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7号)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2)已经2011年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章 总 则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定参考适当的文件;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该仪表的适用性。
(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c)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状态的功率、扭矩或推力、转速(转/分)、燃气温度和时间:
(v)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额定2.5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i)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x)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温度,包括稳态工作时的温度和瞬时超温温度及其允许超温的时间;
(i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压力,包括稳态工作时的压力和瞬时超压压力及其允许超压的时间;
(12)每一转子盘和隔圈被批准的起动一停车应力循环次数。
(14)转子轴的瞬时超转转速(转/分)和超转出现的次数。
(17)带有自由动力涡轮的涡轴发动机和涡桨发动机的最大超扭。
(18)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的转子风车转速(转/分)。
(d)在确定发动机性能和使用限制时,必须考虑发动机控制系统和第33.5条(a)(6)中定义的所需仪表的所有精度限制要求。
(a)必须由申请人选定所申请的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
(b)选定的每种额定值必须是所有同型号发动机在用来确定此额定值的条件下预计能产生的最低功率或推力。
B章 设计与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