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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