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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6号
- 发布日期:2022.04.08
- 实施日期:2022.04.0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 专题:
- 失效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6号)
主席 易会满
2022年4月8日
2022年4月8日
附件1: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