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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
五、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
六、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
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
八、部分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股份期
九、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经营
十、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股权激励方案须经股
十一、企业提出的申请股权激励试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十二、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试点申请报告,应认真进行审核
十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
十四、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结合
十六、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省
十七、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及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试点
十八、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转制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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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