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
-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
-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
-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
-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
- 第二编 井工部分
- 第一章 开采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
-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
-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
-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
-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
-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
-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
-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
-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
-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
-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
-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
-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
-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
-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
-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立方米 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
-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
-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
-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
-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
-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
-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
-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
-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
-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
-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
-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
-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
-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
-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
-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
-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
-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
-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
-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
-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
-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
-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
-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
-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
-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
-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
-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
-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
-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节 采掘机械
-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
-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
-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
-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
-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
-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
-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
-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
-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
-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
-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
-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
-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
-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
-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
-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
-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
-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
-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
-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
-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
-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
-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
-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
-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
-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
-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
- 第八节 防止坠落
-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
-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
-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
-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 第一节 通风
-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
-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 井巷中
-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
-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
-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
-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
-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
-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
-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
-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 第二节 瓦斯防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有瓦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立方米/min、进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
-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 第三节 粉尘防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
-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
-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
-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
-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
-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
-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
-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
-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
-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
-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
-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
-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
-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
-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
-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
-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
-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
-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
-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
-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
-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
- 第五章 防灭火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
-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
-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
-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
-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
-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
-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
-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
-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
- 第六章 防治水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
-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
-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
-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
-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
-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
-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
-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
-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
-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
-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
- 第四节 井下排水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
-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
-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
-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
- 第五节 探放水
-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
-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
-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
-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
-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
-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
-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
-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
-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 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
- 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
- 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
- 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
-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
-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
-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
-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
-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
-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
- 第三节 井下爆破
-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
-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
-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
-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
-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
-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
-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
-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
-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
-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
-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
-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
-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
-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
-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
-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
-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
-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
-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
-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
-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
-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
-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
-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
-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
-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
-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
-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
-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
-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
-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
-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
-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
-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
-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
-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
-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
-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
-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
-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
-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
-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
-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
-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
- 第四百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
-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
-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
-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
-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
-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
-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
- 第四百零八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
-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百一十条 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
-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 第四百一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
-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
-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
- 第四节 提升装置
-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
-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
-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
-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
-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
-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
-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
-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
-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
-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
-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
- 第九章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
-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
-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
-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
-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
-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
-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
-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
-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
-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
-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
-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 第四节 井下电缆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
-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
-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
-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
-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
-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
-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
-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
-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
-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
-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
-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
-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
-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
-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
-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
-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
-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的铜
-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
-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
-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
-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
- 第十章 煤矿救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
-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
-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
-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
-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
-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
-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
-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
-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
-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
-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
-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
-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
-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
-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
-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
-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 第四节 抢救指挥
-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
-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
-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
-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
- 第五节 灾变处理
-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值班员接
-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
-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
-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
-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
-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
-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一)井下基地
-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
-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
-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
-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
-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
- 第五百二十八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第五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
- 第五百三十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
-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
- 第三编 露天部分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
-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
-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
-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
-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
-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
-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 第二章 采剥
- 第一节 台阶
-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
-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
- 第二节 穿孔
-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
-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
-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
- 第三节 爆破
-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
-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
-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
-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
-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
-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
-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
-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
-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
-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
-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
-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
-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
-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
- 第四节 采装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
-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
-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
-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
-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
-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一带式输送机一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 第三章 运输
- 第一节 铁路运输
-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
-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
-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
-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
-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
-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
-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
-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
-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
-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
-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
-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
-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
-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
-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
-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
-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
-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
- 第二节 汽车运输
-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
-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
-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
-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
-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
-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
-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
-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
-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
-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 第四章 排土
-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
-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
-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
-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
- 第五章 滑坡防治
-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
-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
-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
-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
-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
-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
-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 第一节 防治水
-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
-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
-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
-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
-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
- 第二节 防灭火
-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
-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 第七章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
-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
-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
-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
-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
-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
-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
-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
-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
-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低压架空输
-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
-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
-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
-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
-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
-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
-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
-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
-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
- 第四节 电力牵引
-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
-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
-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
-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
-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
-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
-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
-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
-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
-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
-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
-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
-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
-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
-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
-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
-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
-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
-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
-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
-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
-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
-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
-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
-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
-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
-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
-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
-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
-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表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
-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
-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
-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
-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
-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
-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
-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
-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
-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
-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
-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
- 第八章 设备检修
-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
-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
-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
-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
- 第四编 职业危害
-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
- 第七百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
-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
-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
-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
-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
- 第二章 健康监护
-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
-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
-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
-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
-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