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宝
2025年12月17日
About Us
标亮
聚焦命中
查找:
检索
转第
条
下载
打印
大
小
Word
PDF
纯文本
超文本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确定
帮助?
法宝版
纯净版
确定
帮助?
邮件
微信
微博
QQ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失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复〔1985〕28号
发布日期:
1985.05.09
实施日期:
1985.05.09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专题:
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 法(研)复〔1985〕2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
商标法
第
四条
、第
三十八条
、第
四十条
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
刑法
第
一百二十七条
定罪判刑。
此复
©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6有何新特色?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