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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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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的问题
二、关于对生产卫生用药和鼠药的企业的管理问题
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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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国法秘函〔2004〕203号
发布日期:
2004.07.23
实施日期:
2004.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解释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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