 已废止。(SUP-WRC-07)
  5.340 在下列频段内禁止一切发射:
  1400-1427MHz,
  2690-2700MHz,5.422 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 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 款规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 2 区,
  48.94-49.04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GHz**,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WRC-03)
  5.341 在1 400-1 727MHz、101-120 GHz和197-220 GHz频段内,某些国家正在进行无源研究计划,以探测来自地球之外的有意发射。
  5.341A 在1区,1 427-1 452MHz和1 492-1 518MHz频段被确定由根据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排除在该频段已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其它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在《无线电规则》中亦未确定优先权。使用IMT台站的前提是,须根据第9.21款与按照脚注5.342用于航空遥测的航空移动业务达成协议。(WRC-15)
  5.341B 根据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在2区,1 427-1 518MHz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5)
  5.341C 根据第 223 号决议(WRC-15,修订版),1 427-1 452MHz 频段和 1 492-1 518MHz频段被确定由3区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上述主管部门将1 429-1 452MHz频段和1 492-1 518MHz频段用于实施IMT须按照第9.21款与使用航空移动业务台站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此确定不排除已在这些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5)
  5.34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克兰,1 429-1 53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业务,专用于国境内的航空遥测。从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MHz频段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协议。(WRC-15)
  5.343 在2区,1 435-1 535MHz频段由航空移动业务用于遥测,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划分:在美国,1 452-1 52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也见5.343款)。
  5.345 由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使用的频段1 452-1 492MHz限于数字语音广播且须遵守第528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条款。(WRC-19)
  5.346 根据第223号决议(WRC-19,修订版),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威士兰、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摩洛哥、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勒斯坦、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内加尔、塞舌尔、苏丹、南苏丹、南非、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 452-1 492MHz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上述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上述国家将该频段用于实施IMT的前提是根据第9.21款与按照脚注5.342用于航空遥测的航空移动业务达成的协议。另见第761号决议(WRC-19,修订版)。(WRC-19)
  5.346A 根据第223号决议(WRC-19,修订版)和第761号决议(WRC-19,修订版),1 452-1 492MHz频段被确定由3区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上述主管部门将该频段用于实施IMT需按照第9.21款,与使用航空移动业务台站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此确定不排除已在此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WRC-19)
  5.347 已废止。(SUP-WRC-07)
  5.347A*** 已废止。(SUP-WRC-07)
  5.348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的规定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18-1 525MHz频段。在1 518-1 525MHz频段中,卫星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固定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A 在1 518-1 525MHz频段内,根据9.11A款规定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级,对在日本领土范围内操作的专用移动无线电或与公众交换电信网络(PSTN)一起使用的陆地移动业务,其功率通量密度协调门限值在所有到达角的任意的4kHz频段内应为-150dB(W/m2),而不是附录5的表5-2内所示的那些给定值。在日本领土范围,1 518-1 525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B 在1 518-1 525MHz频段内,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对在美国(见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国家领土内的移动业务的航空移动遥感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5.348C 已废止。(SUP-WRC-07)
  5.349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喀麦隆、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北马其顿、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 525-1 53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WRC-19)
  5.350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525-1 53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业务。(WRC-19)
  5.351 1525-1 544MHz、1 545-1 559MHz、1 626.5-1 645.5MHz 和 1 646.5-1 660.5MHz频段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段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 1 518-1 544MHz、1 545-1 559MHz、1 610-1 626.5MHz、1 626.5- 1 645.5MHz、1 646.5-1 660.5MHz、1 668-1 675MHz、1 980-2 010MHz、2 170-2 200MHz、2 483.5-2500MHz、2 500-2 520MHz和2 670-2 690MHz频段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07,修订版)和第225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352 已废止。(SUP-WRC-97)
  5.352A 在1 525-1 530MHz频段内,除了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WRC-19)
  5.353 已废止。(SUP-WRC-97)
  5.353A 1530-1 544MHz和1 626.5-1 645.5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MHz和1 626.5-1660.5MHz 频段。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40-1 559MHz、1 610-1 645.5MHz 和 1 646.5-1 660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MHz频段,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 545-1555MHz频段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在对1545-1 555MHz和1 646.5-1 656.5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采用第9条第II节的程序时,须优先满足提供第44条中第1至6优先等级电文传输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AMS(R)S)的频谱需求。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须比同一个网络内操作的所有其他卫星移动通信都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或要求其保护。须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须适用第222号决议(WRC-12)的规定。)(WRC-12)
  5.358 已废止。(SUP-WRC-97)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立陶宛、毛里塔尼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克兰,1 550-1 559MHz、1 610-1 645.5MHz和1 646.5-1 66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敦促各主管部门做出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避免在以上频段启用新的固定业务电台。(WRC-19)
  5.360 已废止。(SUP-WRC-97)
  5.361 已废止。(SUP-WRC-97)
  5.362 已废止。(SUP-WRC-97)
  5.362A 在美国,1 555-1 559MHz和1 656.5-1 660.5M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WRC-97)
  5.362B 已废止。(SUP-WRC-15)
  5.362C 已废止。(SUP-WRC-15)
  5.363 已废止。(SUP-WRC-07)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0-1 626.5MHz频段。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段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段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段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MHz频段。
  5.366 1610-1 626.5MHz频段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68 第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MHz频段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但是,第4.10款适用于在1 610-1 626.5MHz频段根据第5.366款操作的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适用于根据第5.367款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以及适用于在1621.35-1626.5MHz频段用于GMDSS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WRC-19)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多哥和赞比亚,1 610-1626.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地对空)(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与本款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12)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1区,1 610-1 626.5MHz (地对空)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MHz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第29.13款适用)。在1 613.8-1 626.5MHz频段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空对地)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中的所有空间电台,在1 610.6-1613.8MHz频段内产生的等效功率通量密度(epfd)须符合ITU-R RA.769-2和ITU-RRA.1513-2建议书中规定的保护标准,并使用ITU-R M.1583-1建议书中给出的方法和ITU-R RA.1631-0建议书中描述的射电天文天线辐射方向图。(WRC-19)
  5.373 在1 621.35-1 626.5频段内接收的水上移动地球站,不得对根据《无线电规则》在1 610-1 621.35MHz频段操作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地球站或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水上地球站、或根据《无线电规则》在1 626.5-1 660.5MHz频段操作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地球站施加额外限制,除非通知主管部门之间已达成一致。(WRC-19)
  5.373A 在1 621.35-1 626.5MHz频段接收的水上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1621.35-1626.5MHz频段内、无线电通信局已于2019年10月28日前收到其完整协调资料的网络内的卫星移动业务地球站(地对空)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地球站(地对空)的指配施加限制。(WRC-19)
  5.374 在1 613.5-1 634.5MHz和1 656.5-1 660MHz频段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645.5-1 646.5MHz频段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1 656.5MHz频段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MHz频段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SUP-WRC-03)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668.4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MHz频段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MHz频段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668-1 675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对于 1 668-1 668.4MHz 频段,第 904 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379C 在1 668-1 670MHz频段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段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MHz的频段内不能超过-181dB(W/m2)和在 20kHz 频段内不能超过-194dB(W/m2)。(WRC-03)
  5.379D 对于卫星移动业务与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共用1 668.4-1 675MHz频段的情况,第744号决议(WRC-07,修订版)须适用。(WRC-07)
  5.379E 在1 668.4-1 675MHz频段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MHz频段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段上。(WRC-03)
  5.380 已废止。(SUP-WRC-07)
  5.380A 在1 670-1 675MHz频段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2004年1月1日前通知的现有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者限制其发展。在该频段中对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须受到保护,使其免受卫星移动业务电台的干扰。(WRC-07)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古巴、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北马其顿、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也门,1 690-1 7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见第5.33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3款),并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 223 号决议(WRC-15,修订版),1 710-1 885MHz,2 300-2 400MHz和2 500-2 690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给希望部署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5)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2区(墨西哥除外)、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操作(地对空)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顾及对流层散射系统。(WRC-15)
  5.387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88 1 885-2 025MHz和2 110-2 200MHz频段旨在在全球范围内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应按照第212号决议(WRC-15,修订版)将这些频段提供用于IMT。(亦见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WRC-15)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WRC-07,修订版),1区和3区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 和 2110-2170MHz 频段和 2 区的 1885-1980MHz 和 2110-2160MHz 频段可由作为提供国际移动通信基站的(IMT)高空平台使用。将高空平台作为基站的IMT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不妨碍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任何业务电台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可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那法索、喀麦隆、中国、科摩罗、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保护其领土内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移动电台)免受同频道干扰,其邻国在第5.388A款所述频段内作为IMT基站使用的高空平台电台(HAPS),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表产生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过-127dB( W/(m2 -MHz)),除非在通知HAPS时受影响的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同意。(WRC-19)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MHz频段不得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拉圭、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束缚其发展。(WRC-19)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在2区使用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段时,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D 已废止。(SUP-WRC-03)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区的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段不得对1区和3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佛得角、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马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段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在2005年1月1日前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一种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一种业务的保护。(WRC-19)
  5.390 已废止。(SUP-WRC-07)
  5.391 在给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时,主管部门不得采用ITU-R SA.1154-0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系统,并在采用任何其他类型的移动系统时考虑该建议书。(WRC-15)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段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段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已废止。(SUP-WRC-07)
  5.393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印度,2 310-2 36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互补使用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此类使用限于数字音频广播并须遵守第528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规定,但做出决议3中关于25MHz以上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除外。互补作用的地面声音广播电台须在投入使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WRC-19)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MHz频段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60-2 400MHz频段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7)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MHz频段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5.396 已废止。(SUP-WRC-19)
  5.397 已废止。(SUP-WRC-12)
  5.398 对于2 483.5-2 500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8A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2 483.5-2 5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这些国家的无线电定位台站不得对根据《无线电规则》在2 483.5-2 500MHz频段操作的固定、移动与卫星移动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2)
  5.399 除第5.401款所及情况外,无线电通信局在2012年2月17日之后收到通知资料的、在2 483.5-2 500MHz频段内操作的、且其业务区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站,既不得对根据第5.398A款在这些国家操作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它们给予保护。(WRC-12)
  5.400 已废止。(SUP-WRC-12)
  5.401 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印度、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多哥和赞比亚,2 483.5-2 500MHz频段在WRC-12之前已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需依据第9.21款与本条款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在2012年2月18日之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协调资料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系统,将保留其在收到协调资料时的规则地位。(WRC-19)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483.5-2 500MHz频段。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MHz频段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990-5 000MHz频段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 520-2 535MHz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第9.11A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404 附加划分:2 500-2 516.5MHz频段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05 已废止。(SUP-WRC-12)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500-2520MHz频段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dB(W/(m2・4kHz))。
  5.408 已废止。(SUP-WRC-2000)
  5.409 已废止。(SUP-WRC-07)
  5.410 2500-2 690MHz频段可用于1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第9.21款不适用于完全处于1区以外的对流层散射链路。各主管部门须尽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来避免在此频段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当在此频段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来避免将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WRC-12)
  5.411 已废止。(SUP-WRC-07)
  5.412 替代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 500-2 69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 500-2 690MHz频段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 690-2 700MHz频段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 500-2 520MHz频段,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WRC-07)
  5.414A 在日本和印度,卫星移动业务(空对地)卫星网络根据第5.403款对2 500-2520MHz和2 520-2 535MHz频段的使用仅限在国境内的操作,且须应用第9.11A款。下列pfd值须用作根据第9.11A款进行协调的门限值,协调涉及通知卫星移动业务网络的主管部门领土周围1 000公里区域内的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法:
  -136dB (W/(mMHz)          对于 0°≤θ≤5°
  -136+0.55(θ-5) dB (W/(mMHz))   对于5°<θ ≤25°
  -125dB (W/(mMHz))         对于25°<θ≤90°
  其中,θ为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达角(度)。在此区域外,须应用第21条表21-4。此外,《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附录5附件1表5-2中的协调门限值以及与第9.11A款相关的第9和11条各有关条款须适用于2007年11月14日之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通知资料且已在该日期之前启用的系统。(WRC-07)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2区对2 500-2 690MHz、在3区对2 500-2 535MHz和2 655-2690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同时特别注意1区的卫星广播业务。(WRC-07)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 515-2 535MHz频段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对2 520-2 670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各主管部门在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时,须在此频段采用第9.19款的规定。(WRC-07)
  5.417 已废止。(SUP-WRC-2000)
  5.417A 已废止。(SUP-WRC-15)
  5.417B 已废止。(SUP-WRC-15)
  5.417C 已废止。(SUP-WRC-15)
  5.417D 已废止。(SUP-WRC-15)
  5.418 附加划分:在印度,2 535-2 65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互补使用的地面广播业务。此类使用限于数字音频广播并需遵守第528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规定。第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的规定对这一附加划分不适用。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对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的使用需遵守第539号决议(WRC-19,修订版)。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仅限于用于国内覆盖的系统。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在2 630-2 655MHz频段内运行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空间电台在发射时所产生的地表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下、采用任何调制方法均不得超过下述限值:
  -130dB(W/(m2·MHz)        对于 0°≤θ≤5°
  -130 + 0.4 (θ-5)dB(W/(m2·MHz)  对于5°≤θ ≤25°
  -122dB(W/ (m2·MHz)        对于25°≤θ≤90°
  其中θ是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达角(度)。在那些主管部门已同意允许超出此限值的国家的领土内可以超过上述限值。作为上述限值的例外,在通知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在国领土周边1 500公里的区域内,-122dB (W/(m2·MHz))的pfd值须作为按照第9.11款进行协调的门限值。
  此外,本款列出的主管部门不得同时有两个重叠的频率指配,一个是应遵循本款规定的指配,另一个应遵循第5.416款并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的系统的指配。(WRC-19)
  5.418A 在第5.418款所列某些3区国家,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段时,和对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网络协调时,须应用第9.12A款的规定,且第22.2款不适用。第22.2款仍然适用于2000年6月3日之前收到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网络。(WRC-03)
  5.418B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段,须援用9.12款的规定。(WRC-03)
  5.418C 对于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使用2 630-2 655MHz频段时,和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协调时,须应用第9.13款的规定,且第22.2款不适用。(WRC-03)
  5.419 各主管部门在2 670-2 690MHz频段内使用卫星移动系统时,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1992年3月3日以前已开始在这一频段内操作的卫星系统。这一频段内的卫星移动系统的协调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WRC-07)
  5.420 2655-2 670MHz频段亦可用于除航空卫星移动业务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但限于国境内操作,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第9.11A款的协调方式适用。(WRC-07)
  5.420A 已废止。(SUP-WRC-07)
  5.421 已废止。(SUP-WRC-03)
  5.42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文莱达鲁萨兰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毛里塔利亚、蒙古、黑山、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也门,2 690-2 7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运行的设备。(WRC-12)
  5.423 在2 700-2 900MHz频段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 850-2 90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供岸基雷达使用。
  5.424A 在2 900-3 100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5.425 在2 900-3 100MHz频段内,船载询问应答器系统(SIT)应限于2 930-2 950MHz子频段。
  5.426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2 900-3 100MHz频段限于陆基雷达。
  5.427 在2 900-3 100MHz和9 300-9 500MHz频段内,雷达应答器的应答不能与雷达信标(RACONS)的应答相混淆,但应当注意本规则4.9款,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船舶雷达或航空雷达产生干扰。
