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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供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
第三条 有单位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按SDJ9-8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
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
第二条 供电企业电压质量检测计量器具的配备,按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
第三条 电气设备论断检验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电气设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
第五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和灰、沙、石等进出局(公司)可配备相应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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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失效

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992年10月4日 能源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供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用能和辅助用能两部分;生活用能即指由企业直接供能的家属宿舍区的用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用能核算、统计、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有单位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参数监测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二)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量、热工量参数监测计量器具,不符合上述《规程》要求时,要在经济技术论证的前提下,对计量装置有改造必要的,可进行改造;
  (三)电测量变送器按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配备。
  第二条 供电企业电压质量检测计量器具的配备,按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要求配备。
  第三条 电气设备论断检验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电气设备的预防性检验按部颁[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7595~7605-87《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三)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保护继电器检验》中,对试验电源和使用仪器仪表的一般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配备。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地中衡或台秤等。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程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和灰、沙、石等进出局(公司)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