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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 发布日期:2016.09.22
- 实施日期:2016.09.22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被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2号)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16年9月22日
2016年9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