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队每年都有一定
- 第二条 军队每年退出现役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的条件和人数,由内务
- 第三条 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必须统一分配。每年三月底以前
- 第四条 对转业干部的分配,要切实掌握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各
- 第五条 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
- 第六条 军队应该认真做好转业干部的政治思想动员工作。教育转业干部
- 第七条 地方在转业干部到达以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组织一定的力
- 第八条 交接转业干部的方法,由各军区、军种、兵种、总部与接收转业
-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某些部队成建制转业到地方,由有关部门会同
- 第十条 转业干部的爱人,现在部队(包括非队列单位)工作,符合转业
-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该加强对转业干部工作的领导,经常注意对
- 第十二条 在军队工作的无军籍干部需要调离军队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