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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轻工业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承担轻工
第三条 轻工业工程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
第四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轻工业设计市场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竞争
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加决策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
第七条 轻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设计资格管理。凡承担轻工业建
第八条 严禁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阶段设计。对
第九条 轻工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由轻工业部统
第十条 各轻工设计单位应开展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实现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凡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轻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巩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成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更不得以压低设计费等手段疵
第十五条 各设计院必须制定创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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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轻工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轻工业部颁发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 轻工业工程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轻工业设计的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轻工业设计市场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竞争机制的设计市场过程中,确保轻工业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必须相应地建立宏观调控体系。
  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加决策,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试生产,参加工程验收。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第七条 轻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设计资格管理。凡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轻工行业设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设计资格等级,承担证书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的设计任务。
  第八条 严禁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阶段设计。对于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的各项工作成果均不予论证、审批,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轻工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由轻工业部统筹协调,组织设计力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技术素质高和社会信誉好的轻工业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任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由项目审批部门统筹协调。
  第十条 各轻工设计单位应开展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体制,增强设计单位的生机和活力。
  第十一条 凡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轻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5-88《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6-88《轻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告、文件,各有关评估和审查单位有权拒评拒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巩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成果。在编制设计文件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和质量评定,以确保设计质量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更不得以压低设计费等手段疵护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凡在审计、检查重点项目中社会信誉评价不佳的设计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或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各设计院必须制定创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创四优”规化。设计单位晋升等级,要以创优活动及其取得的成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未获国家金质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国家级设计院。未获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已经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但尚未获得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在限期内必须获取,否则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