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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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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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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4〕111号
发布日期:
1994.10.16
实施日期:
1994.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缉私和违法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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