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其符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目的和
- 第二条 吸收外商投资应当有利于加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提高产品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
- 第四条 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
-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制外商投资:
-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外商投资:
- 第八条 不属于上述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范围的,允许外商投资
- 第九条 产品涉及出口配额,或需要国家统一出口许可证的,必须报经
- 第十条 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限额以上的,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委审
-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根据本规定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
-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各有关部门,应根
-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先内部试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