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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2〕24号
- 发布日期:2002.07.31
- 实施日期:2002.08.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审判监督程序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