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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2019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19〕4号)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19〕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