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
第三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统计计算与呈报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1   开拓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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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以(80)化矿字第1067号文发布)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完成了各种管线及回采设备、设施的安装,具备进行回采工作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在回采过程中,如有个别矿块的地质和安全条件变化,致使回采工作中断,则备采矿量应作降级处理,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重新计入备采矿量。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开拓剥离工程,覆盖于矿体顶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剥离或自然裸露及仅留有设计规定的保护岩层,并已形成了运输提升、防排水系统,完成了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则在该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河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线路的保护矿柱,其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已经暴露其顶部及侧面部份,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包括阶段平台上面的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已具备回采条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部份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备采工程的划分见附录一~1《开拓、采准、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及附录一~2《不同采矿方法的三级(二级)矿量划分示意图》附录一~2略)。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否平衡的标准。各化学矿山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额,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够的持续稳产时间和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合理衔接为原则。必须考虑矿山规模、矿体赋存、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掘(剥)效率、掘进(剥离)能力、劳动组织等因素的影响,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生产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矿山规模等因素计算而定。当不便于计算时,可按下述规定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准矿量保有期一至一点二年,备采矿量保有期四至八个月;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备采矿量保有期六至八个月。
  新建矿山基建竣工投产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量的确定,按矿山初步设计所规定的投产期的产量进行计算。其开拓矿量保有量按设计规模计算,采准矿量保有量按第二年产量计算,备采矿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计算。
  生产矿山的开拓延深设计,不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若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本条上述原则确定。
  遇有以上原则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可另行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的升级指标,并作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经济手段来确保三级(二级)矿量达到规定的保有期定额。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剥)及探矿工程的竣工,及时修正地质资料,计算三级(二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和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应包括三级(二级)矿量计算图(一般开拓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500~1∶1000;采准、备采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200~1∶500)和三级(二级)矿量计算表(一般应包括矿块、面积、体积、矿石体重、品位、矿量等参数。)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同时应附有同期三级(二级)矿量分布图和采掘(剥)工程设影图或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构成完整的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的表式见附表,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1.本期掘进(剥离)地段地质简况;
  2.本期采掘(剥)工程竣工状况和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
  3.本期开拓(剥离)、采准、切割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期末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与下期生产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中段(台阶)接替、下降速度的关系等;
  4.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5.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报主管机关(一式两份),重点化学矿山企业抄报部矿山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开采的矿床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1   开拓、准采、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
  

━━┯━━━━━━━━┯━━━━━━━━━━━━━━━┯━━━━━━┯━━━━
开采│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露 │备 注
方式│        │               │采为备采工 │
  │        │               │程)     │
──┼────────┼───┬───────────┼──────┼────
  │        │全面采│1.脉内运输平巷;2.天井;│1.切割平巷( │(1) 单一
  │        │   │           │ 槽);   │
 地│1.竖井、斜井、平│矿 法│3.人行道; 4.放矿漏斗; │2.扩漏斗。 │脉内平巷
  │ 峒、盲竖井、盲│   │5.电耙峒室.      │      │开拓时,
 下│ 斜井;     ├───┼───────────┼──────┤脉内运输
  │        │房柱采│1.沿脉联络平巷;2.天井;│1.切割天井 │平巷可划
 开│2.中段石门、中段│矿法 │3.溜矿眼; 4.电耙员室。│2.扩漏斗。 │归开拓巷
  │ (探矿)穿脉; ├───┼───────────┼──────┤道内。
 采│3.中段运输平巷、│   │1.脉外天井; 2.脉内运输│1.凿岩平巷; │
  │ 通风平巷;   │分段采│平巷; 3.脉内天井; 4.分│2.切割天井; │
  │        │矿 法│段平巷; 5.通风平巷; 6.│3.拉底平巷; │
  │4.井底车场、绕 │   │人行小井; 7.联络平巷; │4.放矿漏斗。│
  │ 道、盲井上下部│   │8.电耙巷道; 9. 溜矿井;│      │
  │ 车场;     │   │10.溜矿眼。      │      │
──┼────────┼───┼───────────┼──────┼────
  │5.通风井、联络井│浅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内│1.拉底巷道; │ (2)表中
 地│压风机房、装载峒│深 孔│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所列采矿
  │        │矿 法│天井; 3.人行道; 4.溜矿│4.放矿漏斗。│方法仅为
  │6.疏干巷道;   │   │眼。         │      │化学矿山
 下│        ├───┼───────────┼──────┤目前常用
  │7.主溜井、检查 │深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的几种,
  │        │   │           │ 道;    │
 开│ 井、充填井;  │  法│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各矿山企
  │        │   │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业若采用
  │8.水仓、水泵房、│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其他采矿
 采│ 矿仓、机车库、├───┼───────────┼──────┤方法时,
  │炸药库、卷扬室、│小中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可将其三
  │        │   │           │ 道;    │
  │室、翻罐笼峒室、│留矿法│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级矿量各
  │机修室、变配电室│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期工程划
  │地磅室、候车室、├───┼───────────┼──────┤分方法报
  │调度室、医疗室。│低分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分段平巷; │主管机关
  │        │崩落法│天井;3.分支溜井;4.分段│2.第一条进路│审定.
  │        │   │穿脉;5.贮矿平巷;6.放矿│ 。    │
  │        │   │溜井。        │      │
  │        ├───┼───────────┼──────┤
  │        │有底柱│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凿岩巷道; │
  │        │分 段│天井;3.分段穿脉;4.贮矿│2.联络道;  │
  │        │崩落法│平巷;5.放矿溜井;6.放矿│3.放矿漏斗。│
  │        │   │眼。         │      │
  │        ├───┼───────────┼──────┤
  │        │无底柱│1.分段平巷;2.放矿天井;│1.回采进路; │
  │        │分 段│3.通风或人行天井;   │2.切割拉槽。│
  │        │崩落法│4.联络道。      │      │
──┼────────┼───┴───────────┼──────┤
露天│1.出入沟、开采沟│               │1.备采剥离; │
开采│2.上部剥离   │               │2.清理剥离残│
  │        │               │ 留体   │
━━┷━━━━━━━━┷━━━━━━━━━━━━━━━┷━━━━━━┷━━━━

