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
第二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项目,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
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
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
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
第八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等级确定之后,按下表确定在该等级范
第九条 对那些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八、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
第十二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党的书记、厂(矿)长、经理、院(所)长、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修订的国发〔1985〕8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日常机构或专管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
第二十五条 采纳单位关于奖励的评审工作,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实
第二十六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1982年3月16至1985年6月4日期间采纳和评奖的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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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3月5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条例》中需要明确的部分做解释性规定,其它从略。
  第二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条例》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 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
  1.在管理理论、 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管理,除含《条例》二条的()、()、()、()、(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处理。
  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
  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六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 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 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史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八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等级确定之后,按下表确定在该等级范围内的奖金额。
  奖励等级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二   9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8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70 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五  1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3%计算或在300元限额以下的酌情给奖(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对那些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省辖市、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条例》六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
  各行业、各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加具体的适合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八、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等级、金额高者发奖。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比照第六条规定,提高一个等级奖励。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降低一个等级奖励。相当于《条例》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奖。
  第十二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十五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实施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头,建议者方面获得奖金额的小头,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的办法。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登记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提出改进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党的书记、厂(矿)长、经理、院(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质消耗 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
  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修订的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按法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
  )、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成。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分厂或车间设评审小组。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仅设评审小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见附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项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接受建议的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关业务科室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作结论的说明送交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采纳单位关于奖励的评审工作,应首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评分。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须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二十六条 采纳单位应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工作的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凡1982年3月16至1985年6月4日期间采纳和评奖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按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凡1985年6月5日以后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且至1986年6月4日尚未评奖者(已评奖者仍按1982年《条例》处理)一律按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