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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客运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
第二条 先进站车评比奖励将本着坚持标准,严格条件,鼓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经部
第四条 为加强进京、进沪、进穗先进站车评比工作领导,铁
第五条 站车评比领导小组职能是: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参
第六条 铁道部根据参评站、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饮食供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站、车,不准向部推荐参加评
第八条 为保证站、车竞赛评比工作的合理性、公正性、先进
第九条 考核实行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第十条 站、车检查评比由铁道部根据各局参赛站、车业务量
第十一条 站、车评比采取铁道部与铁路局检查相结合,以铁
第十二条 铁路局应按考核标准,于每年三季度以前对站、车
第十三条 参评站、车发生不良反映和来信批评经核实,应严
第十四条 参评站、车在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有创
第十五条 对每年部评比获得前三名的站、车,由铁道部授予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获得第一名的站、车,铁道部命名为《
第十七条 对获得前三名的先进站、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
第十八条 已被命名为《文明车站》和《红旗列车》的站、车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向部推荐参评站、车,要认真负责,实事
第二十条 《文明车站》、《红旗列车》未达到第一名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站、车竞赛评比结果,由部在《人民铁道》报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部铁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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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失效

铁道部关于发布《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
       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铁劳(1994)123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铁路客运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内外旅客需要,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进京、进沪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的基础上,增加进穗直通旅客快车竞赛评比,并制定了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铁路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真正把先进的站、车推荐到部参加评比,使站车竞赛评比工作健康发展。         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客运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客运工作服务质量,促进铁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旅客需要,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站车评比奖励将本着坚持标准,严格条件,鼓励先进,促进铁路客运工作发展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不断提高铁路客运工作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经部批准参赛的较大车站。
  第四条 为加强进京、进沪、进穗先进站车评比工作领导,铁道部成立站车评比领导小组,在主管副部长、总调度长领导下,由运输、公安、车辆局,劳资、教育卫生、财务司,路风治安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评比日常组织工作由运输局负责。
  第五条 站车评比领导小组职能是: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参赛站、车编组;对推荐参评的站、车进行检查;依据站、车评比条件、标准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出先进站、车名次;对先进站、车实施奖励。

  第六条 铁道部根据参评站、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饮食供应,旅客、行包运输,站、车广播,站、车卫生,售票组织,基础管理等方面,统一制定竞赛评比条件(附件一)。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站、车,不准向部推荐参加评比:
  1、发生责任险性及其以上旅客列车行车事故;
  2、发生责任旅客、职工重伤事故;
  3、发生责任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事故,行包大事故和票据、票款、现金丢失、被盗重大、大事故,鼠蟑害严重;
  4、发生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
  5、因站、车责任晚点,造成很大影响的;
  6、站、车服务设施、备品严重缺损,影响服务质量或车辆质量达不到一级标准的;
  7、治安秩序混乱引起强烈反映的;
  8、工作质量明显低于评比条件标准的;
  9、有欺骗、隐瞒、虚假行为的;
  10、被铁路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撤销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为保证站、车竞赛评比工作的合理性、公正性、先进性,铁道部制定统一考核标准(附件二)。
  第九条 考核实行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铁路局自行检查考核占70分;铁道部公开检查占30分。
  凡铁路局自行检查达50分以上的站、车,方有资格参加评比。

  第十条 站、车检查评比由铁道部根据各局参赛站、车业务量,列车等级等情况划分竞赛组,进行检查考核。部站、车评比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总分,每年进行一次评比。
  第十一条 站、车评比采取铁道部与铁路局检查相结合,以铁路局检查为主;年终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以平时检查为主;考核工作指标与考核基础管理相结合,以考核基础管理工作为主;坚持一般性工作与创造性相结合,以创造性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铁路局应按考核标准,于每年三季度以前对站、车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并分别于6月1日、10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部。检查不认真或逾期上报影响情况汇总的,将取消参评资格。部站、车评比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对参评站、车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参评站、车发生不良反映和来信批评经核实,应严格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部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年终评比总分中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 参评站、车在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有创造性和有特色的经验,部除在年终评比总分中予以增分外,对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将向全路客运系统推广。

  第十五条 对每年部评比获得前三名的站、车,由铁道部授予流动奖牌。奖牌在车站和列(餐)车内悬挂。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获得第一名的站、车,铁道部命名为《文明车站》、《红旗列车》称号,并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外部悬挂匾、牌。同时对站段第一管理者给予全路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获得前三名的先进站、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人均分别为50、40、30元。
  第十八条 已被命名为《文明车站》和《红旗列车》的站、车,每年仍需参加原竞赛组的评比,总分达到铁道部公布的第一名分数线及以上的,比照第一名标准给予奖励;未达到第一名分数线的出示“黄牌”;连续两年未达到第一名分数线的取消荣誉称号;低于第三名分数线的撤销荣誉称号,通报全路。对未达到第一名分数线的,本竞赛年度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向部推荐参评站、车,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消评比资格;评比后发现上述问题,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通报全路,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车站》、《红旗列车》未达到第一名分数线和撤销荣誉称号的,铁路局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改正。被撤消荣誉称号的站、车,自下一竞赛年度起经铁路局向部申报后,方可重新参加部竞赛评比。连续两年未达到推荐分数线的站、车,铁路局要派工作组帮助整改,并对分局、站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站、车竞赛评比结果,由部在《人民铁道》报上向全路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部铁劳人〔1990〕13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