  5.428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 100-3 3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42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贝宁、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新西兰、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和也门,3 300-3 4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新西兰和地中海沿岸国家不得要求无线电定位业务为其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提供保护。(WRC-19)
  5.429A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吉布提、斯威士兰、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苏丹、南苏丹、南非、坦桑尼亚、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 300-3 4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在3 300-3 400MHz频段运行的移动业务台站,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9)
  5.429B 附加划分:在下列北纬30°以南的1区国家: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埃及、斯威士兰、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苏丹、南苏丹、南非、坦桑尼亚、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 300-3 400MHz确定用于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该频段的使用须符合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的规定。移动业务的IMT台站对3 300-3 400MHz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中的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寻求其保护。希望实施IMT的主管部门须获得其邻国同意,以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操作。这种确定不妨碍该频段已获得划分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该频段的使用,且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任何优先权。(WRC-19)
  5.429C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伯利兹、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和乌拉圭,3 300-3 400MHz频段划分给除航空移动以外的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在阿根廷、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和乌拉圭,3 300-3 4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在3 300-3 400MHz频段运行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台站,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9)
  5.429D 在下列2区国家:阿根廷、伯利兹、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和乌拉圭,3 300-3 400MHz频段确定用于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此类使用须符合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的规定。在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这种使用需适用第9.21款。移动业务的IMT台站对3 300-3 400MHz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寻求其保护。希望实施IMT的主管部门须获得其邻国同意,以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的操作。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9)
  5.429E 附加划分:在巴布亚新几内亚,3 300-3 4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3 300-3 400MHz内运行的移动业务台站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中运行的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寻求其保护。(WRC-15)
  5.429F 在3区下列国家-柬埔寨、印度、印度尼西亚、老挝、巴基斯坦、菲律宾和越南,对3 300-3 400MHz频段的使用确定用于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此类使用须符合第223号决议(WRC-15,修订版)的规定。移动业务IMT台站对3 300-3 400MHz频段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主管部门在启用该频段内的IMT系统基站或移动台站前,须按照第9.21款与邻国达成协议,以保护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19)
  5.430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 300-3 4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430A 3400-3 6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同时
  需根据第9.21款获得其它主管部门的同意。该频段被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没有确定优先权。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协调阶段。在一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电台)前,须确保在与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内不超过-154.5dB(W/(m2·4kHz))。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其领土上的该限值可以超出。为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须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已获得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须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400-360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5)
  5.431 附加划分:在德国,3 400-3 47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业余业务。(WRC-19)
  5.431A 在二区,3 400-3 5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须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5)
  5.431B 在2区,确定将3 400-3 600MHz频段提供给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经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任何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一主管部门启用IMT系统基站或移动台站前,须按照第9.21款与其它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确保在与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超过-154.5dB(W/(m2·4kHz))的时间不超过20%。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其领土上的该限值可以超出。为保证与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处的pfd限值得到满足,须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地面台站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计算和验证,必要时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须由无线电通信局根据上述资料进行。3 400-3 60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台站,包括IMT系统,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5)
  5.432 不同业务种类:在韩国、日本、巴基斯坦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3 400-35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见第5.33款)。(WRC-19)
  5.432A 在韩国、日本、巴基斯坦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3 400-3 500MHz频段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内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移动电台)前,应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dB(W/(m2·4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400-3 50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9)
  5.432B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3 400-3 500MHz频段按照根据第9.21款与其它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同时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的基站或移动电台)前,须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dB (W/(m2·4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须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400-350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9)
  5.433 在2区和3区,3 400-3 60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但促请在这个频段内运用无线电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于1985年前停止工作。1985年以后,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固定业务,并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提出协调要求。
  5.433A 在澳大利亚、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3 500-3 600MHz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移动电台)前,须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dB(W/(m2·4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500-3 600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9)
  5.434 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美国和巴拉圭,3 600-3700MHz频段或其部分,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某主管部门在启用IMT系统的基站或移动台站之前,须根据第9.21款寻求其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确保这些设备在所有其它相邻主管部门边境处地面上方3米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超过-154.5dB(W/(m2·4kHz))的时间不多于20%。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其领土上的该限值可以超出。为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须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已获得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必要时请求无线电通信局予以帮助。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须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600-3 700MHz频段的移动业务台站,包括IMT系统,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19)
  5.435 在日本,在3 620-3 700MHz频段内不包括无线电定位业务。
  5.436 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对4 200-4 400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按照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机载内部无线通信系统。此类使用须遵循第424号决议(WRC-15)。(WRC-15)
  5.437 可授权在4 200-4 400MHz频段进行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地球探测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WRC-15)
  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 200-4 400MHz频段,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WRC-15)
  5.439 附加划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4 200-4 4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440 可批准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4 202MHz频率,地对空传输使用6 427MHz频率。这种传输应限定在这些频率的±2MHz范围内,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40A 在2区(巴西、古巴、法国海外省和属地、危地马拉、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亚,4 400-4 940MHz频段可被用于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AMT)(见第1.83款)。此类使用须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并且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和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这种使用不妨碍其它移动业务应用、或得到这些频段划分的、同样作为主要业务的其它业务使用这些频段,在《无线电规则》中亦没有确定优先权。(WRC-07)
  5.441 卫星固定业务应按照附录30B的规定使用4 500-4 800MHz(空对地),6 725-7 025MHz (地对空)频段。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应按照附录30B的规定使用10.7-10.95 GHz (空对地)、11.2-11.45 GHz (空对地)和 12.75-13.25 GHz (地对空)频段。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0.7-10.95 GHz(空对地)、11.2-11.45 GHz(空对地)和12.75-13.25 GHz (地对空)频段,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上述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41A 在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4 800-4 900MHz频段或其部分被确定用以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经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利用该频段实施IMT需与邻国达成协议,且IMT台站不得要求移动业务其它应用台站的保护。这种使用须符合第233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要求。(WRC-19)
  5.441B 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贝宁、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布迪、柬埔寨、喀麦隆、中国、科特迪瓦、吉布提、斯威士兰、俄罗斯联邦、冈比亚、几内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肯尼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蒙古、莫桑比克、尼日利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南非、坦桑尼亚、多哥越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4 800-4 990MHz全部或部分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任何业务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使用IMT台站需根据第9.21款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而且IMT台站不得寻求其他移动业务应用台站的保护。此外,主管部门在将移动业务IMT台站投入使用之前,须确保该台站在距离该沿岸国正式认可的作为低水位线的海岸20公里处海平面以上19公里处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不超过-155dB(W/(m2·1MHz))。此pfd标准需在WRC-23上复审。第223号决议(WRC-19,修订版)适用。该确定须在WRC-19之后生效。(WRC-19)
  5.442 在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段,对移动业务的划分限于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巴西、古巴、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亚,4 825-4 835MHz频段亦被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限于用于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此类使用应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而且不得对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15)
  5.443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见5.33款)。
  5.443A 已废止。(SUP-WRC-03)
  5.443AA 在5 000-5 030MHz和5 091-5 150M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仅限于国际标准的航空系统。(WRC-12)
  5.443B 为了不对5 030MHz以上频段内工作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干扰,在5010-5 030MHz频段内运营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空对地)的所有空间电台于5 030-5150MHz频段内产生的地表集总功率通量密度,在150kHz频段内不得超过-124.5dB(W/m2)。为了不对4 990-5 000MHz频段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在5 010-5 030MHz频段内运营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须符合第741号决议(WRC-15,修订版)中确定的4 990-5 000MHz频段内的限值。(WRC-15)
  5.443C 航空移动(R)业务对5 030-5 091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国际标准的航空系统。5 030-5 091MHz频段内的航空移动(R)业务的无用发射须限制在可为相邻5 010-5030MHz频段的RNSS系统下行链路提供保护的限度之内。在相关ITU-R建议书确定适当数值之前,在5 010-5 030MHz频段内,任何AM(R)S台站均应使用-75dBW/MHz的e.i.r.p.密度限值。(WRC-12)
  5.443D 在5 030-5 091M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对此频段的使用,仅限于国际标准的航空系统。(WRC-12)
  5.444 5030-5 150MHz频段计划用于实施精确进场和着陆的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在5 030-5 091MHz频段内,该系统的需求须优先于该频段内的其它用途。使用5 091-5 150MHz频段时,第5.444A款和第114号决议(WRC-15,修订版)适用。(WRC-15)
  5.444A 在5 091-5 150MHz频段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划分的使用仅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对5 091-5 150MHz频段的使用须适用第114号决议(WRC-15,修订版)。此外,为确保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免受有害干扰,与操作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地面站的主管部门领土的间隔距离小于450公里时,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地球站需要进行协调。(WRC-15)
  5.444B 航空移动业务对5 091-5 150MHz频段的使用限于:
  -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操作的、符合国际航空标准的系统且限于机场场面应用。此类使用须遵守第748号决议(WRC-19,修订版);
  - 按照第418号决议(WRC-19,修订版)从航空器电台进行的航空遥测发射(见第1.83款)。(WRC-19)
  5.445 没使用。
  5.446 附加划分:在第5.369款中所列的国家中,5 150-5 216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空对地),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2区(墨西哥除外),该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空对地)。在1区和3区,除了第5.369款所列的国家和孟加拉,该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空对地)。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使用该频段限于与在1 610-1 626.5MHz和/或2 483.5-2 500MHz频段内操作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相关的馈线链路。在任何情况下,在地球表面所有到达角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每4kHz频段内都不得超过-159dB(W/m2)。(WRC-15)
  5.446A 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电台使用5 150-5 350MHz和5 470-5 725MHz频段时须遵守第229号决议(WRC-19,修订版)。(WRC-19)
  5.446B 在5 150-5 250MHz频段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5.43A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与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相关的移动业务。(WRC-03)
  5.446C 附加划分:在1区(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和突尼斯除外),5 150-5 2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业务,但仅限于按照第418号决议(WRC-19,修订版)从航空器电台进行的航空遥测发射(见第1.83款)。这些电台不得要求按照第5条操作的其它电台提供保护。第5.43A款不适用。(WRC-19)
  5.446D 附加划分:根据第418号决议(WRC-19,修订版)在巴西,5 150-5 250M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限于航空器电台的航空遥测传输(见第1.83款)。(WRC-19)
  5.447 附加划分:在科特迪瓦、埃及、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5 150-52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需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19,修订版)的规定不适用。(WRC-19)
  5.447A 对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划分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447B 附加划分:5 150-5 216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该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符合9.11A款的规定。5 150-5 216MHz频段内空对地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产生的、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每4kHz频段内-164dB(W/m2)。
  5.447C 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5 150-5 250MHz频段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负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9.11A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前启用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负责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后使用的卫星网络不得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并且不能造成有害干扰。
  5.447D 5250-5 255M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只限于星载有源传感器。空间研究业务对此频段的其他使用为次要使用条件。(WRC-97)
  5.447E 附加划分:在下列3区国家,5 250-5 3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固定业务使用该频段旨在实施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并须符合ITU-R F.1613-0建议书。此外,固定业务不得要求无线电测定、卫星地球探测(有源)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的保护,但是就卫星地球探测(有源)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而言,第5.43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业务。在固定业务中实施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并对现有无线电测定系统提供保护之后,未来无线电测定实施不应对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WRC-15)
  5.447F 在5250-5350MHz频段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要求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的保护。这些业务不得对移动业务施加比第229号决议(WRC-19,修订版)所规定的更严格的条件。(WRC-19)
  5.448 附加划分:在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5 250-5 3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448A 在5 250-5 350MHz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提出保护要求。第5.43A款不适用。(WRC-03)
  5.448B 操作在5 350-5 570MHz频段内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操作在5 460-5570MHz频段内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应对操作在5 350-5 460MHz频段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操作在5 460-5 47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操作在5 470-5 570MHz频段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5.448C 操作在5 350-5 460MHz频段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此频段内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5.448D 在5 350-5 470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根据5.449款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5 350-5 470MHz频段,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5.45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阿塞拜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470-5 6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450A 在5 470-5 725MHz频段内,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无线电测定业务的保护。无线电测定业务不得对移动业务施加比第229号决议(WRC-19,修订版)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条件。(WRC-19)
  5.450B 在5 470-5 650MHz频段内,除了在5 600-5 650MHz频段内用于气象目的的陆基雷达以外,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5.451 附加划分:在英国,5 470-5 850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21.2、21.3、21.4和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应适用于5 725-5 850MHz频段。
  5.452 在5 600-5 650MHz频段内,批准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5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威士兰、加蓬、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越南和也门,5 650-5 8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12,修订版)的规定不适用。此外,在阿富汗、安哥拉、贝宁、不丹、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斐济、加纳、基里巴斯、莱索托、马拉维、马尔代夫、毛里求斯、密克罗尼西亚、蒙古、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卢旺达、所罗门35群岛、南苏丹、南非、汤加、瓦努阿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 725-5 85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且在固定业务中操作的台站不得对该频段的其他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9)
  5.45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塞拜疆、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5 670-5 72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见第5.33款)。(WRC-12)
  5.4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古巴、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670-5 8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456 已废止。(SUP-WRC-15)
  5.457 在澳大利亚、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马里和尼日利亚,固定业务在6 440-6 520MHz(HAPS到地面方向)和6 560-6 640MHz (地面到HAPS方向)的划分也可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用于高空平台台站(HAPS)的关口站链路。这种使用仅限于HAPS关口站链路操作,不得要求现有业务给予保护,亦不得对现有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同时,须符合第150号决议(WRC-12)。现有业务的未来发展不得受到HAPS关口站链路的限制。在上述频段使用HAPS关口站链路,需要与领土位于打算使用HAPS关口站链路的主管部门边界1 000公里以内的其它主管部门达成明确协议。(WRC-12)
  5.457A 在5 925-6 425MHz和14-14.5 GHz频段内,船载地球站可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这种使用须符合第902号决议(WRC-03)的规定。在5925-6425MHz频段内,与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通信的船载地球站可采用最小口径为1.2米的发射天线,并满足至少距沿海国家官方认可的低水位线330公里的条件下,可在无需事先得到任何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运行。第902号决议(WRC-03)的所有其他规定均适用。(WRC-15)
  5.457B 在5 925-6 425MHz和14-14.5 GHz频段,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突尼斯和也门,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地球站可作为次要业务,根据第902号决议(WRC-15,修订版)包含的特性和条件运行。这种使用须符合第902号决议(WRC-15,修订版)。(WRC-15)
