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
第三条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从中西部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布局合理、因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的中心任务是通过东西合作实现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优
第五条 示范区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指导性经济指标:  1
第六条 示范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当地经济优势,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起
第七条 示范区要搞好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合作
第八条 示范区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建立现代企
第九条 示范区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示范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有效地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有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
第十三条 示范区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发展计划。规划要实事求是,因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实现通讯程控化
第十五条 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争取在批准后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植一批骨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要逐步与国际通用标
第十九条 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违
第二十条 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1月份向省级乡镇企业主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起不到示范作用的撤销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效改善投资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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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失效

  • 发布部门: 农业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农企发〔1995〕18号
  • 发布日期:1995.06.12
  • 实施日期:1995.06.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轻工业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6月12日 农企发[1995]18号)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精神,根据《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
  第三条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从中西部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省资源、连片开发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的中心任务是通过东西合作实现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带动和推进地方经济的振兴,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指导性经济指标:
  1.乡镇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乡镇企业利税总额过亿元;
  3.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
  4.示范区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
  第六条 示范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当地经济优势,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要搞好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合作领域,使之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八条 示范区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模经济,组建企业集团。
  第九条 示范区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示范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有效地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样板。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有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建立示范区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 示范区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发展计划。规划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节省土地,合理利用资源。坚决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和一哄而上。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实现通讯程控化,交通网络化,供电、供水能力协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面向未来,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第三产业总收入占乡镇企业总收入的比率达25%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植一批骨干企业(特别是东西合作企业),要在1-2年内形成1-2个利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和外向型经济。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合、联营、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发展集约化经济。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要逐步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九条 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1月份向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年检报告,提出示范区发展的建议。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
  2.东西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3.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情况;
  4.科技、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
  5.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
  6.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7.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起不到示范作用的撤销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发展示范区的政策,保障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落实赋予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审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示范区管理制度,并建立示范区档案和数据库;
  3.审查示范区年检报告并对示范区建设做出综合性评价;
  4.检查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提出整改意见,向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建议;
  5.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6.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调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为示范区内的企业牵线搭桥,逐步扩大合作范围;
  8.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及东西合作工作的经验;
  9.表彰、奖励对示范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效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