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
第二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第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第四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
第六条 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没有新
第七条 省厅监督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批
第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比较多,监督、管理力量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地、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它指导建设、设
第三章 质量监督站的任务
第十条 部监督站的任务
第十一条 省厅监督站的任务
第四章 监督站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为;
第十三条 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第五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所有化工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一个建设项目原则
第十五条 监督站的监督方式是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及交工
第十六条 监督站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站的监督,并为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站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位置图、工程
第十九条 凡指定监督检查的工程部位,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竣工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省厅监督
第六章 监督站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建立行之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工程建
第七章 收费与其它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督站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主管部门对违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化工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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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30日化学工业部(91)化基字第68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为了加强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部制定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根据部(90)化基字第656号《关于成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和本规定精神,抓紧省厅级质量监督站的筹建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并报部备案。
  附件:《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 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两级设置和管理,即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部监督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监督站)。
 第七条 省厅监督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批准建立,报化工部基建司和部监督站备案。
 第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比较多,监督、管理力量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地、市化工局亦可成立地(市)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厅监督站的分站。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它指导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但不能代替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十条 部监督站的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的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建筑安装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2、起草化工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3、对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对各省厅监督站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4、组织和参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5、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和受监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参与审查评定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省厅监督站的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建筑安装的法规、标准、规范。
  2、负责本地区一般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受部监督站委托对国家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3、组织和参与本地区内化氏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4、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参与部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6、定期向部监督站汇报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督站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为;
  1、检查受监工程的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设备制造厂、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2、监督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建筑构件厂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化工建设工程(产品)质量。
  3、检查监督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做主体系及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指导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受监工程的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5、定期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6、在受监工程进行验收和申报优质工程时,负责签署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7、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1、对化工建设项目取得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对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
  3、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责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直至建议有关建设银行暂停拨付或冻结建设资金。
  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化工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一个监督站监督。界区内(或称生产装置区内)项目,必须由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界区外(或称生产装置区外)项目可由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委托地方质监部门或其它行业监督站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站的监督方式是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及交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站监督的内容
  1、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承建、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人员配备及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程建设项目有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
  3、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三检一评”。
  4、设备、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等有无合格证、技术证件或复验报告以及各项技术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5、工程施工是否有纪录,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是否有手续,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签证。
  6、除按规定对必检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外,还要视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实量、实测的抽检。
  7、监督检查由建设、承建、施工、设计单位四方参加的“三查四定”工作。
  8、工程竣工后,施工(或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全部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记录、检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技术签证,设计变更、交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等等),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送部(省)监督站核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站的监督,并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保证充分的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站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位置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承发包合同副本等技术文件各一套。
 第十九条 凡指定监督检查的工程部位,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竣工工程未经监督站核准,不得交工和使用。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省厅监督站和部监督站,对受监工程,监督站应立即派专人参与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督站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秩序,制定监督计划,以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监督站要实行科学管理,对所有化工建设项目建立质量监督卡,建立工程档案,以便对工程质量实行有效的予控。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具有大专学历以上者,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开展各项思想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字(1986)1695号文件规定,暂按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至二点五收费,凡部监督站委托省厅监督站进行工程监督时,省厅监督站必须向部监督站缴纳管理费,其数额为收取工程监督费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督站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主管部门对违犯本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化工部基建司和部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化工部基建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