  5.457C 在2区(巴西、古巴、法国海外省和属地、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5 925-6 700MHz频段可被用于进行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见第1.83款)。此类使用须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并且不得对卫星固定和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这种使用不得妨碍其它移动业务应用、或以共同主要使用条件得到这些频段划分的其它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不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权。(WRC-15)
  5.458 在6 425-7 075MHz频段内,可在海洋上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在7 075-7 250MHz频段内,可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主管部门在将来规划6 425-7 025MHz和7 075-7250MHz频段时,应关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需要。
  5.458A 在6 700-7 075MHz频段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6 650-6 675.2MHz频段内的射电天文业务的谱线观测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
  5.458B 在6 700-7 075MHz频段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6 700-7 075MHz (空对地)频段时,无需遵守22.2款的规定。
  5.458C 已废止。(SUP-WRC-15)
  5.459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联邦,7 100-7 155MHz和7 190-7 235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操作业务(地对空),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在7 190-7 235MHz频段,涉及到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对空)时,第9.21款不适用。(WRC-15)
  5.460 拟进行深空操作的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不得在7 190-7 235MHz频段段内发射。7 190-7 235MHz频段内运行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不得要求固定和移动业务现有和未来电台的保护,且第5.43A款不适用。(WRC-15)
  5.460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对空)对7 190-7 250MHz频段的使用须仅限于航天器的跟踪、遥测和遥令。7 190-7 250MHz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对空)的空间电台不得要求固定和移动业务的现有和未来电台的保护,且第5.43A款不适用。第9.17款适用。此外,为确保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现有和未来的部署,支持非对地静止或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地球探测业务航天器的地球站的站址,与邻国相应边界之间的间隔距离须至少分别保持10公里和50公里,除非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就一更短距离另行达成一致。(WRC-15)
  5.460B 7190-7 235MHz频段内运行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对空)的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上的空间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研究业务的现有和未来电台的保护,且第5.43A款不适用。(WRC-15)
  5.461 附加划分:7 250-7 375MHz (空对地)和7 900-8 025MHz (地对空)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业务频段,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61A 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使用7 450-7 550M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1997年11月30日前通知的此频段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继续操作直至其报废为止。(WRC-97)
  5.461AA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使用7 375-7 750MHz频段仅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网络。(WRC-15)
  5.461AB 在7 375-7 750MHz频段,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地球站不得要求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的台站提供保护,亦不得限制这些台站的使用及发展。第5.43A 款不适用。(WRC-15)
  5.461B 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使用7 750-7 900MHz频段限于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WRC-12)
  5.462 已废止。(SUP-WRC-97)
  5.462A 在1区和3区(日本除外),在8 025-8 400MHz频段内使用对地静止卫星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未得到受影响主管部门的同意时不得超过下列抵达角(θ)的数值:
  每1MHz频段-135dB (W/m2) 对于0°≤θ< 5°
  每1MHz频段-135 + 0.5 (θ-5)dB (W/m2)对于5°≤θ<25°
  每1MHz频段-125dB (W/m2) 对于25°≤θ≤90°(WRC-12)
  5.463 不允许航空器电台在8 025-8 400MHz频段内进行发射。(WRC-97)
  5.464 已废止。(SUP-WRC-97)
  5.465 在空间研究业务中,8 400-8 450MHz频段的使用限于深空。
  5.466 不同业务种类:在新加坡和斯里兰卡,8 400-8 5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见第5.32条)。(WRC-12)
  5.467 已废止。(SUP-WRC-03)
  5.468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布隆迪、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威士兰、加蓬、圭亚那、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突尼斯和也门,8 500-8 7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9)
  5.46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立陶宛、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500-8 75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469A 在8 550-8 650MHz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WRC-97)
  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 750-8 850MHz频段,限于中心频率为8 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7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巴林、比利时、中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希腊、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亚、荷兰、卡塔尔和苏丹,8 825-8 850MHz和9 000-9 2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仅供岸基雷达使用。(WRC-15)
  5.472 在8 850-9 000MHz和9 200-9 225MHz频段,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古巴、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850-9 000MHz和9 200-9 3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473A 在9 000-9 200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得对第5.337款中确定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或在第5.471款中所列国家内、作为主要业务在该频段工作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这些系统提供保护。(WRC-07)
  5.474 在9 200-9 500MHz频段,在适当考虑合适的ITU-R建议书后,也可使用搜索和救助应答器(SART)(也见第31条)。
  5.474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对9 200-9 300MHz和9 900-10 400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9 300-9 900MHz频段内无法充分满足的、必要带宽需求大于600MHz的系统。这种使用需根据第9.21款获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黎巴嫩和突尼斯的同意。未按照第9.52款做出回复的主管部门视为不同意该协调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的卫星系统的通知主管部门可按照第9条IID小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予以协助。(WRC-15)
  5.474B 工作于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台站须遵守ITU-R RS.2066-0建议书。(WRC-15)
  5.474C 工作于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台站须遵守ITU-R RS.2065-0建议书。(WRC-15)
  5.474D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台站不得对9 200-9 300MHz频段的水上无线电导航和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9 900-10 00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导航和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以及10.0-10.4 GHz频段内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这些台站提供保护。(WRC-15)
  5.47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9 300-9 500MHz频段的使用,限于航空器载气象雷达和陆基雷达。另外,允许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陆基雷达信标在9 300-9 320MHz频段内工作,条件是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07)
  5.475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对9 300-9 500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需要300MHz以上带宽且9 500-9 800MHz频段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的系统。(WRC-07)
  5.475B 在9 300-9 500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符合《无线电规则》的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雷达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这些雷达提供保护。用于进行气象的陆基雷达相对于其它无线电定位应用具有优先权。(WRC-07)
  5.476 已废止。(SUP-WRC-07)
  5.476A 在9300-9800MHz频段,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这些电台提供保护。(WRC-07)
  5.477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牙买加、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也门,9 800-10 00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3款)。(WRC-15)
  5.47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9 800-10 000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9)
  5.478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对9 800-9 900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所需带宽大于500MHz、且在9 300-9 800MHz频段内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的系统。(WRC-07)
  5.478B 在9 800-9 900MHz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电台既不得对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07)
  5.479 9975-10 025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供气象雷达使用。
  5.480 附加划分: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古巴、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拉圭、荷兰王国在2区的海外特别行政区和海外属地、秘鲁和乌拉圭,10-10.45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和委内瑞拉,10-10.45 GHz频段还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48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安哥拉、巴西、中国、科特迪瓦、埃及、萨尔瓦多、厄瓜多尔、西班牙、危地马拉、匈牙利、日本、肯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突尼斯和乌拉圭,10.45-10.5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哥斯达黎加,10.45-10.5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482 在10.6-10.68 GHz频段内,送达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电台天线处的功率不得超过-3dBW。在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超过此限值。但是,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罗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约旦、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越南,对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的此限制不适用。(WRC-07)
  5.482A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固定业务以及(除航空移动外的)移动业务对10.6-10.68 GHz 频段的共用,第 751 号决议(WRC-07)适用。(WRC-07)
  5.48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哥伦比亚、韩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蒙古、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以及也门,10.68-10.7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此类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之前即已运行的设备。(WRC-19)
  5.484 在1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0.7-11.7 GHz频段,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484A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2区使用10.95-11.2GHz (空对地),11.45-11.7GHz (空对地),11.7-12.2GHz (空对地),在 3 区使用 12.2-12.75GHz (空对地),在 1 区使用 12.5-12.75GHz (空对地),13.75-14.5GHz (地对空)以及 17.8-18.6GHz(空对地),19.7-20.2GHz (空对地),27.5-28.6GHz (地对空),29.5-30GHz (地对空)各频段,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上述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84B 第 155 号决议(WRC-15)须适用。(WRC-15)
  5.485 在2区,在11.7-12.2 GHz频段,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上的转发器还可额外地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发射,只要发射时每一电视频道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大于53dBW,并且不产生大于已协调过的卫星固定业务频率指配的干扰,也不要求免受这种干扰的更多保护。对空间业务而言,该频段应主要用于卫星固定业务。
  5.486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11.7-12.1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频段(见 5.32 款)。(WRC-15)
  5.487 在1区和3区,在11.7-12.5GHz频段内,按照各自划分的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以及广播业务,不应对根据附录30中1区和3区的规划操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5.487A 附加划分:11.7-12.5GHz 频段在 1 区,12.2-12.7GHz 频段在 2 区,11.7-12.2GHz频段在3区,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系统,并且应援用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5.43A款不适用。上述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操作方式是对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03)
  5.488 为了与1、2和3区内的地面业务电台协调,2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11.7-12.2GHz频段应遵循第9.14款的规定。在2区卫星广播业务使用12.2-12.7GHz频段,见附录30。(WRC-03)
  5.489 附加划分:在秘鲁,12.1-12.2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490 在2区,12.2-12.7GHz频段内现有的和将来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不得对根据附录30所载的2区卫星广播业务规划操作的空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491 已废止。(SUP-WRC-03)
  5.492 完全按照附录30的相关区域规划或所载的1区和3区列表指配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也可用于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发射,只要这种发射不产生比根据所在区域规划或相应列表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发射更大的干扰,也不要求更多的干扰保护。(WRC-2000)
  5.493 在3区,在12.5-12.75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在任何条件和任何调制方式,在其服务区边界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111dB(W/(m2·27MHz))。(WRC-97)
  5.494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2.5-12.75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5)
  5.495 附加划分:在希腊、摩纳哥、黑山、乌干达以及突尼斯,12.5-12.75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9)
  5.496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2.5-12.75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属于此类业务的电台不应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的1区国家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不要求这些地球站与本脚注中所列国家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进行协调。第21条的表21-4为卫星固定业务规定的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限值适用于本脚注所列各国的领土。(WRC-2000)
  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25-13.4 GHz频段,限于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98 已废止。(SUP-WRC-97)
  5.498A 在13.25-13.4 GHz频段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49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和印度,13.25-14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在巴基斯坦,13.25-13.75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499A 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使用13.4-13.65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且须按照第9.21款,与无线电通信局截至2015年11月27日收到其提前公布资料的、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空间电台向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空间电台中继数据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空)卫星系统达成协议。(WRC-15)
  5.499B 主管部门不得因为FSS (空对地)的主要业务划分地位而妨碍在13.4-13.65GHz频段内拥有次要业务划分的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地对空)的发射地球站的部署和操作。(WRC-15)
  5.499C 在13.4-13.65 GHz频段,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划分仅限于:
  -无线电通信局截至2015年11月27日收到其提前公布资料的、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空间台站向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空间电台中继数据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空)卫星系统;
  -有源星载传感器;
  -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空间电台向相关地球站中继数据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地)卫星系统。
  空间研究业务对此频段的其他使用均为次要地位。(WRC-15)
  5.499D 在13.4-13.65 GHz频段,空间研究业务(空对地)和/或空间研究业务(空对空)的卫星系统不得对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和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WRC-15)
  5.499E 在13.4-13.65 GHz频段,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不得要求按照本《规则》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空间电台给予保护,且第5.43A款不适用。就此频段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与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关系而言,第22.2款的规定不适用。(WRC-15)
  5.500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新加坡、苏丹、南苏丹、乍得和突尼斯,13.4-14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在巴基斯坦,13.4-13.75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5)
  5.501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匈牙利、日本、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13.4-14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WRC-12)
  5.501A 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的13.65-13.75 GHz频段限于有源的航天传感器。空间研究业务对该频段的其他使用均为次要地位。(WRC-15)
  5.501B 在13.4-13.75 GHz频段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502 在13.75-14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1.2米,而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应大于4.5米。此外,在仰角大于2°时,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个电台每秒平均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9dBW;更低的仰角时不应超过65dBW。在这个频段内开始使用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地球站以前,主管部门应确保由此地球站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以下限定值:
  -在低水位线的海平面以上36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被沿海国家正式认可的值为-115dB(W/(m2·10MHz));
  -除非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在这个频段内主管部门正在部署和计划部署陆基移动雷达的领土边界的地面以上3米且大于1%的时间里,该值为-115dB(W/(m2·10MHz))。
  对于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米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任何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该至少是68dBW,但不应超过85dBW。(WRC-03)
  5.503 在13.75-14 GHz频段,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应与卫星固定业务电台在同等基础上操作;在该日期以后,新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将以次要使用条件来操作。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布资料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直至其停止在此频段内操作为止:
  -在13.77-13.78 GHz频段,任何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
  I ) 4.7D+28dB (W/40kHz),其中D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1.2米而小于4.5米时;
  II) 49.2+20 log (D/4.5)dB (W/40kHz),其中D是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当其取值范围为大于等于4.5米而小于31.9米时;
  III) 66.2dB (W/40kHz),当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31.9米时;
  IV) 56.2dB (W/4kHz),当窄带(必要带宽小于40kHz)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天线直径大于等于4.5米时。
  -在13.772-13.778 GHz频段,任何与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空间电台通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每6MHz带宽内不得超过 51dBW。
  在这些频段,为了补偿雨衰,可使用自动功率控制,以增加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但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的增加不得使地球站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等效于晴空条件下的所使用的上述的限定值。(WRC-03)
  5.503A 已废止。(SUP-WRC-03)
  5.504 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4-14.3 GHz频段,应对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提供充分保护。
  5.504A 在14-14.5 GHz频段内,次要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机载地球站可能也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这样的使用应该遵循5.29、5.30和5.31款的规定。(WRC-03)
  5.504B 操作在14-14.5 GHz频段内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中运行的航空器地球站应遵循ITU-R M.1643-0建议书C部分附件1中关于14.47-14.5GHz频段内位于西班牙、法国、印度、意大利、英国和南非境内的频段任何进行观测的射电天文电台的规定。(WRC-15)
  5.504C 在14-14.25 G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中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科特迪瓦、埃及、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科威特、尼日利亚、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境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ITU-RM.1643-0建议书B部分附件1中规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响主管部门的特别允许。根据第5.29款脚注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减轻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义务。(WRC-15)
  5.505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韩国、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威士兰、加蓬、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越南和也门,14-14.3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506 在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中,14-14.5 GHz频段可以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但须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网络协调。馈线链路的这种使用保留给欧洲以外的国家。
  5.506A 在14-14.5 GHz频段内,按照第902号决议(WRC-03)的规定,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21dBW的船载的地球站应该与置于船上的地球站操作在相同的条件下。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资料的船载的地球站,这款脚注不适用。(WRC-03)
  5.506B 与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通信的船载地球站可以在14-14.5 GHz频段内运行,而不需事先得到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的同意,但须在第902号决议(WRC-15,修订版)规定的距这些国家的最小距离内。(WRC-15)
  5.507 没使用。
  5.508 附加划分:在德国、法国、意大利、利比亚、北马其顿以及英国,14.25-14.3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9)
  5.508A 在14.25-14.3 G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中国、科特迪瓦、埃及、法国、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意大利、科威特、尼日利亚、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英国和突尼斯国境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ITU-R M.1643-0建议书B部分附件1中规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特别允许。应用本脚注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减轻根据第5.29款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义务。(WRC-15)
  5.509 已废止。(SUP-WRC-07)
  5.509A 在14.3-14.5 GHz频段,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喀麦隆、中国、科特迪瓦、埃及、法国、加蓬、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意大利、科威特、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英国、斯里兰卡、突尼斯和越南国境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ITU-R M.1643-0建议书B部分附件1中规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特别允许。应用本脚注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减轻根据第5.29款作为次要业务操作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的义务。(WRC-15)
