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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以及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四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
第五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
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放映日报不包括短片专场和儿童片
第七条 缴款单位需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
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四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
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
第十条 为反映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
第十二条 缴款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及上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监督检查,接受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第十三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对检查偷、漏、瞒报有贡献的各级电影
第十四条 缴款单位不依照规定足额上缴或截留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任何
第十五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经营情况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经供给影片
第十六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情节严重的缴款单位,可给予停止供应影片的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负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重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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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已被修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1年3月30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以及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等,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逐级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填制银行信汇委托书或支票,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供给影片的发行放映公司;
  二、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十五日内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印制,并委托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给各级向缴款单位供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第五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的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和县),汇出、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相符。
  第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放映日报不包括短片专场和儿童片票价的观众人次统计(如二部以上影片联场售票放映,则每部影片折合一个人次计算,双人座则每部影片按二个人次计算),按观众人次乘以五分钱(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放映单位,按观众人次乘以二分钱),从放映收入中提取。
  缴款单位应按放映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再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七条 缴款单位需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
  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四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寄往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存查;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备查;第四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号100010)备案。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缴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条 为反映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增设“3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核算由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会计报表影会02表利润表,教育费附加(32行)”下,增设“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33行)”,反映从电影放映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授权供给缴款单位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缴款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及上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时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对检查偷、漏、瞒报有贡献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四条 缴款单位不依照规定足额上缴或截留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受理单位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实处理后,给予检举揭发人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经营情况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经供给影片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查实,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批准后,除追缴应补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外,并可酌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情节严重的缴款单位,可给予停止供应影片的制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名单(略)
  附件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