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账户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94]汇业函字第94号 1994年4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深圳、厦门、珠海、海南、广东、汕头、福建、浙江、宁波、江苏、青岛、天津、大连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公告”的精神,外汇指定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已于今年四月一日正式建立和运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同时开始实施。为了保证外资银行顺利进入外汇市场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特制定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账户暂行管理规定》,现随文下发。
目前,外资银行只办理结汇业务,暂不办理售汇业务。所有办理结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该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专用账户。对于每日的结汇情况,外资银行必须于营业日终了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当日的结汇情况(结、售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后须于次日上午十点以前上报我局外汇业务司。各外资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价,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4]24号《
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请各有关分局认真做好对辖内外资银行的宣传工作,督促外资银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外资银行结汇业务中发生的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一:
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公告”的精神,建立健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保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本规定所称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参与全国外汇交易市场,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该帐户开立在外资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第三条 外资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帐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
二、经批准可以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外资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帐户,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立人民币专用帐户申请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银行成立文件;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四、经批准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的文件。
第五条 人民银行负责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撤销及检查。
第六条 外资银行须将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5%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售出,买入人民币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七条 外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帐户仅限于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代客进入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人民币往来。
第八条 人民币专用帐户的收支范围如下:
一、企业向外资银行结汇,外资银行按当日挂牌价向企业支付的人民币支出;
二、外资银行代理企业买卖外汇暂收和暂付人民币及代客买,卖外汇的人民币手续费收入。
第九条 外资银行须严格按照第八条人民币专用帐户收支范围使用其帐户。外资银行对其人民币专用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不得利用人民币专用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人民币。
第十条 外资银行须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专用帐户收、支、余额报表。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人民币专用帐户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二: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情况日报表
主送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报告日期:199 年 月 日 | 货币单位:万元 |
| 科目
币别 | 上一营业日
结售汇科目
余额 | 银行内部
当日结汇
| 银行内部
当日售汇
| 当日同业
市场买汇
| 当日同业
市场卖汇
| 当日结售汇
科目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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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期 | 远
期 | 即
期 | 远
期 | 即
期 | 远
期 | 即 期
| 远 期
| 即 期
| 远 期
| 即 期
| 远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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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元 | | | | | | | | | | | | |
| 港 元 | | | | | | | | | | | | |
| 其 他
(折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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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折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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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注:对客户当日挂牌价
(1)美元对人民币 即期买入价 远期买入价 即期卖出价 远期卖出价 | (2)港元对人民币 即期买入价 远期买入价 即期卖出价 远期卖出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