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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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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现在承担的各类物资的分配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仍应照常
二、各部门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库存物资,不得抽调或转移。用
三、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房屋、仓库、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固
四、各部门物资供销系统的财务往来,要及时催、交、清、结;财务帐
五、各部门现有的物资供销和仓储、回收、加工、学校、科研等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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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1987〕75号
发布日期:
1987.08.15
实施日期:
1987.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供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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