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
-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
-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
-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
-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
-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
-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
-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做好森林火
-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
-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 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 必须安
-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
-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
-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
-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
-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
-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
-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
-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 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
-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
-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
-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