  5.509B 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在第163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对14.5-14.75GHz频段和第164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对14.5-14.8 GHz频段非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使用仅限于对地静止卫星。(WRC-15)
  5.509C 对于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在第163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对14.5-14.75GHz频段和第164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对14.5-14.8 GHz频段非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使用,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最小天线口径须为6米,天线输入端的最大功率频谱密度须为-44.5dBW/Hz。所通知地球站的站址须为陆上已知位置。(WRC-15)
  5.509D 在一主管部门启用14.5-14.75 GHz (在第163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和14.5-14.8 GHz (在第164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频段内非用于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地球站之前,须确保该地球站在距离所有海岸22公里处,即各沿海国家正式认可的低水位线处海平面以上0至19 000米的任何高度上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均不超过-151.5dB(W/(m2·4kHz))。(WRC-15)
  5.509E 在第163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的14.50-14.75 GHz频段和第164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的14.50-14.8 GHz频段,非用于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地球站的站址须与其他国家的边界保持至少500公里的隔离距离,除非这些主管部门之间就更短的距离达成了明确协议。第9.17款不适用于此种情况。在适用本款时,主管部门应考虑到本规则的相关部分和最新的ITU-R相关建议书。(WRC-15)
  5.509F 在第163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的14.50-14.75 GHz频段和第164号决议(WRC-15)所列国家的14.50-14.8 GHz频段,非用于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地球站不得限制固定和移动业务的未来部署。(WRC-15)
  5.509G 14.5-14.8 GHz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但此类使用仅限于从相应的地球站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空间电台中继数据的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卫星系统。空间研究业务电台不得对固定、移动业务电台和根据附录30A仅限于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及使用保护带的相关空间操作功能的卫星固定业务及和2区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空间研究业务的地位低于该频段的其他业务。(WRC-15)
  5.510 除根据第163号决议(WRC-15)和第164号决议(WRC-15)的使用以外,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对14.5-14.8 GHz频段的使用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这种使用保留给欧洲以外的国家。在1区和2区的14.75-14.8 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以外的使用未获得授权。(WRC-15)
  5.511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几内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以及索马里,15.35-15.4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2)
  5.511A 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使用15.43-15.63GHz频段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需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15)
  5.511B 已废止。(SUP-WRC-97)
  5.511C 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操作的电台应当按照ITU-R S.1340-0建议书限制有效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援用4.10款)免受馈线链路的地球站有害干扰所需的最小协调距离以及馈线链路的地球站对本地水平面传送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符合ITU-R S.1340-0建议书。(WRC-15)
  5.511D 已废止。(SUP-WRC-15)
  5.511E 在15.4-15.7 GHz频段,在无线电定位业务中操作的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获得其保护。(WRC-12)
  5.511F 为保护15.35-15.4 GHz频段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在15.4-15.7 GHz频段操作的无线电定位电台对15.35-15.4 GHz频段内任一射电天文观测站址的功率通量密度在2%以上的时间内,在50MHz带宽内不得超过-156dB(W/m2)。(WRC-12)
  5.512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芬兰、危地马拉、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黑山、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尔、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以及也门,15.7-17.3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15)
  5.513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15.7-17.3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这些业务不应对5.512款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要求保护,或对其造成有害干扰。
  5.513A 在17.2-17.3 GHz频段操作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WRC-97)
  5.514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危地马拉、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立陶宛、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苏丹和南苏丹,17.3-17.7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第21.3和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须适用。(WRC-15)
  5.515 在17.3-17.8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与卫星广播业务之间的频率共用也应符合附录30A的附件4第1节的规定。
  5.516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7.3-18.1 GHz频段,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在2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7.3-17.8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2区,12.2-12.7 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使用17.3-17.8GHz频段,见第11条。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1区和3区使用17.3-18.1 GHz(地对空)频段和在2区使用17.8-18.1 GHz (地对空)频段,需要按照9.12款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应该援用5.43A款。上述频段卫星固定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516A 在17.3-17.7GHz频段内,在1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地球站不得对按照附录30A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地球站提出保护要求,而且不能对在馈线链路服务区域内任何地点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的地球站的位置有任何限制或约束。(WRC-03)
  5.516B 以下所示的频段用于卫星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
  17.3-17.7GHz   (空对地)在1区,
  18.3-19.3GHz   (空对地)在2区,
  19.7-20.2GHz   (空对地)在所有各区,
  39.5-40GHz    (空对地)在1区,
  40-40.5GHz    (空对地)在所有各区,
  40.5-42GHz    (空对地)在2区,
  47.5-47.9GHz   (空对地)在1区,
  48.2-48.54GHz   (空对地)在1区,
  49.44-50.2GHz   (空对地)在1区,
  和
  27.5-27.82GHz    (地对空)在1区,
  28.35-28.45GHz   (地对空)在2区,
  28.45-28.94GHz   (地对空)在所有各区,
  28.94-29.1GHz    (地对空)在2区和3区,
  29.25-29.46GHz   (地对空)在2区,
  29.46-30GHz     (地对空)在所有各区,
  48.2-50.2GHz    (地对空)在2区。
  这种安排不妨碍卫星固定业务其他应用或者在这些频段内获得划分的其他主要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为这些频段的使用确定优先权。各主管部门在审议这些频段的规则性条款时应顾及这一点。见第143号决议(WRC-19,修订版)。(WRC-19)
  5.517 在2区,17.7-17.8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使用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工作的卫星广播业务中的指配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07)
  5.517A 17.7-19.7 GHz(空对地)和27.5-29.5 GHz(地对空)频段内,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的操作须适用第169号决议(WRC-19)。(WRC-19)
  5.518 已废止。(SUP-WRC-07)
  5.519 附加划分:2区的18-18.3 GHz频段、以及1区和3区的18.1-18.4 G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其使用限于对地静止卫星。(WRC-07)
  5.520 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8.1-18.4 GHz频段限于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WRC-2000)
  5.521 替代划分: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希腊,18.1-18.4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频段固定业务、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5.519款的规定亦适用。(WRC-15)
  5.522 已废止。(SUP-WRC-2000)
  5.522A 固定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在18.6-18.8 GHz频段的发射限值分别在21.5A和21.16.2 款中规定。(WRC-2000)
  5.522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8.6-18.8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系统和那些轨道远地点大于20 000 公里的系统。(WRC-2000)
  5.522C 对18.6-18.8 GHz频段,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突尼斯和也门,在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最后文件生效之日已操作的固定业务系统不受 21.5A 款的限制。(WRC-2000)
  5.523 已废止。(SUP-WRC-2000)
  5.523A 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使用18.8-19.3 GHz (空对地)和28.6-29.1 GHz(地对空)频段应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22.2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为了达成让相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进入协调程序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主管部门应当尽最大可能依照9.11A款的规定与无线通信局在此日期前收到通知资料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进行协调。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不得对其完整的附录4的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523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9.3-19.6 GHz (地对空)频段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援用9.11A款,而22.2款不适用。
  5.523C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3-19.6 GHz和29.1-29.4 GHz频段继续适用于其完整的附录4的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经收到的非对地静止移动卫星业务网络的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3D 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19.3-19.7 GHz (空对地)频段须援用9.11A款的各项规定,而不是22.2款的规定。此频段用于卫星固定业务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或5.523C和5.523E款中所示的应用时不需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应继续按照第9条(9.11A款除外)和第11条的程序以及22.2款的规定。(WRC-97)
  5.523E 《无线电规则》22.2款将在19.6-19.7 GHz和29.4-29.5 GHz频段中继续适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网路的馈线链路和其完整的附录4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电通信局认为在1997年11月21日前已经收到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4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哥斯塔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突尼斯,19.7-21.2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这种附加使用不得对19.7-21.2 GHz频段内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和19.7-20.2 GHz频段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业务的空间电台功率通量密度施加任何限制。(WRC-15)
  5.525 为促进卫星移动业务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网络之间的区域协调,卫星移动业务极易受干扰的载波应尽可能置于19.7-20.2 GHz和29.5-30 GHz频段的较高部分。
  5.526 在 19.7-20.2 GHz(2 区)和 29.5-30 GHz 频段和 1 区及 3 区的 20.1-20.2 GHz 和29.9-30GHz频段,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网络可以包括指定地点或未指定地点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或在运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卫星的点对点和点对多点通信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链路。
  5.527 在19.7-20.2 GHz和29.5-30 GHz频段,4.10款不适用于卫星移动业务。
  5.527A 与FSS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的操作须符合第156号决议(WRC-15)。(WRC-15)
  5.528 给卫星移动业务的划分旨在空间电台使用窄的点波束天线和其他先进技术的网络。在2区,在19.7-20.1 GHz和20.1-20.2 GHz频段操作卫星移动业务系统的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这些频段可供那些按照5.524款的规定操作固定和移动系统的主管部门继续使用。
  5.529 在2区,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9.7-20.1 GHz和29.5-29.9 GHz频段限于5.526款中所述的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卫星网络。
  5.530 已废止。(SUP-WRC-12)
  5.530A 除非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已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一个主管部门的任何固定或移动业务台站在1区和3区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任意点的地面以上3米处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20%以上的时间内不得超过-120.4dB(W/(m2·MHz))。在进行计算时,主管部门应使用ITU-R P.452建议书最新版(见ITU-R BO.1898建议书最新版)。(WRC-15)
  5.530B 在21.4-22 GHz频段,为了推动卫星广播业务的发展,鼓励1区和3区各主管部门不要部署移动业务台站,并将固定业务台站的部署限制在点对点链路上。(WRC-12)
  5.530C 已废止。(SUP-WRC-15)
  5.530D 已废止。(SUP-WRC-19)
  5.530E 固定业务在21.4-22 GHz频段的划分在2区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使用。此确定不排除按共同主要业务划分的其它固定业务应用或其它业务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地位。HAPS对固定业务划分的这种使用仅限于HAPS到地面的方向,须遵守第165号决议(WRC-19)的规定。(WRC-19)
  5.531 附加划分:在日本,21.4-22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53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使用22.21-22.5 GHz频段,不应对固定业务和对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施加限制。
  5.532A 空间研究业务地球站与邻国相应边界之间的间隔距离须至少保持在54公里,以保护现有和未来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部署,除非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就一更短距离另行达成一致。第9.17和9.18款不适用。(WRC-12)
  5.532AA 24.25-25.25 GHz频段内的固定业务划分在2区确定由高空平台台站(HAPS)使用。该确定并不妨碍在按共同主要业务划分的其他固定业务应用或其他主要业务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地位。HAPS对固定业务划分的此类使用仅限于HAPS到地面方向,且须遵守第166号决议(WRC-19)的规定。(WRC-19)
  5.532AB 24.25-27.5 GHz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地面部分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第242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32B 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在1区对24.65-25.25 GHz频段和在3区对24.65-24.75GHz频段的使用限于使用最小天线直径为4.5米的地球站。(WRC-12)
  5.533 卫星间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机场地面探测设备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5.534 已废止。(SUP-WRC-03)
  5.534A 根据第166号决议(WRC-19)的规定,25.25-27.5 GHz频段的固定业务划分在2区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HAPS对此类固定业务划分的使用在25.25-27.0 GHz频段须限制用于地面到HAPS方向,27.0-27.5 GHz频段须限制用于HAPS到地面方向。此外,HAPS对25.5-27.0 GHz频段的使用限制用于关口站链路。这种确定不妨碍以同等主要业务划分的其他固定业务应用或其他业务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地位。(WRC-19)
  5.543B 31-31.3 GHz频段的固定业务划分在全球范围内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此确定不排除在该频段内按共同主要业务划分的其它固定业务应用或其它业务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地位。HAPS对该固定业务划分的使用须遵守第167号决议(WRC-19)的规定。(WRC-19)
  5.535 在24.75-25.25 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比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其他应用具有优先权,这些其他应用应保护已存在及将要启用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网路,并且不得对其提出保护要求。
  5.535A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29.1-29.5 GHz (地对空)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此种使用必须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不必援用22.2款的规定,除非在5.523C和5.523E款中另有指明,那些应用不应该援用9.11A款的规定,而应继续遵照第9条(9.11A款除外)和第11条的程序,并遵守22.2款的规定。(WRC-97)
  5.536 卫星间业务使用25.25-27.5 GHz频段限于空间研究和卫星地球探测用途,以及空间工业和医学活动数据的传输。
  5.536A 在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中操作地球站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他主管部门操作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给予保护。此外,操作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应考虑到最新版本的ITU-R SA.1862建议书。第242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36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巴西、中国、韩国、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芬兰、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摩尔多瓦、挪威、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苏丹、瑞典、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和津巴布韦,在25.5-27 GHz频段内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地球站不得要求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的电台给予保护,或限制这两种业务电台的使用和部署。第242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36C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巴西、喀麦隆、科摩罗、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芬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立陶宛、马来西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乌拉圭、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5.5-27 GHz频段内的在空间研究业务中运行的地球站不得要求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的保护,或对其使用和部署加以限制。(WRC-12)
  5.537 使用27-27.5 GHz频段的卫星间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业务不必遵守22.2款的规定。
  5.537A 在不丹、喀麦隆、中国、韩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丹、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27.9-28.2 GHz频段亦可以在上述国家境内由高空平台电台(HAPS)使用。在上述国家,HAPS对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00MHz的此类使用进一步局限于HAPS到地面方向的操作,并且不得对其它类型的固定业务系统或其它同为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此外,这些其他业务的开发不得受到HAPS的限制。见第145号决议(WRC-19,修订版)。(WRC-19)
  5.538 附加划分:27.500-27.501 GHz和29.999-30.000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相邻卫星的方向上,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得超过+10dBW。(WRC-07)
  5.539 27.5-30 GHz频段可以用于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为卫星广播业务提供馈线链路。
  5.540 附加划分:27.501-29.999 G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
  5.541 在28.5-30 GHz频段,卫星地球探测业务限于电台之间数据传输,通过有源或无源探测器收集原始信息则不受此限制。
  5.541A 在29.1-29.5 GHz (地对空)频段的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应采用上行链路自适应功率控制或其他的衰减补偿方法,在减少两个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的同时使地球站的发射满足所需的链路性能的功率电平。这些方法应适用于那些无线通信局在1996年5月17日以后收到其附录4协调资料的网络,并且直至未来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会议对其进行更改时为止。鼓励在该日期之前提交附录4协调资料的主管部门在可行的程度上使用这些技术。(WRC-2000)
  5.542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中国、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里兰卡和乍得,29.5-31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第21.3款和第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须适用。(WRC-12)
  5.543 29.95-30 G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用于以遥测、跟踪、控制为目的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空对空链路。
  5.543A 已废止。(SUP-WRC-19)
  5.544 在31-31.3 GHz频段,第21条的表21-4中规定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应适用于空间研究业务。
  5.54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1-31.3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见第5.33款)。(WRC-12)
  5.546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英国、南非、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土耳其,31.5-31.8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第 5.33 款)。(WRC-19)
  5.547 31.8-33.4 GHz、37-40 GHz、40.5-43.5 GHz、51.4-52.6 GHz、55.78-59 GHz 和64-66 GHz频段可用于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见第75号决议(WRC-2000))。各主管部门在审议与这些频段相关的规则性条款时应顾及这一点。由于可能会在39.5-40 GHz和40.5-42 GHz频段部署卫星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见第5.516B款),各主管部门应酌情进一步考虑对固定业务中高密度应用的潜在限制。(WRC-07)
  5.547A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小在31.8-33.4 GHz频段固定业务电台与无线电导航业务机载电台之间的潜在干扰,同时考虑机载雷达系统的操作需要。(WRC-2000)
  5.547B 替代划分:在美国,31.8-32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和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业务。(WRC-97)
  5.547C 替代划分:在美国,32-32.3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和空间研究(深空)(空对地)业务。(WRC-03)
  5.547D 替代划分:在美国,32.3-33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间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97)
  5.547E 替代划分:在美国,33-33.4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97)
  5.548 主管部门在设计用于32.3-33 GHz频段的卫星间业务、32-33 GHz频段的无线电导航业务、31.8-32.3 GHz频段的空间研究(深空)业务的系统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这些业务之间造成有害干扰,并关注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安全问题(见第707号建议)。(WRC-03)
  5.54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南苏丹、斯里兰卡、多哥、突尼斯和也门,33.4-36 GHz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WRC-12)
  5.549A 在35.5-36.0 GHz频段内,在离波束中心超过0.8°的任何角度上,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的星载传感器在地球表面所产生的平均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73.3dB(W/m2)。(WRC-03)
  5.550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34.7-35.2 G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见第5.33款)。(WRC-12)
  5.550A 对于36-37 GHz频段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固定业务以及移动业务之间的共用,第752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551 已废止。(SUP-WRC-97)
  5.551A 已废止。(SUP-WRC-03)
  5.551AA 已废止。(SUP-WRC-03)
  5.551B 已废止。(SUP-WRC-2000)
  5.551C 已废止。(SUP-WRC-2000)
  5.551D 已废止。(SUP-WRC-2000)
  5.550B 37-43.5 GHz频段或其中的一部分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地面部分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鉴于37.5-42.5 GHz频段内可能部署FSS地球站以及1区的39.5-40 GHz频段、所有各区的40-40.5 GHz频段以及2区的40.5-42 GHz频段内可能部署卫星固定业务高密度应用(参见第5.516B款),各主管部门应酌情进一步考虑对这些频段内IMT的可能限制。第243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50C 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系统使用37.5-39.5 GHz(空对地)、39.5-42.5 GHz(空对地)、47.2-50.2 GHz(地对空)和50.4-51.4 GHz(地对空)频段应在与卫星固定业务中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而不是其他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时适用第9.12款。第770号决议(WRC-19)须适用,且第22.2款继续适用。(WRC-19)
  5.550D 38-39.5 GHz频段的固定业务划分在全球范围内确定由拟实施高空平台电台(HAPS)的主管部门使用。在HAPS到地面方向,HAPS地面台站不得要求固定、移动和卫星固定业务的台站提供保护;且第5.43A款不适用。这种确定并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其他固定业务应用或已同为主要业务的其他业务使用该频段,且亦未在《无线电规则》确立优先地位。此外,卫星固定业务、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的发展不得受到HAPS不必要的限制。HAPS对固定业务划分的这种使用须遵守第168号决议(WRC-19)的规定。(WRC-19)
