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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五十四条。
二、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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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22.09.26
实施日期:
2022.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船舶
交通安全管理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2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四条。
二、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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