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建材审计发〔1997〕171号 1997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和考核评价,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建材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单位主要领导人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有关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检查,以监督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营、管理的业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内定期、不定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离职离任,原则上需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一般应在离任之前进行。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国家建材局授权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局根据情况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应付社会审计机构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一)任期目标任务、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业绩评价;
(三)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潜盈潜亏情况;
(四)任期内主要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效果的审查评价;
(一)国家建材局干部管理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将下年度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名单通知审计局,审计局据以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特殊情况,临时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与审计局商定。
(二)国家建材局向审计局下达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局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作好准备,进行自查;被审计责任人应写出经济责任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务、经济活动及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及自我评价等。
(四)审计组于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3日后进点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和其它经济活动资料,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任期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业绩及综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对改进单位经济财务工作的建议等。
(六)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签署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回审计组。如十日内不提出意见,即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根据事实决定修改或坚持原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报告,报送国家建材局,抄送审计署、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由国家建材局据以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有关经济责任问题作出处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对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按以下原则办理复议:
(一)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可于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二)属于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建材局申请复议。
(三)审计中发生的其他争议问题,由国家建材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 审计组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本单位性质、任务、规模、业务(经营)范围方面的法定文件,有关业务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法规、制度和合同、协议、统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以及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拖延、拒绝提供。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公司(企业)、科研、设计、学校及其它事业单位。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对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由各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或自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建材局1990年8月26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建材政法发〔1990〕437号文件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