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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8号
- 发布日期:2025.03.28
- 实施日期:2025.03.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证券发行与承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8号)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2.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立法说明
主席 吴清
2025年3月28日
2025年3月28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立法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做了修改。现就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份政策文件的要求,有必要对《承销办法》进行修改。此外,新《公司法》生效后,也有必要对《承销办法》的相关表述作适应性调整。
三是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