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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农业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11.12.31
- 实施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二”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修订)废止、本篇法规中“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修订)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
部长 韩长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