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以下简称委托公证人)制度,
- 第二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合格后委托。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三年,特
- 第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
- 第四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委托业务范围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
- 第六条 委托公证人未经注册的,不得行使委托公证人职权,对其签署的公证文
- 第七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
-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执业律师,可向司法部申请为委托公证人:
-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
-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参考有关部门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简称协
- 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
- 第十一条 委托公证人在委托期内,应每年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
-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年度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
- 第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一、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 第十四条 委托公证人在受到第十五条第二项处分期间应暂缓注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有违反法律、规章、本管理办法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分别给
- 第十六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发往内
- 第十七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公证三
- 第十八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 一、发往内地使
- 第十九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委托一年内不办理委托业务或不申请年度注册的,经
- 第二十条 司法部设立中国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
- 第五章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
- 第二十一条 协会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司法部对委托公证人进行
-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