  5.550E 卫星移动业务(空对地)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与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39.5-40 GHz和40-40.5 GHz频段,应在与卫星固定和卫星移动业务中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而不是其他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时适用第9.12款。第22.2款须继续适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19)
  5.551E 已废止。(SUP-WRC-2000)
  5.551F 不同业务种类:在日本,41.5-42.5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见 5.33 款)。(WRC-97)
  5.551G 已废止。(SUP-WRC-03)
  5.551H 在42-42.5 GHz频段内运行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或卫星广播业务的任何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所有空间电台在42.5-43.5 GHz频段产生的等效功率通量密度(epfd),不得在超过2%的时间内,在任何射电天文电台台址超过下述各值:
  在任何以单反天文望远镜登记的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在42.5-43.5 GHz频段中,1 GHz 为-230dB(W/m2),每 500kHz 为-246dB(W/m2);
  在任何以甚长基线干涉仪电台登记的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在42.5-43.5 GHz频段中,每 500kHz 为-209dB(W/m2)。
  这些epfd值须采用ITU-R S.1586-1建议书中列出的方法以及ITU-RRA.1631-0建议书中列出的射电天文业务的参考天线方向图和最大天线增益进行评估,并须对整个天空和大于射电望远镜最小操作角θmin的仰角(在没有通知数据时,应采用默认值5°)适用。
  这些值须适用于任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射电天文电台:
  -在2003年7月5日之前运行,并在2004年1月4日之前已通知无线电通信局的射电天文电台;或
  -在有关限值适用的空间电台的完整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收悉日期前已得到通知的射电天文电台。
  在这些日期之后通知的其它射电天文电台需同授权空间电台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2区,第743号决议(WRC-03)须适用。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可以在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的任何国家超出本脚注中的限制。(WRC-15)
  5.551I 在42-42.5 GHz频段内运行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或卫星广播业务的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在42.5-43.5 GHz频段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在任何射电天文电台台址超过下述各值:
  在任何以单反天文望远镜登记的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在42.5-43.5 GHz频段中,1 GHz 为-137dB(W/m2),每 500kHz 为-153dB(W/m2);
  在任何以甚长基线干涉仪电台登记的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在42.5-43.5 GHz频段中,每 500kHz 为-116dB(W/m2)。
  这些值须适用于任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射电天文电台:
  -在2003年7月5日之前运行,并在2004年1月日之前已通知无线电通信局的射电天文台;或
  -在有关限值适用的空间电台的完整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收悉日期前已得到通知的射电天文电台。
  在这些日期之后通知的其它射电天文台需同授权空间电台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2区,第743号决议(WRC-03)须适用。射电天文电台台址可以在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的任何国家超出本脚注中的限制。(WRC-07)
  5.552 在42.5-43.5 GHz和47.2-50.2 GHz频段内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传输的频谱,大于在37.5-39.5 GHz频段内划分给空对地传输的频谱,目的是为了容纳卫星广播的馈线链路。促请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将47.2-49.2 GHz频段保留给在40.5-42.5 GHz频段内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552A 47.2-47.5 GHz和47.9-48.2 GHz频段内的固定业务划分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固定业务的这种使用并不妨碍以同等主要使用条件在此频段获得划分的任何业务的应用使用此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权。HAPS对47.2-47.5 GHz和47.9-48.2 GHz频段固定业务划分的此类使用须符合第122决议(WRC-19,修订版)的规定。(WRC-19)
  5.553 陆地移动业务电台可以在43.5-47 GHz和66-71 GHz频段上工作,但不得对这些频段已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WRC-2000)
  5.553A 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巴林、白俄罗斯、贝宁、博茨瓦纳、巴西、布基那法索、佛得角、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斯威士兰、加蓬、冈比亚、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约旦、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利比里亚、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摩洛哥、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文尼亚、苏丹、南非、瑞典、坦桑尼亚、多哥、突尼斯、赞比亚和津巴布韦,45.5-47 GHz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地面部分的主管部门使用,同时考虑第5.553款。有关航空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将该频段用于实施IMT取决于根据第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且不得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这种确定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对这一频段的使用,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第244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53B 在2区和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赤道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拉维、马里、摩洛哥、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南非、瑞典、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赞比亚和津巴布韦,47.2-48.2 GHz频段确定由拟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这一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第243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54 在 43.5-47 GHz、66-71 GHz、95-100 GHz、123-130 GHz、191.8-200 GHz 和252-265 GHz频段,用于与卫星移动业务或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配合使用的卫星链路也准许与指定固定地点的陆地电台连接。(WRC-2000)
  5.554A 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使用 47.5-47.9 GHz,48.2-48.54 GHz 和 49.44-50.2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的卫星。(WRC-03)
  5.555 附加划分:48.94-49.04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WRC-2000)
  5.555A 已废止。(SUP-WRC-03)
  5.555B 操作在48.2-48.54 GHz和49.44-50.2 GHz频段的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任一对地静止的空间电台在48.94-49.04 GHz频段内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射电天文台所在地任何500kHz频段内,不应超过-151.8dB(W/m2)。(WRC-03)
  5.555C 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使用51.4-52.4 GHz频段仅用于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地
  球站仅限于最小天线口径为2.4米的卫星关口站。(WRC-19)
  5.556 在51.4-54.25 GHz、58.2-59 GHz和64-65 GHz频段,可根据本国安排进行射电天文观测。(WRC-2000)
  5.556A 卫星间业务使用 54.25-56.9 GHz、57.0-58.2 GHz 和 59.0-59.3 GHz 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的卫星。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至1 000公里间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由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式下,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7dB(W/(m2 ·100MHz))。(WRC-97)
  5.556B 附加划分:在日本,54.25-55.78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低密度使用的移动业务。(WRC-97)
  5.557 附加划分:在日本,55.78-58.2 GHz频段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WRC-97)
  5.557A 在55.78-56.26 GHz频段,为了保护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电台,固定业务电台发信机送入天线的最大功率密度限制在-26dB(W/MHz)。(WRC-2000)
  5.558 航空移动业务电台可以在 55.78-58.2 GHz、59-64 GHz、66-71 GHz、122.25-123GHz、130-134 GHz、167-174.8 GHz和191.8-200 GHz频段工作,但不得对卫星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WRC-2000)
  5.558A 卫星间系统使用56.9-57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内的卫星之间的链路和由高的地球轨道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向低地球轨道卫星的发射。对于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的卫星之间的链路,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至1 000公里间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式下,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7dB(W/(m2・100MHz))。(WRC-97)
  5.559 无线电定位业务的机载雷达可以在59-64 GHz频段工作,但不得对卫星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见5.43款)。(WRC-2000)
  5.559A 已废止。(SUP-WRC-07)
  5.559AA 66-71 GHz频段确定由有意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地面部分的主管部门使用。此标识不排除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的任何应用使用这一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第241号决议(WRC-19)适用。(WRC-19)
  5.559B 无线电定位业务对77.5-78 GHz频段的使用须仅局限于陆基短距离雷达应用,其中包括汽车雷达。此类雷达的技术特性述于最新版的ITU-R M.2057建议书。第4.10款不适用。(WRC-15)
  5.560 在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空间站雷达可按主要使用条件在78-79 GHz频段内工作。
  5.561 在74-76 GHz频段,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以及按照卫星广播业务频率指配规划大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工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2000)
  5.561A 81-81.5 G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WRC-2000)
  5.561B 在日本,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84-86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WRC-2000)
  5.562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使用94-94.1 GHz频段,限于星载云层雷达。(WRC-97)
  5.562A 在94-94.1GHz和130-134GHz频段,当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空间电台的发射方向指向射电天文天线的主波束,会对射电天文接收机造成潜在的危害。操作空间电台发信机的部门与有关的射电天文观测站应相互协调操作计划,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干扰的发生。(WRC-2000)
  5.562B 105-109.5 GHz,111.8-114.25 GHz 和 217-226 GHz 频段上,该划分的使用限于空基射电天文。(WRC-19)
  5.562C 卫星间业务使用116-122.25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任何调制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至1 000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上,在被无源传感器占用的所有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附近,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8dB(W/(m2·MHz))。(WRC-2000)
  5.562D 附加划分:在韩国,128-130 GHz、171-171.6 GHz、172.2-172.8 GHz 和173.3-174 G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射电天文业务。在此脚注所述频段内操作的韩国射电天文电台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业务提供保护,亦不得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15)
  5.562E 对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划分限于133.5-134 GHz频段。(WRC-2000)
  5.562F 已废止。(SUP-WRC-19)
  5.562G 已废止。(SUP-WRC-19)
  5.562H 卫星间业务使用174.8-182 GHz和185-190 GHz频段,限于对地静止轨道的卫星。卫星间业务电台产生的单向输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任何调制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至1 000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在被无源传感器占用的所有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附近,对于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144dB(W/(m2·MHz))。(WRC-2000)
  5.563 已废止。(SUP-WRC-03)
  5.563A 在 200-209 GHz、235-238 GHz、250-252 GHz 和 265-275 GHz 频段可进行陆基无源大气传感,用于监测大气的构成。(WRC-2000)
  5.563B 237.9-238 GHz频段也划分给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限用于星载云层雷达。(WRC-2000)
  5.564 已废止。(SUP-WRC-2000)
  5.564A 对于在275-450 GHz频段范围内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应用的操作:
  275-296 GHz、306-313 GHz、318-333 GHz 和 356-450 GHz 频段确定由各主管部门用于实施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不需要特定条件来保护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源)应用。
  只有当根据第731号决议(WRC-19,修订版)确定了可确保对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源)应用保护的特定条件时,296-306 GHz、313-318 GHz和333-356 GHz频段才可用于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应用。
  在275-450 GHz频率范围内射电天文应用使用的那些频段,根据第731号决议(WRC-19,修订版),视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采用特定条件(例如最小间隔距离和/或规避角)来确保对射电天文台址的保护,使其免受陆地移动和/或固定业务应用的影响。
  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对上述频段的使用不排除在275-450 GHz范围内其他任何无线电业务应用的使用,亦不确立优先地位。(WRC-19)
  5.565 275-1000 GHz频率范围内的以下频段被各主管部门确定用于无源业务应用:
  -射电天文业务:275-323 GHz、327-371 GHz、388-424 GHz、426-442 GHz、453-510 GHz、623-711 GHz、795-909 GHz和926-945 GHz;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无源):275-286 GHz、296-306GHz、313-356GHz、361-365 GHz、369-392 GHz、397-399 GHz、409-411 GHz、416-434 GHz、439-467 GHz、477-502GHz、523-527 GHz、538-581GHz、611-630GHz、634-654 GHz、657-692 GHz、713-718 GHz、729-733GHz、750-754GHz、771-776 GHz、823-846 GHz、850-854GHz、857-862 GHz、866-882 GHz、905-928 GHz、951-956 GHz、968-973 GHz和985-990 GHz。
  无源业务对275-1 000 GHz范围的使用不排除有源业务对该范围的使用。敦促希望将275-1 000 GHz范围内的频率用于有源业务应用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上述275-1 000 GHz频率范围内的频率划分表确定之前,保护这些无源业务免受有害干扰。
  1000-3000 GHz范围的所有频率均可由有源和无源业务使用。(WRC-12)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CHN1 90-95kHz频段内的水上移动业务,限于海岸电台无线电报。(2001年)
  CHN2 68.5±1kHz、100±10kHz可用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2001年)
  CHN3 1 650kHz、1 750kHz、1 800kHz系国内无线电导航频率,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001年)
  CHN4 该频段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2001 年)
  CHN5 4 292-4 305kHz、6 443-6 457kHz、8 803-8 813kHz、10 555-10 655kHz、10 740-10 760kHz、13 155-13 165kHz、14 815-14 825kHz,17 155-17 165kHz、19 750-19760kHz、22 510-22 520kHz和25 080-25 090kHz系国内保护频段,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 015kHz为国内保护频点。(2001年)
  CHN6 广播业务需经协调后方可使用5 900-5 950kHz、7 300-7 350kHz、9 400-9 500kHz、11 600-11 650kHz、12 050-12 100kHz、13 570-13 600kHz、13 800-13 870kHz、15 600-15 800kHz、17 480-17 550kHz 和 18 900-19 020kHz 频段。(2018 年)
  CHN7 31-35MHz频段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中33.0MHz可用于近海安全救助通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7.5-29.7MHz频段内现有渔业电台可用至报废为止。29.7-39.5MHz频段内的其他频率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在沿海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主要业务,在其他地区为次要业务。(2010年)
  CHN8 在不干扰广播业务条件下,48.5-72.5MHz、76-84MHz可用于固定、移动业务。(2001年)
  CHN9 (2010 年删除)
  CHN10 76-108MHz无线电定位业务限于现有设备,可以继续有控制地使用;100-108MHz航空移动业务限于现有设备,可以继续使用。76-84MHz和87-108MHz频段内,遇有固定、移动、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业务干扰广播业务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001年)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密云区不老屯镇、贵州省黔南州可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018年修订)
  CHN12 608-614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区不老屯镇、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
  1330-1 400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区和密云区不老屯镇、上海佘山、云南昆明凤凰山、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新疆巴里坤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1718.8-1 722.2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区和密云区不老屯镇,上海佘山、云南昆明凤凰山、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2655-2 690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区、江苏淮阴、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3260-3 267MHz、3 332-3 339MHz、3 345.8-3 352.5MHz 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4825-4 835MHz、4 950-4 990MHz、4 990-5 000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6650-6 675.2M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怀柔区、江苏南京紫金山、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贵州省黔南州、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查、新疆奇台县、云南普洱市景东县;
  14.47-14.50 G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密云区不老屯镇、内蒙古正镶白旗陶林宝拉格嘎、新疆奇台县;
  22.01-22.21GHz、22.81-22.86 GHz、23.07-23.12 GHz 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市、上海佘山、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北京密云区不老屯镇、新疆奇台县;
  248-250 GHz频段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市、西藏拉萨市当雄市羊八井镇、新疆奇台县。
  其他业务台站不得对上述射电天文业务台站产生有害干扰。(2023年修订)
  CHN13 其他业务不得对344-351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和389-396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产生有害干扰。(2001年)
  CHN14 广播业务限用于珠海船底山电视发射台使用582-590MHz,中山五桂山电视发射台使用590-598MHz。(2001年)
  CHN15 无线电导航业务需与广播业务协调后方可使用606-610MHz频段。(2001年)
  CHN16 905-925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001年)
  CHN17 1270-1375MHz频段使用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可用于风廓线雷达,并遵守《无线电规则》第217号决议,优先考虑使用1295-1375MHz。(2014年修订)
  CHN17-1 470-494MHz频段以次要使用条件可用于风廓线雷达,并遵守《无线电规则》第217号决议。(2014年)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 535-1 544MHz、1 545-1 645.5MHz、1645.5-1 660MHz、1 850-1 880MHz、2 085-2 120MHz、3 400-3 800MHz、5 925-6 425MHz、7 500-8 185MHz、14-15.35 GHz频段,从2005年底起不能启用新设备,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2001年)
  CHN19 1 545-1 559MHz频段的现有无线电导航设备可用至报废为止,从2005年底起不能启用新设备。(2001年)
  CHN20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在该频段不得研制、生产、和启用新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的无线电台,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设备用到报废为止。在此期间,该类电台按主要业务进行干扰协调。(2010年修订)
  CHN21 4500-4 800MHz固定业务主要用于大容量微波接力干线网路,其他微波线路建设时,对已建或已规划建设的大容量微波接力干线网路不得产生有害干扰。(2023年修订)
  CHN22 无线电定位业务需与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协调后方可使用5 470-5 650MHz频段。(2001年)
  CHN23 6425-7 250MHz频段在个别地区经协调后方可使用部分频段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2001年)
  CHN24 24.45-24.65 GHz频段可用于无线电定位次要业务,但应逐步移出。(2001年)
  CHN2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MHz频段,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006年)
  CHN26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在该频段不得研制、生产、和启用新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的无线电台,现有移动业务电台设备用到报废为止。在此期间,该类电台按主要业务进行干扰协调。(2010年)
  CHN27 在5 091-5 150MHz频段内的航空移动(R)业务不应对该频段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2010年)
  CHN28 该频段引入的有关IMT应用的国际注脚,不改变移动业务在划分表中现有业务主次地位。同时,应尽快研究该频段已划分业务的应用模式、频率使用规划、业务间的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在此之前,IMT应用不投入实际部署使用,但在2300-2400MHz频段,IMT可在室内使用。(2010年)
  CHN29 水上移动业务VHF频段的使用,应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第31条、第52条和附录18中的规定。(2014年)
  CHN30 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频段可以次要使用条件用于海洋雷达,39.5-40MHz频段可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海洋雷达,并遵循《无线电规则》第612号决议(WRC-12,修订版)。(2014年)
  CHN31 798-806MHz频段现指配的地面电视台站设备用到报废为止。(2018年)
  CHN32 在1668.4-1675MHz频段,卫星移动业务在与气象辅助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完成协调后方可投入使用。(2018年)
  CHN33 2200-2300MHz、8400-8500MHz、25.5-27GHz、31.8-32.3 GHz 和 37-38 GHz频段的空间研究业务电台(月球与深空),现用于佳木斯地区和喀什地区,其他地面业务电台不得对上述电台产生有害干扰。(2023年修订)
  CHN34 3300-3400MHz频段的移动业务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原则上限于室内使用。(2018年)
  CHN35 4400-4500MHz频段的移动业务可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IMT系统不得对4200-4400MHz频段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相关兼容共存条件确定前IMT系统不能投入使用。(2018年)
  CHN36 4400-4500MHz频段在以西安市阎良地区为中心的300公里区域内用于飞行试验的航空移动遥测应用,应于2025年12月底以前有序退出,退出前,该应用遥测台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峰值密度不得超过-2.2dB(W/MHz),不得对4200-4400MHz频段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2023年修订)
  CHN37 4800-5000MHz频段的移动业务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具体频率分配使用应统筹考虑有关部门的使用需求。(2018年)
  CHN38 5925-6400MHz频段的移动业务可用于飞行试验的航空移动遥测,该应用限于西安市阎良地区为中心的300km区域内机载电台传输发射。该应用不被视为一种安全业务应用,其遥测台站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峰值密度不得超过-2.2dB(W/MHz),不得对同频段的卫星固定和固定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2023年修订)
  CHN39 在14.5-14.8 GHz频段,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卫星网络的申报和使用优先于轨位间隔在其正负2.5度范围内依据国际电信联盟第164号决议(WRC-15)卫星固定业务卫星网络的申报和使用。对于已向国际电联报送通知资料的卫星固定业务卫星网络,该脚注不适用。(2018年)
  CHN40 22-22.21 GHz频段可用于航空移动业务,应避免对CHN12涉及的同频段射电天文台站造成有害干扰。(2018年)
  CHN41 在25.5-27 GHz频段,设置使用卫星地球探测(空对地)、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接收地球站,需电磁环境保护以免受固定和移动业务有害干扰的,应征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2023年修订)
  CHN42 用于承担短期任务的空间操作业务(空对地)非对地静止系统使用137-148MHz频段前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2023年)
  CHN43 157.1875-157.3375MHz 和 161.7875-161.9375MHz 频段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到达其他无线电业务地面/船载接收机天线处的功率应分别不超过-126dBm/25kHz和-130dBm/25kHz。(2023 年)
  CHN44 5150-535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且仅限在室内(不包括在汽车内)使用。(2023年)
  CHN45 6425-7125MHz全部或部分频段的移动业务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该频段应用模式、频率使用规划、业务间的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确定前,IMT系统不投入实际部署使用。(2023年)
  CHN46 24.75-27.5GHz频段的移动业务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不妨碍已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确定优先权。IMT系统部署使用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且需严格遵守与该频段其他已划分业务的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不得对该频段空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相关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确定前,IMT系统不投入实际部署使用。(2023年)
  CHN47 37-43.5GHz部分频段的移动业务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应统筹考虑空间和地面业务的使用需求,不妨碍已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不改变现有业务在划分表中的主次地位。该频段应用模式、频率使用规划、业务间的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确定前,IMT系统不投入实际部署使用。(2023年)
  CHN48 79-81GHz频段无线电定位业务将优先用于汽车雷达等应用,相关兼容共存条件及协调程序确定前,不投入实际部署使用。(2023年)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1 除非另有说明,频率容限已在第1章中做了规定,并用106分之若干来表示。
  2 除非另有说明,表示各类电台的功率,对于单边带发射机系指峰包功率,对于其他各类发射机均指平均功率。“无线电发信机的功率”一词已在第1章中下了定义。
  3 由于技术和操作方面的原因,某些种类的电台可能需要比表中所列更为严格的频率容限。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频段:9kHz 至 535kHz

