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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由外经贸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含军队系统,下同)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工
第三条 根据有关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文件的规定,下列重点商品的进出口
第四条 平衡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对外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处理好
第五条 平衡内容:1.主要进出口商品,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成品
第六条 年度外贸运输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汇总,由国家经贸委组织外经
第七条 港口月度外贸运输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是口岸有关部门安
第八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由交通部主持,铁道、外经贸部和其他有关
第九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上遇有重大问题和争议时,由国家经贸委负
第十条 港口月度计划确定后,由交通部、铁道、外经贸部以书面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进口粮食、化肥、铁矿石船舶需要增补或变更港口时,须报经
第十二条 港口部门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船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要提高集疏运计划的兑现率,在运力安排上,尽力保
第十四条 进口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发生压船压港情况需要采取调港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或口岸委要依据国
第十六条 各地经贸委、口岸委在外贸运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按地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地方外贸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月度统计分析,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有关外贸货物运输事宜,仍分别按照交通
第十九条 以往所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拟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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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1996]外经贸运函字第255号
  • 发布日期:1996.10.10
  • 实施日期:1996.10.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行业计划 营商环境优化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宣布失效(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运函字第255号 
            1996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的新形势下,为适应外贸运输工作的发展,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冶金部、内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口岸委(办),有关总公司:
  原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5年《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的通知》(国口字〔1985〕4号)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管理,发挥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密切车、船、货之间衔接,促进外贸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加上外贸体制改革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原有规定中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外贸运输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自去年外贸运输计划平衡会后,我委在有关方面支持配合下,借鉴过去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几经易稿修改,反复征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为改进外贸货物运输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充分利用口岸的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外贸运输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加速车船周转,避免出现压船、压港、压货现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由外经贸厅(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提报,经汇总、编制后报送外经贸部贸运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含军队系统,下同)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工(农)贸总公司的进出口货运量,由各总公司组织汇总和编制后,报送外经贸部贸运司,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条 根据有关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文件的规定,下列重点商品的进出口运输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进口铁矿石由冶金部运输办公室归口提报;进口原油和出口成品油由中石化总公司组织报送;出口原油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报送;进出口煤炭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编制提报;进口化肥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报送;进口粮食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汇总和编制提报;进口有色金属由有色总公司负责提报;进口木材由内贸部非金属材料司负责提报。
  上述各单位应同时抄送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

  第四条 平衡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对外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处理好外贸与内贸运输的关系,编制计划要切合实际,坚持合理运输和定港流向,充分利用各口岸 综合能力,确保外贸重点物资的运输。
  第五条 平衡内容:1.主要进出口商品,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铁矿石、钢材、铜精矿、锰矿、氧化铝、木材、粮食、化肥、棉花、糖、水泥、非金属矿石等;2.各港口进出口总量;3.通过铁路集疏运的货运量。
  第六条 年度外贸运输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汇总,由国家经贸委组织外经贸部、交通部、铁道部及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平衡,并负责编制运输计划草案,经全国外贸运输计划会议审定后,由国家经贸委正式下达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执行。

  第七条 港口月度外贸运输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是口岸有关部门安排生产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力求准确和切合实际。其报送程序为:
  1.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专业外贸总公司(通过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或代理人,于每月12日前提出下月进出口运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贸运司,抄送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
  2.各地方外贸企业于每月12日前将下月的进出口货物(分货类、数量、流向)运量要求提报给货物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经初步平衡后由港务局提交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简称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3.参加三部月度初评计划的有关单位,按交通部、铁道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期提报下月运量。
  4.外贸货物集疏港所需的铁路要车计划及水运托运手续按铁道、交通部规定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由交通部主持,铁道、外经贸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平衡会内容为:1.平衡各港口下月外贸进出口总量;2.主要商品的进出口运输计划;3.出口物资铁路在港卸车计划;4.港口通过铁路疏运物资的装车总数及重点物资装车计划。
  第九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上遇有重大问题和争议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仲裁。
  第十条 港口月度计划确定后,由交通部、铁道、外经贸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港务局要将平衡审定后的月度计划及时通报当地经贸委、口岸委,以便检查督促和协调执行。任何部门无权削减三部月度平衡计划。
  第十一条 进口粮食、化肥、铁矿石船舶需要增补或变更港口时,须报经运输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商交通部、铁道部同意后方可补充或变更计划。

  第十二条 港口部门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的原则安排船舶靠港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要提高集疏运计划的兑现率,在运力安排上,尽力保证外贸货物集疏运装车的需要。在港口疏运中,优先疏运已列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物资。
  第十四条 进口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发生压船压港情况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或口岸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口岸各有关部门执行外贸运输年度、月度计划的情况,协调解决运输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经贸委、口岸委在外贸运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按地方政府机构的“三定”方案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地方外贸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月度统计分析,定期将外贸运输生产动态和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有关外贸货物运输事宜,仍分别按照交通部、铁道部和外经贸部的现行规章办理。
  第十九条 以往所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拟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和运输条件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