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
-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
-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
-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 第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当履行股东
- 第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 第七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
-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
-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 第十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
-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
- 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年报,应当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的前3个
- 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条例》第九条第
- 第十五条 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筹建报告,应当对该条其他各项的内容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法定验资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要求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
- 第二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
- 第二十五条 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 第二十六条 经银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银保
-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市
-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
-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
- 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报纸,是指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报纸。
- 第三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银保监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
-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
-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
- 第三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
- 第三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要求提交、报送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应当
- 第四十条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银保监会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一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
- 第四十二条 投资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
- 第四十四条 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
-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