 

1 固定电台:

- 9kHz 至 50kHz

- 50kHz 至 535kHz

100

50

2 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1001、2

100

3 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b)船舶应急发射机

c)救生艇电台

d)航空器电台

200 3、4

500 5

500

100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100

5 广播电台

10 Hz

频段:535kHz 至 1606.5kHz

 

广播电台

10 Hz  (WRC-03)

频段:1606.5kHz 至 4 000k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

- 功率大于200 W

1006、7

506、7

2 陆地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

- 功率大于200 W

1001、2、6、8、9

501、2、6、8、9

3 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b)救生艇电台

c)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d)航空器电台

e)陆地移动电台

40 Hz 3、4、10

100

100

100 9

5011

 

2012

1012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

- 功率大于200 W

5 广播电台

10 Hz13

频段:4MHz 至 29.7MHz

 

1 固定电台:

a)单边带和独立单边带发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b) F1B类发射

c)其他类别发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50 Hz

20 Hz

10 Hz

20

10

 

2 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c)基地电台

20 Hz 1、2、14

100 9

50 9

20 6

3 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1) A1A类发射

2) A1A以外的其他类别发射

b)救生艇电台

c)航空器电台

d)陆地移动电台

10

50 Hz 3、4、15

50

100 9

4016

4 广播电台

10 Hz13、17

5 空间电台

20

6 地球站

20

频段:29.7MHz 至 100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 W

- 功率大于50 W

30

20

2 陆地电台

20

3 移动电台

2018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2000 Hz 19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500 Hz 20

7 空间电台

20

8 地球站

20

频段:100MHz 至 470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 W

20 21

10

2 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c)基地电台:

- 在100-235MHz频段内

- 在235-401MHz频段内

- 在401-470MHz频段内

10

20 22

1523

723

523

3 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和救生艇电台:

- 在156-174MHz频段内

- 在156-174MHz频段以外

10

50 24

b)航空器电台

c)陆地移动电台:

- 在100-235MHz频段内

- 在235-401MHz频段内

- 在401-470MHz频段内

30 22

1523

7 23、25

5 23、 25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 26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2000 Hz 19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500 Hz 20

7 空间电台

20

8 地球站

20

频段:470MHz 至 2 450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 功率大于100 W

100

50

2 陆地电台

2027

3 移动电台

2027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0 26


5 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100

6 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470MHz至960MHz频段内

500 Hz20

7 空间电台

20

8 地球站

20

频段:2450MHz 至 10 500MHz

 

1 固定电台: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 功率大于100 W

200

50

2 陆地电台

100

3 移动电台

100

4 无线电测定电台

1250 26

5 空间电台

50

6 地球站

50

频段:10.5 GHz 至 40 GHz

 

