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
- 第三条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
-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
-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医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
-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
- 第十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第十二条 国家监测机构负责接收持有人、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等报告的医疗器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
- 第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评估风险情况,承担
- 第十五条 境外持有人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与其指
-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
-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第十七条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
- 第十八条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
- 第十九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
- 第二十条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
-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和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进行分析、
-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不良
-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
- 第二十六条 除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导致或
- 第二十七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
-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之日起10
-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第三十条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持有人评价结果10日内完成
-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第三十一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
-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 第三十五条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监测机构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
- 第三十七条 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群体不
- 第四节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
- 第三十九条 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
- 第四十条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对收到的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
- 第四十一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 第四章 重点监测
-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强化
- 第四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疗器械重点监
-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
-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
-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作为监测
- 第四十七条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
- 第五章 风险控制
- 第四十八条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
-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
- 第五十条 对发生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件
- 第五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医疗器械不良
- 第五十三条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
- 第五十四条 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由药品监
- 第六章 再评价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依据再评价结
- 第五十六条 持有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
- 第五十七条 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
- 第五十八条 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
- 第五十九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
- 第六十条 监测机构对收到的持有人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相应
-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
- 第六十二条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
-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
-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
-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持有人开展重点检查
- 第六十八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
- 第六十九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下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
-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
- 第七十二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
- 第七十三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
- 第七十五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
- 第七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七十七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医疗器械使用者造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八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风险分析评价报告和统计资料等是
-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