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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3〕53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衔:
  李 杰  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凤河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衔:
  吴志培  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干事
  陈荔宾  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周敬东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卫生队主治医师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主治医师
  景 绒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指挥系消防监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