1 固定电台

300

2 无线电测定电台

5000 26

3 广播电台

100

4 空间电台

100

5 地球站

100

  
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的注

  1 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是:
  - 窄带移相键控为5 Hz;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5 Hz;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 Hz。
  2 对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WRC-03)
  3 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船舶电台的发射机,其容限是:
  - 窄带移相键控为5Hz;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40 Hz;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 Hz。
  4 对于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舶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WRC-03)
  5 如果应急发射机被当做主发射机的备用机使用,则可采用船舶电台发射机的容限。
  6 对于海岸电台以外的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是:
  - 在1 606.5- 4 000kHz和4至29.7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小于或等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50 Hz。
  - 在1 606.5- 4 000kHz和4至29.7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大于200 W和500 W,容限为 20 Hz。
  7 对于移频键控的无线电报发射机,其容限为10 Hz。
  8 对于海岸电台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为20 Hz。
  9 对于工作在专门划分给航空移动(R)业务的1606.5至4 000kHz和4至29.7MHz的单边带发射机,其载波(基准)频率的容限:
  a)对于一切航空电台为10 Hz;
  b)对于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20 Hz;
  c)对于专门在国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50Hz*。
  10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50×10-6
  11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或移频键控无线电报所用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 Hz。
  12 对于在1 606.5至1 800kHz频段内的无线电信标发射机,其容限为50×10-6
  13 对于载频功率小于或等于10 kW的A3E类发射,其容限为20×10-6, 15×10-6和10×10-6,对应的频段分别为 1 606.5-4 000kHz, 4-5.95MHz 和 5.95-29.7MHz。
  14 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为10x10-6
  15 对于26 175-27 500kHz频段内安装在小船上的船舶电台发射机,若其载波功率不大于5 W, 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并利用F3E和G3E类发射,则频率容限为40×10-6
  16 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除工作在26 175-27 500kHz频段并且峰包功率不大于
  15 W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10-6以外,其余的均为50 Hz。
  17 建议避免发生几赫兹的载波频差,这种情况会引起类似于周期性衰落的恶化。如果频率容限为0.1 Hz就能避免这种现象,这一容限也适合单边带发射**。
  18 对于非载运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若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 则其容限为40×10-6
  19 对于工作频率低于108MHz、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的发射机,适用容限是3 000 Hz。
  20 如果某些电视台:
  - 在29.7-100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
  - 在100至960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00 W;
  并且从其他电视台接收其输入信号,或者是为小型独立社团服务的,由于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许不能维持这一容限。这类电视台的容限是2 000 Hz。
  对于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W的电台,这一容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到:
  - 5kHz, 适用于100至470MHz频段;
  - 10kHz, 适用于 470-960MHz 频段。
  21 对于运用直接频率变换技术的多段无线电接力系统,其容限为30×10-6
  22 对于频道间隔为50kHz, 其容限为50x10-6。
  23 这些容限对频道间隔等于或大于20kHz者适用。
  24 对于运载工具上的通信电台所用的发射机,适用的容限是5x10-6。
  25 对于非运载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且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 W时,则其容限为15x10-6。
  26 如果不是指配给雷达站的特定频率,则这类电台发射的占用带宽应完全落在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所注明的容限不适用。
  27 在应用这一容限时,各主管部门应遵循最新的相关ITU-R建议书。
  * 注-为获得最大可懂度,鼓励把这一容限减小到20Hz。
  ** 注-高频广播专用频段采用的单边带系统并不要求频率容限小于10Hz。上述恶化情况是当有用信号与干扰信号比大大低于所需保护比时才发生的。这一说明对双边带发射和单边带发射都同样有效。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1 限值适用范围
  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杂散域发射功率也可以用电场强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见附件1。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杂散发射测量频段的建议要求见表2.1。
  表2.1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单位为Hz

基频范围

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下限频率

上限频率a

9kHz~100MHz

9kHz

1GHz

100MHz~300MHz

9kHz

10次谐波

300MHz~600MHz

30MHz

3G Hz

600MHz~5.2GHz

30MHz

5次谐波

5.2GHz~13GHz

30MHz

26GHz

13GHz~150GHz

30MHz

2次谐波

150GHz~300GHz

30MHz

300GHz

a测量应包括所有的谐波频率,而不受上限频率的约束。


  为保护特定业务,需要对基频频率13GHz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扩展杂散发射的测量频段,上限频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谐波频率。对于包含有波导器件的一体化天线发射系统,及天线连线是采用波导方式,而且未激励长度至少等于两倍截止波长的情况,不需要对低于0.7倍波导截止频率的区域进行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包含除天馈系统之外的任何发射设备部分,要求天馈系统在杂散域频率产生的最大允许发射功率不能对测量结果有影响。对于有多个发射机共用相同天线的发射系统,发射机间产生的互调产物要满足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对TDMA系统的开关变换产生的瞬时发射也要满足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 参考测量带宽建议
  规定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测量带宽定义为参考测量带宽。表2.2是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表2.2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测量频段

参考测量带宽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为特别规定,所有空间业务杂散发射参考测量带宽规定为4kHz。
  对于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当接近工作载频时,具体参考测量带宽的确定另有特定要求,见附件2、附件3。
  2.2 规定业务或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种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规定有通用的杂散域发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种业务类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除天线及传输线外,从该设备的任何部分发出的杂散发射的影响,不应大于在杂散发射频率上以最大容许功率加到天线系统而出现的影响。对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并兼有信息技术设备(ITE)特征的受测试设备,若ITE部分能分离及可以独立操作使用,则ITE部分按GB/T 9254.1标准要求执行,无线电发射部分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单独操作使用,则受测试设备在发射状态下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而受测试设备在待机/空闲状态下的测试按GB/T 9254.1标准要求执行。
  表2.3规定业务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外a

43+10lgP, 或70dBc, 取要求较低的。

固定业务b

-5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表2.1确定的上限频率)

固定业务—终端站(有用户设备接口的外围站)

-4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表2.1确定的上限频率))

陆地移动业务(移动和固定站)

-36dBm (9kHz≤f< 30MHz)

-36dBm (30MHz≤f< 1GHz)

-30dBm (1GHz≤f<表2.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29-10lg(f(kHz)/9)dBμA/m (9kHz<f≤10MHz, 在 10米处,准峰值)

-1dBμA/m (10MHz<f <30MHz, 在 10 米处,准峰值)

-36dBm (30MHz≤f<1GHz, 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 (适用 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470-566MHz、606-798MHz特殊频段)

-30dBm (1GHz≤f<表2.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上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36dBm (9kHz≤f<1GHz, 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 (适用 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470-566MHz、606-798MHz特殊频段)

-30dBm (1GHz≤f<表2.1确定的上限频率)

广播电视a j

46+10lgP, 或60dBc, 取要求较低的。对于VHF电台,不能超过0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对于UHF电台,不能超过11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更大的衰减。


30MHz以下广播aj

50dBc,同时不能超过17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

30MHz以上调频广播

对于 87MHz≤f≤108MHz

-36dBm (P < 9dBW)

75dBc (9dBW≤P< 29dBW)

-16dBm (29dBW≤P< 39dBW)

85dBc (39dBW≤P< 50dBW)

-5dBm (50dBW≤P)

SSB移动电台a k

比 PEP 低 43dB。

30MHz以下业余发射设备a k

43+10lgPEP,或50dBc,取要求较低的。

30MHz以上业余发射设备a k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用于测定业务的雷达系统d i:固定测向站

(多频、有源阵雷达和气象雷达除外)气象雷达(风廓线雷达除外)

绝对电平(或基准带宽中PEP的dBm)或低于功率(PEP)的衰减(dB)

(取要求较低的):

PEP ≤ 150 kW -30dBm 或 100dB

PEP > 150 kW -30dBm 或 90dB

无线电测定i

43 + 10 log PEP,或 60dB,取要求较低的。

VSAT (小口径终端)、SNG (新闻通讯卫星)、可搬移卫星站

满足GB9254-2008标准B类限值要求(f≤1GHz)

49dBpW/100kHz (1GHz<f≤3.4GHz)

55dBpW/100kHz (3.4GHz<f≤10.7GHz)

61dBpW/100kHz (10.7GHz<f≤21.2GHz)

67dBpW/100kHz (21.2GHz≤f<表 2.1 确定的上限频率)

使用单位:e.i.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

无限制

空间业务(移动地球站)e f

43 + 10 log P,或60dBc,取要求较低的

空间业务(固定地球站)e f

43 + 10 log P,或60dBc,取要求较低的

空间业务(空间电台)e g h

43 + 10 log P,或60dBc,取要求较低的

注1:表中“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平均功率,当使用突发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任何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突发持续时间的平均功率测量,使用单位:W。

注2: “PE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峰包功率,使用单位:W。

注3: “dBc”是指相对于未调制的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在有些没有载波的数字调制方案载波无法测量的情况下,相对于dBc的参考电平即是平均功率P的分贝值。

注4: “f”是指杂散发射信号频率。


a此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用低于设备供给天线传输线功率(使用单位:W)的比值要求方式描述,用“dB”或“dBc”单位表示。
  b固定无线接入系统(FWA)通常采用移动蜂窝技术,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在同一频段使用陆地移动系统或FWA采用特定移动通信技术,相关系统要满足陆地移动业务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c对于模拟电视传输,平均功率电平通过特定的视频信号调制确定,选择这种视频信号的方式是在供给天线传输线最大平均功率电平条件下(例如负极性调制电视系统的视频信号消隐电平)测试。
  d无线电雷达测定系统杂散域发射功率用辐射发射功率描述,不用天线传输线端口功率描述。
  e所有空间业务的杂散域发射限值使用4kHz基准带宽内的值表示。
  f工作在30MHz以下的业余地球站的业务类别,属于工作在30MHz以下的业余业务(包括SSB)。
  g对在相同服务区内拥有一个以上转发器的卫星,当考虑到表2中指明的杂散域发射限值时,一个转发器的杂散域发射可能落入第二个相邻转发器的发射频率内。在这些情况下,第二个转发器的基本发射或带外域发射远远超过第一个转发器的杂散域发射的值。因此,对于一个卫星的杂散域发射落入相同服务区内同一卫星上的另一个转发器的必要带宽或带外域上,则不应使用这些限值(见《无线电规则》附录3)。
  h如《无线电规则》第1.177款规定,工作在深空的空间研究业务的空间电台,不受杂散域发射限值的约束。
  i对于无线电测定系统(《无线电规则》第1.100款规定为雷达系统),杂散域发射衰减(dB)须由辐射发射电平决定,但不在天线传输线处。确定来自雷达系统的辐射杂散域发射电平的测量方法应遵循ITU-R M.1177建议书中的准则。
  j对于模拟电视传输,平均功率的大小是通过特定的视频信号调制确定的。选择这种视频信号要在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平均功率达到最大的情况下(例如,负极性调制电视系统的视频信号消隐电平)。
  k所有类别使用SSB的发射包括在“SSB”类别中。
  l低功率无线电设备最大的输出功率小于100 mW并且用于短距离通信或控制。(此类设备一般不需单独发执照。)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通常情况,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等于偏离必要带宽中心频率250%的必要带宽间隔。但这个频率界限可能取决于调制类别、数字调制的最大比特传输速率、发射机类别、频率协调因子等参量。对于大多数系统,发射的中心频率也是必要带宽的中心频率。对于有多个载波通过最后一级功放或者有源天线同时发射的多信道或者多载波发射机/应答机,它发射的中心频率是发射机或应答机的-3dB带宽的中心频率,发射机或应答机的带宽用于代替必要带宽来确定发射界限。
  另外,有关窄带和宽带业务、雷达业务及其它特定业务的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有一些具体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1 杂散域和带外域的间隔
  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见表2.1.1。
  表2.1.1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

频段范围

窄 带

正 常

宽 带

对BN

间 隔

对BN

间 隔

9kHz < fc< 150kHz

250Hz

625Hz

2.5BN

10kHz

1.5 BN+10kHz

150kHz < fc< 30MHz

4kHz

10kHz

2.5BN

100kHz

1.5 BN+100kHz

30MHz < fc< 1GHz

25kHz

62.5kHz

2.5BN

10MHz

1.5 BN+10MHz

1GHz < fc < 3GHz

100kHz

250kHz

2.5BN

50MHz

1.5 BN+50MHz

3GHz < fc< 10GHz

100kHz

250kHz

2.5BN

100MHz

1.5 BN+100MHz

10GHz < fc < 15GHz

300kHz

750kHz

2.5BN

250MHz

1.5 BN+250MHz

15GHz < fc < 26GHz

500kHz

1.25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26GHz < fc

1MHz

2.5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注1:表中fc为发射的中心频率,BN为必要带宽。如果指配的发射频率带宽跨越了两段频率范围,那么应采用更高频段范围对应的取值来确定界限;

注2:示例1:工作在26MHz频段、必要带宽是1.8k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BN小于4kHz,那么最小的频率间隔应采用10k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0kHz以外的区域。

示例2:工作在8GHz频段、必要带宽是200M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这一宽带业务满足BN>100M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5×200MHz+100MHz="400MHz以外的区域。使用通用的间隔公式,带外域可以扩展到距离中心频率两侧2.5×200MHz=500MHz" 以外的区域。


  表2.1.2和表2.1.3分别描述了除表2.1.1之外的,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段的窄带、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表2.1.2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段的窄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率范围

窄 带

对BN<(kHz)

间隔(kHz)

固定业务

14kHz-1.5MHz

20

50a

1.5-30MHz

PT ≤50W

30

75b

PT>50W

80

200b

a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在14kHz-1.5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3kHz。5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

b PT为发射功率。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在1.3-30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12kHz。当PT>50W时,20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同时,在这段频率范围内,如果有新的应用于固定业务的系统需要使用大于12kHz的必要带宽,则需要重新考虑200kHz的间隔值。


  表2.1.3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段的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率范围

宽带

对BN

间 隔

固定业务

14-150kHz

20kHz

1.5 BN+20k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3.4-4.2GHz

250MHz

1.5 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5.725-6.7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7.25-7.75GHz和7.9-8.4GHz

250MHz

1.5 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0.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广播业务

11.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2.75-13.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3.75-14.8GHz

500MHz

1.5 BN+500MHz


  1.1 一次雷达系统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确定
  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等于偏离必要带宽中心频率250%的必要带宽间隔。但对某些特定的数字或脉冲调制系统不适用,对应用于无线电测向业务和气象、空间研究、地球探测卫星业务的一次雷达系统也不适用。对于一次雷达系统,其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表达式为:
  OOB= α×2.5×2BN (1.1)
  式中:OOB 占用带宽;
  BN-雷达信号的必要带宽;
  α-频率界限校正因子。
  α值由总系统结构确定,它同所采用调制技术、雷达输出设备、波导组成、天线类型和工作特征频率有关,还取决于必要带宽的评估算法。若必要带宽采用20dB带宽评估算法,α的取值范围是:1〜10。依据频谱有效利用的情况,确定α的具体取值。对于理想的一次雷达,α取值应接近1;实际上要依据频率界限是落在一次雷达分配频段之内、之外及相近等不同要求,而确定α的不同取值。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对固定业务,以信道间隔(CS)或必要带宽(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2.2.1。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见表2.2.1。
  
  图2.2.1固定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表2.2.1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业务工作频段

