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第二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
第三条 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二章 政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五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和
第六条 原单位领导应当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
第七条 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身的
第八条 重大节日期间,原单位领导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适当就近组织有益
第三章 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十条 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章 退休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 干部退休后应当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解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
第五章 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气象局党组关于进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有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
第七章 加强退休干部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求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应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气象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气象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气象局1993年3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气象队伍稳定、保证干部退休制度顺利执行、推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本部门的双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在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
  第四条 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五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和阅读有关文件;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任务,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原单位领导应当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谈会或者代表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退休党员干部较少的,不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其退休党员干部可以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退休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 重大节日期间,原单位领导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适当就近组织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参观学习活动。
  第十条 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其它福利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退休干部因病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医院证明,组织批准,可以发给适当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退休干部的体检,随在职干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一样对待。
  第十四条 干部退休后应当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干部,退休时一般可以在原工作所在省、自治区内交通条件较好的城镇安置,条件允许的也可以在其省会、自治区首府安置。
  退休干部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应当从严掌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回内地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退休干部。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考虑。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其子女、亲属商有关部门,按照投靠子女、亲属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区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业务专长,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提倡关心下一代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并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显著者,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气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有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由主管退休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活动、公用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或者发给个人,节余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了解和掌握退休干部工作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多为退休同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宣传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事迹,以推动退休干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选调党性强、有奉献精神、有办事能力的同志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不仅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密切配合,而且需要人事、计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共同把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求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应当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具有不为名、不为利、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品德;应当作风正派、为政清廉、工作勤奋;应当熟悉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当善于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取得多方面的支持与重视,使老干部工作不断开拓前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