附录二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T1≥T≥T1 ……①
  即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T应小于或等于已生产中段(台阶)的服务时间(开采年限)

  
  T1,而大于或等于新中段(台阶)所必须的开拓时间T2。
  其中: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服务时间以公式②计算:
  Q(1-S)
  T1=——————(年)
  Qo(1-P)                 ……②
  式中:T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的服务时间(年)。
  Q——生产中段完成开拓工程及必要的采准工程后所具有(控制)的工业储量(万吨)。计算时应扣除开拓过程中的副产矿量和本中段暂不回采的保护矿柱的矿量。
  S——设计开采损失率(%)。
  Qo——设计规模原矿年产量(万吨/年)。
  P——设计开采贫化率(或混入率)(%)。

  
  2.新开中段开拓时间以公式③计算:

         
  V2  V'2
  T2=——+——(年)

         
  J2  J'2                ……③
  式中:T2——新中段所必须的开拓时间(年)。
  V2——新中段开拓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V'2——新中段开拓非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非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3.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以公式④计算:

            
  T3
  T=f1T2+——(年)

            
  12                ……④
  式中:T——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年)。
  f1——已生产中段与新中段的超前接替系数。其值系考虑征税不均衡情况,新旧中段衔接转移的必要时间,新中段开拓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设备安装所需的时间,生产地质工作所必须的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取1.15~1.25。
  T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3≥t3 ……⑤
  即采准矿时保有期定额T3 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T3。

  
  其中1.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以公式⑥计算:

        
  V3
  t3=————(月)
  J3·N                   ……⑥
  式中V3——采场(矿块)内采准工程总量(立方米)。
  J3——采场(矿块)采准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采准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⑦计算:

        
  T3=f2t3+T4,(月)          ……⑦
  式中T3——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2——新旧矿块之间的超前接替备用系数,参照f1确定。
  t3——新采场(矿块)的采准工程时间(月)。
  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4≥t4                 ……⑧
  即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T4 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t4。

  
  其中:1.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时间,以公式⑨计算:
  V4
  t4=————(月)
  J4·N                     ……⑨
  式中t4 ——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月)。
  V4 ——采场、矿块、分面、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总量(米)。
  J4 ——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⑩计算:
  T4=f3t4(月)               ……⑩
  式中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3——新旧采场、矿块、分段、分层间的超前备用接替系数,参照f2确定。
  t4——同前。
  〔注〕当生产中同时采用多种采矿方法时,全矿三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应按各种采矿方法所占出矿比例,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定额。

 附录三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矿量×(1-损失率)
  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年)

            
  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1-贫化率)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

             
  ×(1-贫化率)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

             
  ×(1-贫化率)

  
  〔注〕1.当矿区(矿井)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能力时,按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能力时,按设计能力计算,开采末期的矿区(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2.当用年计划产量计算时,一、二、三季度的保有期用当年计划产量,四季度(年末)保有期用下一年度的计划产量计算。
  3.损失率、贫化率(混入率)系指设计指标,或当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综合损失率和贫化率(即当不同开采地段,其矿房、矿柱用不同回采方法回采时,其损失率和贫化率应加权平均计算)。

 附录四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的开拓、采准、备采(切割)工程量分别与相应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之比。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备采(切割)系数,即得出超前量或滞后量。

 附表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截止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19  年      半年报

┏━┯━━┯━━━┯━━━━━━━━━━━━━━━━━━━━━━━┯━┓
┃矿│  │工 业│        开拓矿量           │ ┃
┃ │  │   ├───┬───┬───────────────┤备┃
┃ │矿区│储 量│保有量│保有期│      采准矿量      │ ┃
┃ │  │   │(万吨)│(年) │               │ ┃
┃ │名称│   ├─┬─┼─┬─┼───────┬───────┤注┃
┃种│  │(万吨)│ │ │ │ │保有量│保有期│ 备采矿量  │ ┃
┃ │  │   │ │ │ │ │(万吨)│(月) │       │ ┃
┃ │  │   │定│实│定│实├─┬─┼─┬─┼───┬───┼─┨
┃ │  │   │额│有│额│有│定│实│定│实│保有量│保有期│ ┃
┃ │  │   │ │ │ │ │ │ │ │ │(万吨)│(月) │ ┃
┃ │  │   │ │ │ │ │额│有│额│有├─┬─┼─┬─┤ ┃
┃ │  │   │ │ │ │ │ │ │ │ │定│实│定│实│ ┃
┃ │  │   │ │ │ │ │ │ │ │ │额│有│额│有│ ┃
┠─┼──┼───┼─┼─┼─┼─┼─┼─┼─┼─┼─┼─┼─┼─┼─┨
┃1 │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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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资料:累计超(+)或欠(-):1:掘进量   米,其中:开拓  米,采准  米,切割  米;2:剥离量  立方米,其中:开拓  立方米,备采   立方米: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