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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2020年3月19日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