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
- 第三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
-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
- 第五条 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和以
- 第六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
- 第七条 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
- 第八条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
- 第九条 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 第十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应归投资者所有
-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
-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
-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
-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
-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日常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凡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
-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管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当地劳动行
- 第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产
-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阻挠、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
- 第二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