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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失效
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司法部、财政部发布)
附: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项目/ 公 证 事 项 / 收 费 标 准 (件)
1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收养、身份、/ 五元
/ 经历、学历、遗嘱、委托书、亲属关 /
/ 系、婚姻状况 /
2 /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 / 五元
/ 译本与原本相符 /
3 / 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资企业有 / 五十元至一百元
/ 关协议文书 /
4 /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5 / 证明抚恤金(劳动工赔偿金)、劳动 / 二元
/ 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 /
6 / 证明经济合同(契约);证明股票、 / 千分之三,
/ 房屋转让、买卖 / 最低五元
7 / 证明财产继承、遗赠、赠与申请人收入/
/ 金额总数:(1)不满一万元 / 百分之二,
/ (2)一万元以上 / 最低五元
/ / 百分之三
8 / 译文本(正本) / 二元
9 / 公证书(或译文本)副本 / 二元
10 / 翻译 / 三元
11 /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 二元
12 / 已受理立卷中途撤销的 / 二元
13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 一元至三元
说明 / ①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收费按企业投资的规模等具体情况酌定。
/ ②继承、遗嘱、赠与域外财产按调入外汇时的金额总数的比例收费。疑难复杂/ 的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
/ ③遗赠、赠与我国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公社的财产按件收费,/ 每件收五元,由受赠单位承担。
/ ④公证机关转请翻译单位翻译者,由申请人直接向翻译单位交纳翻译费。/
/ ⑤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年计收。保管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