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
- 第二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航空运输的台湾民
- 第三条 经营取酬的包机飞行,最初二年,单方经营补偿费按其包机价格的百分
- 第四条 经营定期航班,最初二年,单方经营补偿费按定期航班实际收入的百分
-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单方经营补偿费,二年以后,中国民用航
- 第六条 单方经营补偿费的结算方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 第七条 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交付单方经营补偿的其它方式,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
- 第八条 中国大陆与台湾间,双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双向通航以后,中国民用航
-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