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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失效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 海关总署 [85]署行字第800号)
品 名 | 数 量 |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 其它生活用品 | 限合理数量 |
二、酒 | 二瓶(每瓶限750克) |
三、烟 | 六百支 |
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 、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 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 习和生活用品。 |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 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 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 |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
注①:一、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二、汽车不准进口,录像机征税进口(限一件)。
三、带进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五件。__________
①此注为原注。
---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