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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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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
二、报送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
三、备案报告应加盖本地区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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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7〕15号
发布日期:
1987.03.07
实施日期:
1987.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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