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渔业的发展,加速推广投入少、收效大,对农牧渔业增产起
第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规定的“丰收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报奖条件
第三条 凡采用综合或单项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农牧渔业的发展,提高
第四条 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范围
第五条 “丰收奖”实行不重复报奖原则。  1.凡已获得国家级各种奖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
第八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限额奖励,一次奖励200项以内,其中一等
第四章 “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归口管理。  1.“丰收奖”由农牧渔
第十条 凡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者,均需通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
第十一条 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农牧
第十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以邮戳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丰收奖”必须具备之材料:  1.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五章 报奖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凡从事科学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报奖和受奖,政府
第十五条 “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
第十六条 每项报奖项目最多可填20个单位,50个人,可少于此限额。
第十七条 完成单位和个人只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不设主持单位、主持人。
第六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丰收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
第十九条 自获奖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三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
第二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异议需写明真实
第七章 奖金及审查费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受奖单位按规定发放,单位和个人所获奖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丰收奖”需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由各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三条 审查费主要用于形式审查、初审、复审会议费与“丰收奖”有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获“丰收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农牧渔业部科技进步奖或允许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丰收奖”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作干部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申报“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
第二十七条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鼓励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和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奖条件及评审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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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渔业的发展,加速推广投入少、收效大,对农牧渔业增产起重要作用的各种综合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以提高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进一步调动推广、科技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规定的“丰收计划”项目和未列入“丰收计划”的项目,均可向农牧渔业部申报请奖。
  第三条 凡采用综合或单项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农牧渔业的发展,提高了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者,均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四条 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大幅度增产。创高产的,单产要超过本省(自治区、市,下同)前一年单产最高县的平均亩产5%以上;低产变高产的(低产指低于实施“丰收计划”前三年本省平均亩产量)单产至少超过本省前三年的平均单产10%以上;生产成本不高于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
  2.某些特殊的,不具备大范围推广条件的项目,应具有推广速度快,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高、单位产品成本低等条件。
  第五条 “丰收奖”实行不重复报奖原则。
  1.凡已获得国家级各种奖以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申报“丰收奖、。
  2.凡申报“丰收奖”项目内,包括以上获奖内容作为子项目,评审及计算经济效益应扣除子项目内容之部分。
  第六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          奖金(元)
  单位  个人      单位与个人各半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2000
  第八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限额奖励,一次奖励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30%左右,三等奖60%左右。
  第九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归口管理。
  1.“丰收奖”由农牧渔业部颁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2.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为申报部门,负责本省、市、自治区“丰收奖”的验收、报奖和授奖后奖状、证书、奖金转发及异议处理。
  第十条 凡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者,均需通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所规定的报奖材料一并报送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公司。
  第十一条 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局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京科技委委员对一等奖进行初审。二、三等奖初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一、二、三等奖复审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丰收奖”必须具备之材料:
  1.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
  3.应用及效益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
  4.推广工作总结。
  以上1、2、3、4项各一式4份装订成册。另打印申报书30份。
  第十四条 凡从事科学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报奖和受奖,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五条 “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层从事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处一级科技推广机构中对直接从事科技推广工作成绩显著者,个人可按规定受奖。
  第十六条 每项报奖项目最多可填20个单位,50个人,可少于此限额。
  第十七条 完成单位和个人只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不设主持单位、主持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丰收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皆属异议范围,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部直属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自获奖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三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的,奖状、奖金只发给单位,个人停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异议需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受奖单位按规定发放,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在项目中贡献大小分发,单位所获奖金应用于科技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丰收奖”需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由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交纳。
  第二十三条 审查费主要用于形式审查、初审、复审会议费与“丰收奖”有关的各项开支和专家的审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已获“丰收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农牧渔业部科技进步奖或允许接受申请的其他部级、省级、国家级奖,如获奖,荣誉证书、奖状照发,奖金实行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如发现奖金重复受奖者,追回“丰收奖”奖励、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丰收奖”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作干部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申报“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夸大事实。一旦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鼓励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和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奖条件及评审标准为“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同等重要文件,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试行。
  农牧渔业部
  一九八七年六月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  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  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  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第八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由报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书,并备齐“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各种材料,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填写意见后,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2.二、三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初评、复评,结果报部复核。   3.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填写意见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局和在京部科技委委员初评。复评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部推荐的申报一等奖项目,必须是各省最优秀的项目。一等奖评不上自动列为二等奖,但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分配受奖的项目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部送审的申报项目须按请奖等级名次排好序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二、三等奖的评奖项数,评奖前由农牧渔业部下达。   6.一等奖每次评20项由农牧渔业部科技委根据评奖标准择优评定。   7.凡不属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以及省级、中央的有关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须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执行应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提出,并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选小组。  第九条 报奖时间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部门主管厅(局)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2.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及二、三等奖评审结果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3.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报奖材料   1.报奖单位通过主管厅(局)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材料,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申报一等奖项目均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审结果,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2套、申报书10份。   3.报送材料表面左上角必须注明“丰收奖报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奖单位和完成单位   1.报奖单位必须是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负责填写申报书和报奖材料的准备工作外,并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2.申报一等奖项目最多可填报20个单位;二等奖最多可填报15个单位;三等奖最多可填报10个完成单位。   3.完成单位的顺序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列,一等奖评不上自动降为二等奖项目,从前向后按规定选15个单位。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重点奖励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单位,完成单位(受奖单位)必须是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贡献大的单位,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二条 完成人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基层技术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的比重不能低于85%。   2.第一完成人和所有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完成人(受奖人)必须是对申报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按等级规定人数从前向后选取,须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充分协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3.任何只是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并未在第一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不得列入完成人。某些人中属处以上干部,但确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并起过重要作用,应有县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人签字,经其它完成人同意,方可列为完成人。   4.一等奖最多可填报50人,二等奖限填30人,三等奖限填15人,可少于上述名额。不允许把无关人员列入完成人。  第十三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鉴定和验收   1.所有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暂按农牧渔业部(1986)农(科)字第32号文中(农牧渔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亦需经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有中级以上职称(含 中级)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2.一切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员均应对项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效益的计算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计算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许夸大事实和歪曲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受奖资格,并追回奖状、证书、奖金。   2.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以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四川农科院两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为主要参考。  第十五条 审查费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不交审查费不予评审。   2.一、二、三等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交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对申报二、三等奖项目,每项交部10元,另40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使用。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技司每项交40元,另10元由评选小组使用。以银行回执为报销凭证,不开收据。   3.审查费的使用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   4.农牧渔业部科技司银行帐号:   户名: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银行:北京市农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号:5311-11599  第十六条 奖金   1.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和其它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协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完成单位所分奖金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的有关开支。   3.个人所分奖金的85%由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获奖的完成人分配,其余15%分给未列入名单的其它有关人员。   4.奖金分配后,由第一完成单位将分配结果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并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  第十七条 异议   一切异议均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完成单位解决。对实质内容解决不了的,申报部门将结果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裁决。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追踪   1.为了保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严肃性,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将不定期的采取多种方式对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进行检查。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主管厅(局)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奖的项目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   3.调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即撤销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金、个人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丰收奖”奖励办法可根据颁布的“办法”、“细则”精神自行制定,并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其它   1.计划单列市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办理。   2.本细则解释权属农牧渔业部。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牧渔业部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