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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和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 经济贫困地区工作, 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学校可在上述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和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高等院校的系(科)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可制定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年)开学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年)的奖学金,有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奖学金每学期(年)评定一次,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每学期按五个月发给)。单项奖一次发给。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85%。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科)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例,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十个月发放。
  第八条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设立定向奖学金需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定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所在学校确定的定向人数、评定的等级所计算的金额,在预算外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定向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定向奖学金的款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或一次拨付给学校。 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 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地区实行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定向奖学金范围。
  第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