信道间隔CS

MHz

典型传输速率Fs

Mbit/s

FaRBW= 0.3kHz

Fb

RBW=

1kHz

Fc

RBW= 10kHz

Fd

RBW=

100kHz

低于 21.2GHz

(终端站)

0.01≤CS<1

Fs ≌0.006-0.8

-

-

14

70

1≤CS<10

Fs≌0.6-8

-

-

28

70

CS≥10

Fs>6

-

-

491

701

低于 21.2GHz

(其它站)

0.01≤CS<1

Fs≌0.006-0.8

3.5

7

14

70

1≤CS<10

Fs≌0.6-8

-

141

28

70

CS≥10

Fs>6

-

-

491

701

高于 21.2GHz

(所有站)

1≤CS<10

Fs≌0.6-8

-

-

-

70

CS≥10

Fs>6

-

-

-

-


  (1)对CS超过此值250%的情况不适用。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对工作频段在1GHz以下的陆地移动业务,以CS或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2.3.1。表2.3.1是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对工作频段在1GHz以上的陆地移动业务,以CS或NB为基本参数确定的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的示意图见图2.3.2, 表2.3.2是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图2.3.1 1GHz以下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表2.3.1 1GHz以下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Fa

100kHz或4倍NB,取数值较大者

Fb

500kHz或10倍NB,取数值较大者


  
  图2.3.2 1GHz以上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测量频段和对应参考测量带宽规定值示意图
  表2.3.2 1GHz以上陆地移动业务频谱过渡区各测量频段的推荐规定值

Fa

500kHz或10倍NB,取数值较大者

Fb

1MHz或12倍NB,取数值较大者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1 无线电发射标识
  完整的发射标识用九个符号,前四个符号为必要带宽的标识,后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标识。在发射类别的五个符号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
  1.1 必要带宽标识
  必要带宽用四个符号标识,即用三个数字和一个字母表示,字母相当于小数点位置,用来表示带宽的单位。第一个符号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具体表示如下:0.001〜999Hz, 单位以“Hz”表示,标识用字母H表示;1.00〜999kHz, 单位以“kHz”表示,标识用字母k表示;1.00〜999MHz, 单位以“MHz”表示,标识用字母M表示;”1.00〜999GHz, 单位以“GHz”表示,标识用字母G表示。
  1.2 发射类别标识
  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用三个符号标识:第一个符号标明主载波的调制方式;第二个符号标明调制主载波的各种信号性质;第三个符号标明被发送的信息类型。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用二个符号标识:第四个符号标明各信号的详细说明;第五个符号标明复用性质;若无附加特性,以一短划线代替。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及表示方式见表3.1。
  表3.1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及表示方式

发射类别标识的基本含义

表示方式

第一个符号:主载波的调制方式

未调制载波发射

N

双边带调幅发射

A

单边带、全载波调幅发射

H

单边带、减幅载波或可变电平载波调幅发射

R

单边带、拟制载波调幅发射

J

独立边带调幅发射

B

残余边带调幅发射

C

主载波为调频调制发射

F

主载波为调相调制发射

G

主载波为同时或按预编序列进行调幅和角度调制发射

D

未调制的脉冲序列发射

P

幅度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K

宽度/时间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L

位置/相位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M


在脉冲持续时间内主载波为角度调制脉冲序列发射

Q

采用上述组合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脉冲序列发射

V

上面各项没有包括的发射,但其发射中含有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调幅、调角、脉冲或按预编序列进行调制的主载波

W

其它上面各项没有包括的情况

X

第二个符号:调制主载波的信号性质

无调制信号

0

不用调制副载波但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

1

利用调制副载波且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

2

包含模拟信息的单个通路

3

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两个通路或多个通路

7

包含模拟信息的两个通路或多个通路

8

包含量化或数字信息的单个通路或多个通路与包含模拟信息的单个通路或多个通路的混合系统

9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三个符号:被发送信息类型

无信息发送

N

用于人工收听电报

A

用于自动接收电报

B

传真

C

数据传输、遥测及遥控

D

电话(包括声音广播)

E

电视(视频)

F

以上各项的组合

W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四个符号:各信号的详细说明

具有不同数目和不同持续时间码元的双态代码

A

具有相同数目和相同持续时间码元、且无纠错功能的双态代码

B

具有相同数目和相同持续时间码元、且有纠错功能的双态代码

C

每个状态代表一个信号码元(一个或多个比特)的四态代码

D

每个状态代表一个信号码元(一个或多个比特)的多态代码

E

每个状态或状态组合代表一个字符的多态代码

F

广播音质的声音(单声)

G

广播音质的声音(立体声或四声道立体声)

H

利用频率倒置或频段分割法的商用音质声音

K

利用单独频率调制信号以控制解调后信号电平的商用音质的声音

L

商用音质的声音(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况的商用音质声音)

J

单色

M

彩色

N

以上各项的组合

W

其它上述各项没有包括在内的情况

X

第五个符号:复用性质


没有复用

N

码分复用(包括带宽扩张技术)

C

频分复用

F

时分复用

T

频分复用和时分复用组合

W

其它复用方式

X


  2 发射设备必要带宽的确定
  以下规定明确了各种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2.1 调幅发射信号
  调幅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见表3.2。
  表3.2调幅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发射类别

发射说明

必要带宽计算

发射标识示例

计算公式

计算示例

无调制

信号

连续波发射

-

-

-

含有量化或数字信息的信号

连续波电报、莫尔斯电码

Bn="B×K"

对衰落电路,K="5"

对非衰落电路,K="3

B="20Bd,K=5,"

则带宽为:100Hz

100HA1AAN

开关键控、单音调制载波电 报,莫尔斯电码

Bn ="B×K+2" M

对衰落电路,K="5"

对非衰落电路,K="3

B="20Bd,K=5,"

M="1000Hz,"

则带宽为:2100Hz

2K10A2AAN

采用序列单频编码的选呼 信号,单边带全载波

Bn = M

最高编码频率

M= 2110Hz,

则带宽为:2110Hz

2K11H2BFN

单边带抑制载波发射的移频调制副载波的直接印字纠错电报

Bn ="2" M +2DK

M="B/2

B="50Bd,D=35Hz,"

K="1.2,则带宽为:134Hz

134HJ2BCN

减幅载波单边带发射的具有纠错功能、某些信道是时分复用的音频多路电报

Bn ="foH+" M + D×K

M="B/2"

foH为最高中心频率

最高中心频率

foH= 2805Hz,

B="100Bd,"

D= 42.5Hz,K="0.7,"

则带宽为:2885Hz

2K89R7BCW

调幅电话

双边带电话(单路)

Bn = 2M

M="3000Hz,"

则带宽为:6000Hz

6K00A3EJN

全载波、单边带单路电话

Bn = M

M="3000Hz,"

则带宽为:3000Hz

3K00H3EJN

 

 

单边带抑制载波电话

Bn = M-ML

ML最低调制频率

M="3000Hz,"

ML="300" Hz,则带宽为:2700Hz

2K70J3EJN

单边带减幅载波电话

Bn = M

最高控制频率:

MH= 2990Hz,则带宽为:2990Hz

2K99R3ELN

抑制载波单边带保密电话 (2路或多路)

Bn = Nc×M-ML1

ML1最低信道的最低

调制频率

Nc="2," M="3000Hz,"

ML1 ="250Hz,则带宽为:5750Hz

5K75J8EKF

独立边带电话(2路或多路)

Nc

Bn ="∑Mi"

i ="1

Nc="2," M="3000Hz,则带宽为:6000Hz

6K00B8EJN

调幅声音广播

双边带声音广播

Bn ="2" M

M取值范围是

4000〜10000

语言及音乐,

M="4kHz,"

则带宽为:8kHz

8K00A3EGN

减幅载波单边带声音广播

Bn = M

M取值范围是

4000〜10000

语言及音乐,

M="4kHz,"

则带宽为:4kHz

4K00R3EGN

抑制载波单边带声音广播

Bn = M-ML

ML最低调制频率

语言及音乐,

M="4.5kHz,"

ML="50Hz,则带宽为:4.45kHz

4K45J3EGN

电视

电视图像和伴音

参照ITU-R有关电视系统通用带宽建议确定

行数:625

标称视频段宽:5MHz,伴音载频和图像载频间距:

5.5MHz

总图像带宽:6.25MHz

包含保护频段在内的伴音带宽:750kHz

射频信道带宽:7MHz

6M25C3F--750KF3EGN

传真

采用减幅载波单边带发射的副载波调频的模拟传真

Bn ="C+N/2+D×K"

K="1.1" (典型值)

N="1100,"

C="1900Hz,"

D= 400Hz,

带宽为:2.89kHz

2K89R3CMN

采用抑制载波单边带发射、调制主载波的音频副载波为调频的模拟传真

Bn = 2M+2D×K

M = N/2

K="1.1" (典型值)

N="1100,"

D= 400Hz,带宽为:1.98kHz

1K98J3C--

混合发射

双边带无线电中继频分复用系统

Bn = 2M

10个话路占用基带频率在

1kHz 至 164kHz 之间,

MH="164kHz,"

则带宽为:328kHz

328KA8E--

 

 

携带音频的VOR双边带发射(VOR:VHF全向无线信标)

Bn = 2Cmax+2M+2DK,

K="1(典型值)

Cmax="9960Hz,"

M="30Hz,"

D="480Hz,"

则带宽为:20.94kHz

20K9A9WWF

独立边带,有纠错功能的报路和保密话路的组合,频分复用

Nc

Bn ="∑MHi

i ="1

3个话路和15个报路的必要带宽是12kHz

12K0B9WWF

双边带电视中继系统

Bn = 2C+2M+2D

视频段宽5MHz,包含音频后是6.5MHz,副载频调频偏差是50kHz即:

C="6.5×106 Hz

D="50x103 Hz

M="15000" Hz

带宽是13.13MHz

13M1A8W--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高频(声音)

(音频预报,双边带)

Bn = 2M

语音

M = 4 000

带宽为:8000 Hz = 8kHz

8K00A3XGN

高频(时间码)

(电报时间码)

Bn = BK + 2M

B = 1/s

M = 1

K = 5

带宽为:7 Hz

7H00A2XAN

低频(时间码)

(电报时间码)

Bn = BK + 2M

B = 1/s

M = 1

K = 3

带宽为:5 Hz

5H00A2XAN

  
  表中计算公式采用了下列术语:
  Bn: 以赫兹表示的必要带宽
  B: 以波特表示的调制速率
  N: 在传真中,每秒钟传输的最大可能的黑加白像元数
  M: 以赫兹表示的最高调制频率
  ML 以赫兹表示的最低调制频率
  C: 以赫兹表示的副载波频率
  D: 峰值频偏,即瞬时频率的最高值与最低值差数的一半。以赫兹表示的瞬时频率等于以弧度表示的相位随时间的变化率除以2π
  t: 以秒表示的脉冲半幅度点的持续时间
  tr: 以秒表示的脉冲自10%幅度至90%幅度之间的上升时间
  K: 按照发射类别和可容许的信号失真度而变动的一个总值因数
  Nc: 多路复用无线电系统的基带信道数
  fp: 连续导频副载波频率(Hz)(用来检验频分复用系统性能的连续信号)。
  2.2 调频发射信号
  调频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见表3.3。
  表3.3调频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发射类别

发射说明

必要带宽计算

发射标识示例

计算公式

计算示例

含有量化或数字信息的信号

无纠错电报(单路)

Bn="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则带宽为:304Hz

304HF1BBN

能纠错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单路)

Bn="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则带宽为:304Hz

304HF1BCN

选呼信号

Bn="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则带宽为:304Hz

304HF1BCN

4频双工电报

Bn="2" M +2D×K若各报路同步,

M="B/2;"

其它M="2B"

K="1.1(典型值)

邻频间距是400 Hz;

同步报路:B="100Bd,"

M="50Hz,"

D="600Hz,"

则带宽为:1.42kHz

1K42F7BDX

调频电话

商用无线电话

Bn="2M+2D×K"

K="1(典型值)

商用电话通常情况:

D="5kHz,"

M="3kHz,"

则带宽为:16kHz

16K0F3EJN

调频声音广播

调频声音广播

Bn="2M+2D×K"

K="1(典型值)

单声:

D="75kHz,"

MH="15kHz,

则带宽为:180kHz;

立体声:

D="75kHz,"

MH="53kHz,则带宽为:256kHz

180KF3EGN

256KF3EHN

传真

直接对载波调频的黑白传真

Bn="2M+2D×K"

M="N/2"

K="1.1(典型值)

N="1100,"

D="400Hz,"

则带宽为:1.98kHz

1K98F1C--

模拟传真

Bn="2M+2D×K"

M="N/2"

K="1.1(典型值)

N="1100,"

D="400Hz,"

则带宽为:1.98kHz

1K98F3C--

混合发射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2fp+2D×K

K="1,(典型值)

60个话路占用60kHz至300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

200kHz;

在331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00kHz均方根频偏。

D="1.52×106Hz,

fp="0.331×106 Hz,

则带宽为:3.702MHz

3M70F8EJF

 

混合发射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2M+2D×K,"

K="1,(典型值)

960个话路占用60kHz至4028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200kHz;在4715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40kHz均方根频偏。

D="4.13×106Hz,

M="4.028×106 Hz,

fp="4.715×106 Hz,

2M+2DK > 2fp

则带宽为:16.32MHz

16M3F8EJF

无线电接力系统,频分复用

Bn="2fp

600个话路占用60kHz至2540kHz的基带;每路均方根频偏:200kHz;在8500kHz上的连续性导频使主载波产生140kHz均方根频偏。

D="3.28×106Hz,

M="2.54×106 Hz,

fp="8.5×106 Hz,

2M+2DK < 2fp

则带宽为:17MHz

17M0F8EJF

带有辅助电话复用副载波的立体声广播

Bn="2M+2D×K,"

K="1,(典型值)

导频单音系统:

M="75000" Hz,

D="75000" Hz

则带宽为:300kHz

300KF8EHF

  
  在调频频分复用(FM/FDM)的多路发射信号中,D值(峰值频偏)所用的倍增因数的计算确定见表3.4。
  表3.4调频频分复用多路发射信号中D值倍增因数的计算
  
  2.3 脉冲调制发射信号
  脉冲调制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见表3.5。
  表3.5脉冲调制发射信号必要带宽计算公式、计算示例及相应的发射标识
  
  *此条款原编号为第5.347A款。现对其进行了重新编号,以保持编号顺序。
  ** 注:在50.2-50.4GHz频段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段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WRC-97)
  ***注:此条款已经WRC-07修改,随后被重新编号为第5.208B款,以保持条款编号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