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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
- 第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
-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
-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企业工效挂钩的原则予以考核。原则上以
- 第六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当年发生的下列
- 第七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
- 第八条 对连续三年完成和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以及为经营
- 第九条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
- 第十条 企业要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
-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