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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机械工业应用研究(包括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
第二条 受技术发展基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应无重复,且未得到其他渠道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基金暂由国家拨给机械部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部分事业费以及科研单
第五条 技术发展基金由机械工业基金委员会管理。基金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负责确定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技术开发重点
第七条 技术发展基金面向全国机械行业,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一次项目指南,
第八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申请书》,经本
第九条 基金申请书由基金委员会统一受理,经初审后,按专业分送给专业组进
第十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基金委员会或专业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视不同情况,分全额资助(含工资、管理费等)和部分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停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基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加强领导和检查,对课题组从各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未按期和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的申请者,应予停拨、减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研究报告报送基金会。研究报告应数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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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
(机械部机技字(1986年1号A 1986年1月13日)

  为加强机械工业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以确保机械工业具有相当的技术储备,加速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的发展,促进机械工业持续发展,特设立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并制订本试行办法。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机械工业应用研究(包括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条 受技术发展基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密切结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开拓新技术、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并可望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应无重复,且未得到其他渠道的经费支持。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暂由国家拨给机械部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部分事业费以及科研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费用组成。或由国家专项基金拨款,也包括社会集资和捐款。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技术发展基金由机械工业基金委员会管理。基金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其职能是:研究确定基金的使用原则、投资重点和比例,颁发项目指南,审批重大和综合性的共性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司代管。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负责确定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技术开发重点,审批一般研究开发项目。专业组由有关领导和本行业专家组成。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技术发展基金面向全国机械行业,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一次项目指南,凡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机构、科学院的研究机构和全国各高等院校均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也可按第二条的精神由个人或集体申请。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申请书》,经本单位认真审查,对申请基金的必要性、研究目的和意义、预计达到的效果、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等,提出意见,由单位领导签署后送基金委员会。
  第九条 基金申请书由基金委员会统一受理,经初审后,按专业分送给专业组进行审核,一般应经过同行评议,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基金委员会或专业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讨论过程中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方案不得外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视不同情况,分全额资助(含工资、管理费等)和部分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某些项目,可向基金会借款进行研究,完成后一次或分期还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审核后予以拨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时,应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基金会或专业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两个月内编报总决算。剩余经费,留承担单位作科研基金。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停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基金会。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加强领导和检查,对课题组从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六月底汇报半年执行情况,12月底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与预算。过期不报者,将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未按期和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的申请者,应予停拨、减拨、赔偿经济损失、追究责任等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研究报告报送基金会。研究报告应数据完整,资料齐全。基金会将按照申请书中确定的指标认真组织审议。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