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
第五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管
第十二条 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建议数,贯彻合理布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
第二十六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第二十七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五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和星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教委下达的最低控制线以上,在招生
第三十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录取
第三十一条 对在职考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
第三十七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
第三十八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就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三十九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不突破计划总数的情况下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招生计划内开办
第四十二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
第四十三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
第四十四条 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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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有利于加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编制下达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建议数;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建议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
  (六)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招生计划建议数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汇总后下发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建议数,并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负责审定、汇总下达跨省招生的生源计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总数。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建议数,贯彻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建议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脱产学习的: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招收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办。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可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后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西医类(不含药学)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生理学、人体解剖学五科。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本、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某些专业需加试其它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生理学、人体解剖学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卫生部联合制订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复习考试大纲》。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七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五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具体考试
  时间
表如下:
  日期          星期六           星期日
时间
  9:00-11:00     语 文            数 学
  14:00-15:40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16:20-18:00    政 治           外  语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教委下达的最低控制线以上,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确定本地区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录取学员的标准规定为各科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应不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录取分数线。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第三十一条 对在职考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贸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应优先录取。
  第三十八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就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三十九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不突破计划总数的情况下,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实施。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因此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部门可予以补录。
  第四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招生计划内开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在职、从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毕业生。学校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需经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需具有与学习第二专业相应科类的高中文化基础。国家不进行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考核录取办法。为有利于归口管理,报名、录取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负责,报名时考生须交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规定、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