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培训提高中医药教学、医
第二条 基地建在经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担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任务的
第三条 基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学为主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
第二章 基地条件
第四条 基地应能充分利用所在院、所的学科优势和教学、医疗、科研条件,以
第五条 已具备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教学、医疗、科研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地的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宏观调控。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第七条 基地所在单位要确定一名院(所)级领导分管基地工作,并建立职能机
第八条 对全国各基地的优势学科,采取优势学科固定、办班地点流动的方法建
第九条 基地要把握好进修教育的政策导向,在完成国家和所有省、市下达的进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基地要提高对进修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要重视进修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每三年制定一次办班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审查
第十二条 各基地组织进修教育应形式多样,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 各基地对进修教育的教学质量要有明确的要求,要加强教学环节的管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每期进修班的基本目标是:
第十五条 加强对进修学员的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党团组织和班主任
第十六条 对于促进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的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通过有关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师资应在基地所在单位的总编制内调剂安排。应配备理论水平较
第十八条 基地要加强师资梯队的建设,鼓励承担进修教育任务的教师参加多种
第十九条 承担进修教育的教师应贯彻“教书育人”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基地的经费,以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交纳进修费为主,也可通过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各基地要制定完善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修教育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搞超标准收费或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每年对所承担进修教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总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3-5年组织一次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总体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可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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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2.12.16
  • 实施日期:1992.12.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职业与职工教育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1日)废止

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16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培训提高中医药教学、医疗、管理、生产及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其在进修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在经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担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任务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院所和中医医疗单位。
  第三条 基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学为主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需求组织进修教育。
  第四条 基地应能充分利用所在院、所的学科优势和教学、医疗、科研条件,以保证进修教育的需要,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在国内同行中居领先地位的学科(或科别),教学、医疗及科研成果较为突出,一般应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医医疗单位除外)。
  2.有结构合理的师资梯队,接受进修教育的学科须有1名以上相应职称的教授或主任医师和研究员,2名以上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
  3.具有能满足进修学科需要的图书情报及电教音像、信息资料。医疗进修教育基地须具有500张以上的病床(某些专科性医院病床可酌情减少);科研进修教育基地须具有10项以上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及与之相配套的实验室。
  4.具有开办全国性进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
  5.基地应有明确的管理职能部门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已具备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教学、医疗、科研的不同要求分别组织考核,认可后方能确定为全国性中医进修教育基地,并统一发给基地证书。
  第六条 基地的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宏观调控。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基地所在单位要确定一名院(所)级领导分管基地工作,并建立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1.为进修教育组织安排必要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条件(包括用房、设备等),并完善管理体制。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进修教育中的综合效能和作用。
  2.建立健全进修教育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办班报批制度、进修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进修基地用房和设备管理制度、进修学员守则等,使管理工作规范化。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办班任务组织办班,并定期检查教学质量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有关进修教育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对全国各基地的优势学科,采取优势学科固定、办班地点流动的方法建立激励机制,以保证教学质量能满足不同地点的进修需要,提高进修教育效益。
  第九条 基地要把握好进修教育的政策导向,在完成国家和所有省、市下达的进修教育任务后,可以自主办班,但必须加强管理,杜绝“三乱”。
  第十条 基地要提高对进修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要重视进修教育的教学管理,将进修教育的教学工作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办好,办出特色。
  第十一条 基地每三年制定一次办班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审查批准后实施。每年年底前,各基地须将翌年办班的名称、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招生名额等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备案,办班结束后并总结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根据社会需要,也可以对基地下达计划以外的办班任务。
  第十二条 各基地组织进修教育应形式多样,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办学形式:
  1.骨干教师进修班,主要接受中医药院校骨干教师,加深和拓宽本专业教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
  2.单科或一门课程进修班,为教师新开课或选择一些新兴、薄弱学科,组织课程学习。
  3.专题研讨班,组织对某一学科医疗、教学、科研生产问题的研讨、经验交流或操作示范。
  4.专题讲习班,组织新技术、新方法的讲习的推广。
  5.高级研讨班,主要接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掌握新的专业知识技能。
  6.按《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举办助教进修班。
  7.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或中西医结合研究班。
  8.管理干部培训班或进修班。
  9.其它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零散进修。
  第十三条 各基地对进修教育的教学质量要有明确的要求,要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必须做到:
  1.办班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开设的每门课程均有教学大纲及与之配套的教材(含音像教材)或讲义。
  2.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相对集中和稳定,教师应认真备课,有完整的备课笔记。新开课程和开新课前教师须进行试讲。严格按教学进程计划组织教学,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
  3.定期组织评教评学,并及时向教师和学员反馈评议意见。
  4.学员完成学业,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进修成绩证明。学业证书可纳入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每期进修班的基本目标是:
  1.学员理解主要课程的全部内容,并能掌握其中的重点用以指导医疗、教学、科研及生产实践。
  2.根据不同的班别,结业前每个学员应提交一篇所进修学科的学术论文或综述及心得体会。
  3.主要课程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和实践能力的考核,闭卷考试的门数,6个月以内的班至少一门,7-12月的班至少二门。
  第十五条 加强对进修学员的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党团组织和班主任制度,理顺和完善进修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第十六条 对于促进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的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经验交流和奖评活动。
  第十七条 基地师资应在基地所在单位的总编制内调剂安排。应配备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并富有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带教任务,学科内担任办班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至少应承担20%以上的进修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基地要加强师资梯队的建设,鼓励承担进修教育任务的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学、医疗与科学研究活动,让他们不断增新知识,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
  第十九条 承担进修教育的教师应贯彻“教书育人”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不但注意知识的传授,也要注意治学态度、治教方法的指导,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基地的经费,以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交纳进修费为主,也可通过其它途径筹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地要制定完善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专款(含国家拨款)购置的教学、生活设施应由基地妥善管理,首先保证用于进修教育。各基地利用办班空隙,通过教学、生活设施的开发利用而创造的经济收益应作为进修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 进修教育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搞超标准收费或变相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每年对所承担进修教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并将自查小结材料及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3-5年组织一次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总体水平的认可性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基地条件、组织管理、学科质量与办学水平等。通过评估对基地进行重新认可。对管理严格,在进修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基地给予表彰奖励,凡管理不善,办学水平差的基地要限期改进。至期仍无改进,则取消其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可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