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
- 二、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
- 三、对核事故造成的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核事故损害,依照中华
- 四、同一营运者在同一场址所设数个核设施视为一个核设施。
- 五、核事故损害涉及2个以上营运者,且不能明确区分各营运者所应承
- 六、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
- 七、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
- 八、营运者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
- 九、营运者与他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对追索权有约定的,营运者向受害人
- 十、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