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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建材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
第三条 设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
第六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最高奖励额不得高于
第七条 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从国家建材局事业费中
第八条 凡申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学校教学成果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成果奖属同一级别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院校和其他建材院校的教学成果申请奖励,可报所在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学校和主要完成者:  (一)申报奖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的项目,必须填写《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
第十四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校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
第十六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并按项目
第十七条 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由从事教学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局评审委员会发布,下发有关院
第十九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
第二十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顺序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负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即取消该项目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凡经核准确认的获奖项目,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发放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励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消其奖励,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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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5年1月24日 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建材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建材的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设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建材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三等,颁发国家建材局教学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最高奖励额不得高于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三等奖的奖金额。
  第七条 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从国家建材局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凡申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国内或行业内先进水平;
  (二)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验证;
  (三)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四)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由主持学校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成果奖属同一级别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院校和其他建材院校的教学成果申请奖励,可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也可报国家建材局,但不能同时向两处申报评奖,如有此类情况,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或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学校和主要完成者:
  (一)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学校是指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的学校,该学校对本教学成果的完成起到主要的作用;
  (二)申报奖励项目和主要完成者是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作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三)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教学工作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确曾参加和具体承担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对该项成果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规定的主要完成者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的项目,必须填写《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项目成果的文字或录相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十五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校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一)项目申报者是否符合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三)对每个申报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并按项目内容分送给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
  第十七条 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由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名。
  (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工作报告;
  (2)评审、批准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2/3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评审、批准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1/2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局评审委员会发布,下发有关院校;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以邮戮为准,邮戮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两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十九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顺序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局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进行核实,写出核实报告,由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和存在问题,并写清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对提出异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即取消该项目在本次获奖资格,下次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凡经核准确认的获奖项目,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发放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国家建材局人事教育司可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励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